一些人 “自作聪明”,离婚时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到头来却是一场空,自作自受!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以下6种行为将受到严惩: 隐藏财产(将存款取成现金藏匿起来,隐瞒工资收入尤其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各类奖金等)、 转移财产(将钱转给转给亲友等)、变卖财产、毁损财产、挥霍财产(无度消费等)、伪造债务。只要有任意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就判决少分、不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 ;入库日期:2023.08.24)
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审理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雷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对于上述19.5万元,雷某某应当支付宋某某12万元。
《民法典》第1092条删除了原《婚姻法》“离婚时”的限制,意味着无论在婚内还是离婚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都将被惩戒。
一些不诚信的人,企图通过离婚独吞夫妻共同财产,令人不齿。作为另一方,需格外注意:大额或频繁取现用途不明:超出日常消费习惯且无法合理解释;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转账:审查转账时间、金额及收款方关系;离婚前突击转移:在感情破裂或起诉前后将大额资金转出、取现;诉讼中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明确要求申报后仍隐瞒,可被认定为隐藏财产。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起诉时或诉中申请冻结对方账户,防止财产被转移。
全面收集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取现凭证等。若无法自行获取,可及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追究少分或不分的责任: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对方转移财产的事实,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保护诚信一方,一旦查实转移行为,法院不仅会追回财产,还会令转移方在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