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引言:财富迁徙的“第二战场”已渐成型
一场静水流深却影响深远的变局,正在华人高净值群体的财富版图上展开。当身份国际化、资产跨境化、家庭成员全球化成为常态,财富安全的“阿喀琉斯之踵”也随之暴露,跨境家事与财富纠纷,正潜移默化地涌入私人财富法律筹划的核心地带。新加坡,这个与内地仅四小时航程的岛国,已成为这场变局的焦点坐标之一。中国内地与新加坡之间的跨境家事及财富纠纷,在近年呈增长态势,从笔者司法实践的感受来看,其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已超越开曼、BVI等传统离岸中心,成为仅次于香港的第二大跨境财富家庭争议高发地。
据渣打银行2025年《The Great Repositioning》报告揭示:74%的家族办公室从业者明确观察到,其服务的家族中跨境纠纷显著上升。与此同时,新加坡作为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的首选地,吸引力持续攀升。截至 2025 年底,新加坡单一家族办公室数量约为 2700–2800 家区间,较 2024 年底的约 2000 家增长约 35%–40%。[1]根据麦肯锡(McKinsey)跨境资产分析报告,2023年底中国至新加坡的个人金融资产流动总额已达4000亿美元[2]。这一趋势背后,是日益清晰的风险图谱。纠纷核心集中于离婚析产、继承冲突、财富规划三大场景,主体高度聚焦于互联网/数字货币新贵、境内外上市公司实控人及已实现财富自由的高净值群体。
第一章 纠纷三重门:现状诊断与法律困局
跨境财富纠纷并非随机分布,而是呈现出清晰的类型化特征。当前,中新之间的纠纷已形成“一体两翼”的鲜明格局:以跨境离婚析产为绝对主体(占比约60%),跨境继承冲突(约15%)与财富规划需求(约25%)为重要两翼。

(一)跨境离婚:财富切割的“两线作战”
这是数量最多、对抗性最强、标的额最高的纠纷类型。其本质,是一场横跨两国司法管辖区的资产控制权争夺战。
1. 高危人群画像:典型的“双城模式”
纠纷当事人呈现高度趋同的结构性特征,一般体现为:
财富积累地(内地)与财富存放地(新加坡/离岸)分离:事业根基与经营实体在内地,但核心金融资产、不动产、家族办公室已转移至新加坡。
夫妻身份状态分离:一方持有新加坡永久居民(PR)或公民身份,常居新加坡陪读、生活;另一方保留内地户籍,常居内地经营事业。
子女教育地与家庭生活地分离:子女多为新加坡国籍或PR,就读于当地国际学校,由一方陪伴;另一方仅节假日团聚。
这种“事业在内、家庭在外”的模式,一旦婚姻破裂,立即引发一场涉及两地法律、多方利益、三类资产(境内股权/房产、境外豪宅/金融资产、离岸信托/数字资产)的全面战争。
2. 核心法律困局一:管辖权竞速
离婚诉讼的第一战场,往往不是财产分割,而是在哪里打这场官司。两地法律对财产分割的立场差异巨大,内地法院倾向于将婚姻期间形成的财产原则上均分,新加坡法院则更侧重于考量双方对家庭的直接经济贡献与实际需求。
这种差异直接催生了“管辖权竞速”现象。
根据新加坡《妇女宪章》(Women’s Charter)第93条规定[3],离婚申请人或配偶为新加坡公民,或在新加坡有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通常以居住满3年为参考标准),新加坡法院可行使管辖权。居住满3年相对于内地来说,对于时间要求比较久。且新加坡规定,结婚三年内不许提出离婚。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至第17条规定了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其中,第13、14、17条规定了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纠纷的管辖权,当定居国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时,我国法院才有管辖权,但若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涉及国内财产,则财产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4]第15、16条规定了双方只有一方定居境外,而另一方是中国公民或居住于中国境内,,则我国法院均享有管辖权。[5]跟新加坡相比,管辖权是比较宽松的。
当然,如果两地都有管辖权,那么还有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团队常同时在两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各自质疑对方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形成拉锯战。
实务案例:2024年的王某与龚某离婚案中,王某在新加坡工作。男方王某在海口秀英法院提起离婚,女龚某则在新加坡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并向秀英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最终法院未同意龚某中止审理的申请,案件按原定时间开庭审理。正如该案法官所言,涉外离婚纠纷耗时长,且诉讼成本极高,即使通过判决离婚,持续的抚养费、析产诉讼、涉外抚养费的执行问题都是个难题。[6]故而,此等复杂涉外离婚纠纷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境内外的统筹安排!
3. 核心法律困局二:资产隐匿与双向冻结
如果说管辖权是程序之争,那么资产的控制与反控制就是实体之争的核心。
高净值人群的资产形态日益复杂:境内公司股权、境外家族办公室、离岸信托、数字货币钱包、代持资产……这些资产的共同特征是跨境性、复杂性和高度隐匿性。掌握财富主动权的一方,常在婚姻危机前期或危机初期,将核心资产转移至新加坡的家族办公室或不可撤销信托中,利用新加坡法律对信托资产的强保护,构筑资产“防火墙”。更有甚者,加密货币也正在成为高净值人士的财富类型。加密货币交易平台创始人的婚变,已在跨境财富纠纷越来越常见。从美国首例追踪比特币婚内隐匿案的In re Marriage of Erica DeSouza v. Francis DeSouza案[7],到被全球财经媒体广泛报道的卡戴珊与侃爷离婚案中关于NFT与加密资产的分割争议[8],再到中国司法实践中披露的多起加密货币交易纠纷[9],均已充分证明:此类纠纷因涉及链上追踪、代币法律定性、离岸信托穿透等无先例可循的复合型难题,其对抗烈度与操盘复杂度,已远超传统家事案件。
另一方为保全自身权益,则必须在两地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令),形成“双向冻结”的攻防态势。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我国司法诉讼中财产保全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专业的律师一般都可以熟练运用。在涉及新加坡的跨境离婚纠纷中,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在新加坡应当使用何种法律武器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是一个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选择。
玛瑞瓦禁令类似于国内保全,旨在通过限制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期间转移或隐匿资产,来确保原告未来胜诉后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比如在张兰境外信托案中[10],虽然张兰家族2014年6月3日成立了离岸信托The Success Elegant Trust,受益人为她的儿子汪小菲及其子女,托管人为亚洲信托,根据离岸信托的属性,这部分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责任财产,即使受托人出现债务危机也不会波及这部分信托财产,从而实现了“风险隔离”。但是原告申请法院对张兰施加玛瑞瓦禁令,严格限制了张兰转移或处置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张兰不得不动用离岸信托财产,从而导致法院认定信托财产实质上属于张兰可得支配的财产,从而纳入其责任范围内,击穿了张兰的离岸信托防线。
在跨境离婚纠纷实践中,玛瑞瓦禁令已经成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比如在DNQ(英国籍公民) v DNR(中国籍公民)离婚纠纷中[11],被告资产披露长期不完整,未完整披露旗下企业账户,公司股权结构混乱,名下有多家离岸公司,其中部分已被注销,且存在累计的大额资金外流情况,存在资产转移的风险。原告在主张离婚债务的同时,申请了玛瑞瓦禁令,冻结被告的全球资产,这一主张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二)跨境继承:
法律的属地壁垒与执行之困
相较于离婚纠纷,跨境继承纠纷数量较少,但法律适用的冲突最为尖锐,且执行壁垒森严。此类纠纷多发于三类人群:定居新加坡的华人长者(内地留有遗产)、持新加坡身份的内地高净值人士(新加坡有资产但无遗嘱)、以及跨境家族企业创始人(资产跨三地且未进行传承规划)。
1. 法律适用的“规则鸿沟”
内地与新加坡在继承法上的差异,是引发纠纷的深层根源:
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地《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内地没有第三顺位继承人,叔伯姑舅、表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对非穆斯林的法定继承(在新加坡,穆斯林的遗产分配受《穆斯林宗教法》管辖,本文不加以讨论),以配偶与子女为核心继承主体[12]:有子女时配偶与子女均分遗产,父母无继承权;仅在无子女时,父母才与配偶共享继承。兄弟姐妹仅在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存在时才可继承。而在新加坡,叔伯姑舅也是法定继承人的顺位。两地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及继承顺序的不同,可能会引发法定继承的不同结果。如果被继承人想当然的用一国之法律考虑全球资产的继承,那么可能会发现事与愿违。
遗嘱形式要求:内地《民法典》对遗嘱形式采用列举式的规定,规定了6种遗嘱形式。其中公证遗嘱曾长期享有最高效力(现已调整,但仍为强证据)。新加坡《遗嘱法令》也承认多种形式遗嘱,但主要是采用要件氏的描述。包括在英国法下有效的遗嘱,且对境外订立遗嘱的形式更为灵活。
夫妻共同财产制差异:内地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继承前需先析产;新加坡则实习婚内分别财产制,婚内各自财产原则上独立。
这些差异直接导致:同一份遗嘱、同一笔遗产,在两地法律下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分配结果。
2. 跨境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31条和第36条,[13]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意味着:
内地房产:必须走内地的继承公证或法院判决程序。境外订立的遗嘱,需经过公证、附加证明书(Apostille)、翻译等系列认证手续,方可被内地法院采信。
新加坡房产:必须走新加坡的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或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程序。
金融资产等动产:虽不一定属地管辖,但因涉及多个金融机构、监管要求各异,实践中往往需耗时数个月到1-2年。且我国有外汇管制,金融资产如何通过继承程序汇出境,流程也非常麻烦。
跨国遗产“长跑”案例:[14]2025年,新加坡籍林先生继承其父母在太原遗留的三处房产案,堪称跨境继承之困的缩影。林先生的父母均为内地户籍,在太原无遗嘱去世;林先生本人为新加坡公民;其弟在美国生活多年后离世,留有美籍未成年女儿。此案涉及中、新、美三国法律:
核心节点:
1. 需先确定适用内地法律,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林先生与其弟(已故,由其女代位继承)为继承人;
2. 其弟在美国的死亡证明,需经美国公证、州政府认证、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或Apostille程序),再翻译为中文;
3. 其侄女的美国国籍身份及监护权证明,需完成同等认证流程;
4. 林先生的新加坡公民身份证明,需办理Apostille附加证明书。
5. 通过公证处或者法院出具继承文书,再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6. 办理房屋出售,并将相应资金汇到境外。
在新中两国律师联合协作下,历时一年多,完成全部认证与公证手续,方在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这一案例生动诠释了:跨境继承的时间成本与程序复杂度,远超一般人想象。

(三)跨境财富规划:
从“事后救火”到“事前筑坝”
与前两类“已发纠纷”不同,此类服务以预防性规划为核心,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法律服务需求板块,比如广州市政府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观察报告(2024—2025)》显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服务需求年增25%[15]。高净值人群正以空前的主动姿态,寻求三大维度的顶层设计:
婚姻防火墙:跨境婚前/婚内财产协议的联合起草与效力衔接;
身份工具箱:通过GIP或家办计划系统性获取新加坡PR/公民身份;
资产避风港:搭建新加坡家族办公室+不可撤销信托的“双轮驱动”架构。
这类需求的特点在于:无诉讼、高客单价、强专业性,是法律服务从“纠纷解决”向“风险管理”跃迁的核心赛道。
第二章 新加坡的引力场:
五大支柱撑起财富“压舱石”
新加坡之所以能成为中国高净值人群的财富首选地,绝非偶然。其背后是五大体系性优势的协同效应,共同构筑了一座坚固的财富“压舱石”。

(一)文化适配:
全球唯一华人主体发达国家
在全球发达国家中,新加坡是唯一以华人为主体的外国国家(华人占比约75.5%)[16]。华语为官方语言之一,饮食、节庆、生活习惯与内地高度一致。这种文化上的“无缝衔接”,大幅降低了移民定居的心理成本。加之社会治安全球顶尖(犯罪率仅为内地一线城市的约十分之一),医疗、卫生环境优越,为家庭安居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安全感。这是任何欧美金融中心所无法复制的核心文化价值。

(二)法治信仰:私权保护的制度基石
新加坡的法治环境是其财富管理中心的根基。其以司法独立、契约精神、严刑峻法著称于世[17]:
资产保护强:家族办公室、信托等法律架构受严格保护,资产隔离效果经得起司法检验;
文书互认便捷:2023年11月7日起,中国正式加入《海牙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海牙Apostille公约),新加坡同为该公约成员。自此,两国间公文书流转不再需要领事认证,仅需办理附加证明书,时间从数周缩短至数天,成本大幅降低;
隐私保护严格:《个人资料保护法》(PDPA)严控信息泄露,金融隐私保护力度优于多数司法管辖区。

(三)税收引擎:财富保值的理性设计
新加坡税制的核心优势,可用 “三无两低” 概括:
无遗产税:新加坡自 2008 年起全面废除遗产税,境内资产传承无需缴纳遗产税;[18]
无一般性资本利得税[19]:以长期投资为目的转让股权、房产等资产产生的增值,无需缴税,经营性、投机性收益除外;
居民股东分红免税[20]:本地居民公司向境内居民派发的分红,股东免征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率 17%[21]: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处于较低水平;
个人所得税率最高 24%[22]: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大部分境外被动所得,可享受免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家族办公室可申请 13O/13U 税务豁免计划[23],旗下合规投资收益可全额免税。中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 2008 年落地执行,跨境所得可依法抵免,有效降低双重征税风险。
对比数据:美国联邦遗产税率最高可达40%[24](2025年遗产税免税额为1399万美元[25]),日本遗产税率最高55%[26],英国40%[27]。新加坡零遗产税的优势,在代际传承规划中具有压倒性竞争力。

(四)地理与金融双重便利:
真正的双城生活
新加坡与内地同属东八区,无时差。上海、北京、深圳等核心城市每日直飞航班超过50班,航程4-6小时。高净值人士可实现“周五晚飞回新加坡度周末、周一早飞回内地办公”的高效双城模式。
同时,作为全球第三大金融中心,新加坡无外汇管制,资金自由流动,金融产品丰富,私人银行服务成熟。这为全球化资产配置提供了极大的操作自由度,是家族办公室落地的理想土壤。

(五)教育跳板:双语精英的起点
新加坡国际教育体系享誉全球,以“双语双文化”(华文+英文)为教学特色。其IB(国际文凭课程)平均成绩常年全球领先,学历受欧美顶尖高校高度认可。综合学费仅为欧美同级学校的二分之一。公民及PR子女可优先入读优质公立学校,享受政府补贴,大学录取亦有优势。对高净值家庭而言,这是子女成长为“国际公民”的黄金跳板。
第三章 律师实务工具箱:
跨境攻防的“黄金法则”
面对日益复杂的中新跨境财富纠纷,专业律师的角色已从单一的法律服务提供者,进化为统筹全局的“首席架构师”。以下为三大核心场景的实操策略框架。

(一)离婚攻防战:
管辖权、资产、调解三步制胜
1. 律师分工“双指挥”模式
内地律师:负责内地管辖权异议、境内财产(股权、房产、存款)保全与分割诉讼,精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
新加坡律师:负责新加坡管辖权申请、境外资产(豪宅、家办、银行账户、信托受益权)冻结令(Mareva Injunction)申请,精通《妇女宪章》下的婚姻财产分割判例法。
2. 三大关键节点把控
节点一:管辖权预判与竞速
不宜盲目抢跑。应基于客户身份状态(是否满足“惯常居所”标准)、主要财产所在地、子女抚养的便利性、两地法院对特定类型财产的处置能力等,综合评估后选择最优管辖法院。
节点二:全球资产透视与双向冻结
两地律师联手,穿透核查隐匿资产。重点追踪:离岸信托的委托人权利保留条款、数字货币钱包的链上交易记录、代持安排的法律效力。同步申请两地资产冻结令(新加坡需提供10-20%担保金),以冻结施压、以压力促谈。
节点三:以打促谈,调解优先
鉴于两地判决的互认与执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两地法律各自可能的结果后,进行“中间线+补偿”式的一揽子调解,通常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解。

(二)继承排雷战:
遗嘱合规与跨境执行的全程管理
1. 律师分工
内地律师:负责内地不动产继承公证或诉讼、审查境外遗嘱在内地法律框架下的效力。
新加坡律师:负责新加坡遗产的遗嘱认证(Probate)或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申请、受托人指定。
2. 三大关键节点把控
节点一:跨境遗嘱的“双轨合规”起草
两地律师联合起草,确保遗嘱形式同时满足:内地《民法典》要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遗嘱均可,需签名注日期)与新加坡《遗嘱法令》要求(需至少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签字[28])。内容上明确选择适用法律、指定遗嘱执行人。
节点二:境外文件的Apostille认证
利用中国2023年加入《海牙Apostille公约》的便利,境外形成的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在文件签发国办理附加证明书后,即可在中国内地使用,无需领事认证。这是近年来最重大的程序性利好,律师应善用此机制为客户提速。
节点三:税务杠杆前置化
生前将核心金融资产(现金、证券、保单)转移至新加坡,利用其无遗产税的优势实现零成本传承。内地仅保留小额资产,适用法定继承简易程序处理。

(三)财富规划顶层设计:
“家办+信托”双轮驱动
1. 律师分工
内地律师:梳理境内资产权属,合规优化税务与外汇结构,起草符合内地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
新加坡律师:主导GIP或家办身份申请,设计并设立不可撤销信托,搭建家办投资架构,进行新加坡税务规划。
2. 四大支柱搭建
支柱一:身份路径优选
根据资产规模与商业计划,在GIP(直接投资1000万新元)与家办13O/13U(管理资产5000万新元起)之间选择最优路径。规划从就业准证(EP)到PR再到公民的时间轴,同时做好内地户籍、税务居民身份的合规管理。
支柱二:婚内协议的跨境效力衔接
由两地律师共同起草,确保协议中的财产清单、归属约定、分割条款在两地均具备可执行性。内地协议务必办理公证;新加坡协议需注意对价(Consideration)要素,建议以契据(Deed)形式签署。
支柱三:家办设立与资产迁移
在新加坡设立单一家族办公室,申请13O/13U税务豁免。逐步将内地可出境资产(境外持股、金融投资)转入家办,实现集中管理、专业投资与投资收益免税。
支柱四:不可撤销信托的终极保护
将核心增值资产(如拟上市公司股权、优质物业)注入新加坡法律管辖的不可撤销信托。指定子女为受益人,锁定资产流向。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放弃资产所有权,该资产便独立于委托人未来可能的婚姻变动或债务纠纷,实现最高等级的资产隔离与定向传承。

结语:驶向确定性的航程
中新跨境财富纠纷的高发,本质上是高净值人群全球化布局的深度推进,与两地法律体系差异、资产碎片化分布激烈碰撞的必然产物。新加坡凭借其文化适配性、法治信任度、税收竞争力、地理便利性与教育优势,已成为华人财富出海不可替代的“锚地”。
未来趋势已清晰可见:
趋势一:纠纷持续增长且形态更趋复杂。随着更多富豪定居新加坡、更多资产跨境布局,离婚与继承纠纷的数量与标的额将持续攀升,数字货币、艺术品、碳信用等新型资产的纠纷将增多。
趋势二:规划需求“前置化”成为共识。从“出了事再找律师”到“找律师是为了不出事”,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思维正在根本性转变。身份、信托、协议三项规划将被整合为标准化动作。
趋势三:中新律师“一体化”协作成为刚需配置。两地法律服务的无缝衔接,已从“加分项”变为“基础要求”。能统筹两地法律资源、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律师团队,将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对于扬帆出海的高净值投资者而言,跨境财富管理的最高智慧,并非在纠纷中险胜,而是通过“合规为纲、架构为体、法律为用”的前瞻性顶层设计,从一开始就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在这片充满机遇的蔚蓝海域上,唯有专业护航,方能穿越风浪,稳健抵达资产安全、家族永续的彼岸。
注:
[1] 联合早报:《新加坡今年家办数量增速放缓 海湾区引来更多富豪兴趣》https://www.zaobao.com.sg/finance/singapore/story20251204-7905028
[2] https://asia.nikkei.com/spotlight/asean-money/singapore-s-lure-for-rich-chinese-breeds-family-office-tensions
[3] 《妇女宪章》第 93 条 家事相关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1)在不违反第(2)款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仅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才对离婚诉讼、推定死亡并离婚诉讼、分居令诉讼、婚姻无效诉讼具有审理管辖权:
(a)提起诉讼之时,夫妻任意一方以新加坡为住所地;或
(b)在提起诉讼之前连续满三年,夫妻任意一方在新加坡具有惯常居所。
(2)以婚姻自始无效或可撤销为由提起婚姻无效之诉的,即便不满足第(1)款的管辖条件,若夫妻双方在起诉时均居住于新加坡,法院仍可受理并作出原告诉请的裁判。
[4]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人民网:一起让爱归巢的跨国调解。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5/0610/c1008-40497514.html
[7] https://caselaw.findlaw.com/court/ca-court-of-appeal/2083566.html.
[8] https://decrypt.co/53265/who-gets-custody-of-kim-kardashians-bitcoin-in-the-divorce
[9] 比如所涉金额巨大的蓝天格瑞特大虚拟货币诈骗案,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6-04-17/doc-inhuuyhy2195921.shtml;再比如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1119号柳某与万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再比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8277号魏某与李某委托合同纠纷案。
[10] 一审:[2022] SGHC 278 ;二审:[2023] SGHC(A) 22。
[11] [2025] SGHC 152 DNQ v DNR.
[12] 《无遗嘱继承法》第 7 条 遗产分配九大规则
分配遗产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规则 1 无遗嘱人仅留有在世配偶,无任何后代、无父母:全部遗产由配偶继承。规则 2 无遗嘱人留有在世配偶与后代:配偶分得二分之一遗产。规则 3以在世配偶的法定份额为优先,剩余遗产(含复归权益)按按支均分方式分配给子女;若子女已离世,则由该子女的法定代表人代位继承。(附款 1:子女的法定继承人为其后代,而非子女的其他近亲属。附款 2 无遗嘱人所有晚辈直系血亲,无论世代远近,均取代其父母 / 祖辈位置,按支继承该长辈本应分得的遗产份额。)规则 4 无遗嘱人留有在世配偶、无后代,但父母尚在世:配偶分得二分之一遗产,父母共同分得剩余二分之一。规则 5 无遗嘱人无后代,父母尚在世:父母平分全部遗产(配偶份额依规则 4 优先扣除)。规则 6 无在世配偶、无后代、无父母:死者兄弟姐妹,以及先离世兄弟姐妹的子女平分遗产;已故兄弟姐妹之子女代位继承该亲属原应得份额。规则 7 无在世配偶、后代、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但祖父母 / 外祖父母尚在世:全部遗产由祖辈平均分配。规则 8 无上述全部亲属,但存在叔伯姑舅姨:全部遗产由叔伯姑舅姨平均分配。规则 9 前述全部继承人均不存在时,遗产归新加坡政府所有。
[13] 《法律适用法》第31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36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4] 山西司法:《横跨三国解继承困局——太原城南公证处为侨胞架起便民桥》https://thirdpage.thepaper.cn/h5/jrtt/32351301
[15] 广州市政府:《粤港澳大湾区加速融合发展 跨境法律服务需求年增25%》https://www.gz.gov.cn/zt/qltjygadwqjsxsdzgzlfzdf/mtjj/content/post_10395501.html
[16] 数据来源:维基百科https://en.wikipedia.org/wiki/Demographics_of_Singapore
[17] 新加坡法治指数排名全球第16。https://worldjusticeproject.org/rule-of-law-index/global
[18] 新加坡国会通过的《遗产税(废除)法案》正式全面废除了遗产税https://sso.agc.gov.sg/Acts-Supp/13-2008/Published/20080916?DocDate=20080916&WholeDoc=1
[19] 新加坡《所得税法》第6部分 资本免税
[20] 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条(za)。
[21] 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3条。
[22] 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2条及第二附表 A 部分。
[23] 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3O条和第13U条。
[24] 美国国税局(IRS):《Internal Revenue Code Section 2001》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6/2001
[25] 知乎:《2025美国税收核心条款调整与预判》https://zhuanlan.zhihu.com/p/22680848750
[26] 日本国税厅(NTA)《继承税法(相续税)》第16条。https://laws.e-gov.go.jp/law/325AC0000000073/
[27] 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HMRC)《Inheritance Tax (IHT)》。https://www.gov.uk/inheritance-tax
[28] 《遗嘱法令》第6条。

作者介绍
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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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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