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还在世,监护人可以由旁系亲属担任吗?

2026-08-11


确定适格监护人 合力守护困境儿童

——曹某梅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简介


曹某和翟某离婚后,由于翟某系精神壹级残疾,约定孩子曹小某由父亲曹某抚养。后来曹某长期失联,且因赌博将家中唯一房屋出售。曹小某与祖母及姑姑曹某梅共同生活,由曹某梅照料生活起居。



曹小某自幼患有哮喘、癫痫等慢性疾病,后又被诊断为多动症、轻度抑郁。面对激增的医药费,曹某梅想为曹小某申请“困境儿童补助”,但因其非监护人而未能成功。


曹某梅向法院申请撤销曹小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自己担任曹小某监护人。曹小某住所地居委会亦表示同意。


法院启动家事调查机制,联合多家单位征询了翟某、曹小某祖母及外祖母的监护意愿以及孩子本人意见,并对曹小某的生活状况、心理状况以及曹某梅的监护能力开展全面评估。


法院认定曹小某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祖母及外祖母均年事已高,都缺乏监护能力,判决撤销曹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曹某梅为曹小某的监护人。



判决后,法院联系妇联、社区及专业社会力量对曹小某定期入户探访;对曹某梅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其适应监护人角色。目前,曹某梅成功为曹小某申领了“困境儿童补助”。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通过征询未成年人本人意见、有资格的监护人的意愿以及开展监护能力评估等方式,综合考虑监护能力、情感依附、生活照料现状等因素,确定最为适格的监护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帮助曹小某真正走出生活困境,法院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将司法裁判与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判后观护、监护监督深度融合,既激活了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践效能,又为困境儿童提供了“裁判+救助+长效观护”的可复制模式,彰显了司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与温度。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

视频制作:俞轩辰(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周婧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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