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紫阳法院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观众、主播分别通过直播平台自主注册和签约,成为其用户和直播服务提供方。直播平台作为一种网络消费运营平台,将直播服务作为其向观众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观众可根据个人喜好自主选择观看特定主播内容,三者之间形成特定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中,贾英俊通过抖音平台向甄美丽打赏,形式上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双方之间后续通过抖音私信、微信聊天互动、打赏行为已经明显超越了平台主播与平台用户之间的关系界限。贾英俊并非单纯基于对甄美丽直播表演即兴支付对价,而是基于两人私下暧昧关系,两人依托抖音平台打赏形成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此外,甄美丽与贾英俊分别有家庭,甄美丽明知贾英俊已婚已育,且自己并未离婚的情况下,谎称自己离异,在聊天中与贾英俊保持暧昧关系,引导贾英俊在直播间为其打赏。贾英俊的打赏并非因日常生活所需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为了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所支出,打赏数额和频率也超出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该行为损害了贾英俊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知情权和其应享有的财产权益,且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贾英俊对甄美丽的赠与无效,甄美丽对接受的赠与负有返还义务。
综合考虑甄美丽、贾英俊过错程度、打赏价值、平台与主播结算规则等因素,酌定甄美丽对打赏承担50%的返还责任。法院判决:甄美丽向贾英俊配偶返还13余万元。
本院判决后,甄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认为甄美丽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