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析产进展停摆,如何成公司“生死劫”?

2026-08-15

转载自:家族律评


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导语

图片

老杨用一份饱含深情的遗嘱,把毕生心血打造的A集团公司股权全留给了妻子阿芳。然而,他未料到,妻子随后离世且未留遗嘱,子女反目,股权继承悬置两年多,直接导致公司营业执照面临到期失效。一起跨越两代人的继承纠纷,瞬间把企业推向解散边缘。这并非孤例,而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无数家族企业传承中“重情分、轻治理”的系统性风险。本文将从管辖权争夺、合并审理之争、公司僵局破解三大焦点出发,呈现这场法律攻防的全貌,并给出律师的专业破解方案。


图片

一、案情回溯:

悬空的股权与即将停摆的公司



老杨与妻子阿芳结婚五十余年,共同缔造了A集团公司的商业版图。老杨持股60%,阿芳持股20%,其余亲属和老员工合计持股20%。出于对妻子的爱护,老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全部股权遗产,指定由阿芳一人继承。


老杨去世后,阿芳并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不久,阿芳也因病离世,且未留下遗嘱。阿芳原有20%股权,加上继承老杨的60%,其名下合计80%股权成为遗产。阿芳父母已先于其去世,按照法定继承,这笔财富应由儿子小强和女儿小花共同继承。


小强一直跟随父母在国内经营企业,出任公司总经理;小花早年出国留学,与兄长情感疏离,只想尽快将继承的股权变现。两人矛盾逐渐激化。小强的律师多次联系小花,希望其配合办理继承析产和股权过户,但小花提出,是否兄长可以用合适的价格收购自己继承股权的可能性。小强则因经济环境严峻,无力按小花期望的估值买断其份额。这一拖,就是两年多。


因为公司股东去世后没有析产过户,办理继承手续,因此法定代表人仍登记在已故的阿芳名下,股东名册从未更新。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临近,延期续展必须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但股权未过户,股东会根本无法合法召开。如果到期无法作出延期决议,公司将面临法定解散。情急之下,小强在律师建议下,向A集团公司的注册地江苏宿迁的法院提起继承析产诉讼,请求分割阿芳的80%股权,并将老杨未分割的银行存款一并列入请求范围。


小花一方的律师随即反击:一是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父母晚年长期居住在南京,南京才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宿迁法院无权管辖;二是指出诉的合并程序错误,老杨与阿芳系不同被继承人,不应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求驳回或分案审理。



图片

二、三大焦点问题的法律适用与破解



Part.1

(一)管辖权之争:南京还是宿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阿芳晚年长期居住在南京已连续一年以上,南京构成其经常居住地,应视为住所地。小花一方据此主张南京法院管辖,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小强选择在宿迁起诉,理由是80%股权作为核心遗产,A集团公司注册地在宿迁,宿迁即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主要遗产所在地”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达成共识,究竟是以数量决定还是以价值决定,在面对股权继承这类价值尚需评估、遗产构成复杂的案件中,如果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就更为复杂。法院通常会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中较易确定的一个。


即便法院认定案件的主要遗产是公司股权,如何确定所在地仍然是实践中的分歧之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如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辽02民辖终247号案中认为股权是本案的主要遗产,因股权的变动、股东资格的确认均需通过公示行为体现,故股权所在地的认定应以公司注册登记地址为准。


因此,既然宿迁法院已经立案,且小强可以初步证明股权是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同时公司的核心资产、经营活动均集中于宿迁,则案件大概率会由宿迁法院审理。否则南京作为被继承人死亡时确定的住所地,法院裁定移送南京法院审理的可能性较大。


Part.2

(二)合并审理之争:一个案子还是两个?


老杨的银行存款系依遗嘱归属阿芳,本应在阿芳去世前完成交割,但因继承手续延误,依然留在老杨名下。小强在诉阿芳遗产案中一并主张处理该笔存款,等于在一个案件中处理两道继承程序:一是老杨遗产归阿芳(遗嘱继承),二是阿芳遗产再分配给子女(法定继承)。


从诉讼法理看,两位被继承人的遗产纠纷诉讼标的不同,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能强制合并。但是,该条也允许对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合并审理。本案中,老杨与阿芳的财产来源关联,继承链条连续,事实查明高度交叉,具备一定合并审理的基础。


司法实践中,多地法院出于诉讼经济与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考量,对于关联性极强的继承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认为有利于查明事实时,会允许合并处理。比如,夫妻一方先去世,未分割遗产即另一方去世,子女对两笔交织的遗产一并起诉,法院通常将先后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而非机械拆分。只要不损害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合并处理往往能避免因财产被割裂而导致的重复诉讼和新的矛盾。


Part.3

(三)公司僵局:

继承悬置引发的治理崩塌与四条破解路径


股权继承久拖不决,直接导致公司股东缺位、法定代表人死亡未变更、股东会无法召开。营业执照到期无法延期,公司面临被解散的风险。这样的僵局,可从以下四条路径逐步破解:


路径一:加速继承诉讼,恢复公司登记


小强应将主要精力放在推进继承诉讼上,尽快获得生效判决。一旦法院就股权继承作出分割,小强便可依据新的股东身份,召开股东会,作出有效股东会决议,凭生效裁判文书和生效股东会决议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还能通过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召开股东会作出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这是恢复公司治理能力最直接、成本最低的路径。


路径二:折价补偿,实现股权归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等方式处理。家族企业股权关乎整体经营价值,法院在分割时往往倾向于维持企业完整性。如果小强和小花能够协商一致,小强以合理价格买断小花的继承份额,法院也可以作出调解书,由小强取得全部股权、向小花支付折价补偿款的方案。目前双方僵持的核心在于估值和付款能力,可申请司法委托评估确定公允价格,以此打破谈判僵局。


路径三:营业期限届满后强制清算


若营业执照到期,无法作出延期决议,公司依法进入解散。依据《公司法》第229、232条,营业期限届满是法定解散事由,应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如因股东缺失无法自行清算,小强等股东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可保全公司资产、规范处理债权债务,避免失控崩盘。


路径四:申请司法解散


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12-18-2-283-001)确立的裁判规则。该案中,凯莱公司两名股东各持股50%,长期对峙,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法院认定公司僵局已达到严重程度,判决解散公司。


小强若走向司法解散,公司将被强制清盘,小花的套现期望只能通过清算分配实现,而小强守护实业的愿望则更为困难。



图片

三、律师策略与传承启示



老杨家族的困局,本质上是家族企业传承中“愿景区隔”缺位的典型样本。老杨的遗嘱解决了“财富归谁”的问题,却未回答“股权如何过渡”“控制权如何交接”“子女不和时如何制约”这些更根本的治理命题。 我们建议:


第一,加快诉讼节奏,以打促谈。

在管辖权问题上听从法院安排,不纠结程序得失。集中火力推动法院尽快开庭,促使其回到谈判桌。


第二,设立估值机制,用补偿换股权。

诉讼中主动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80%股权进行估值,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审计和评估。以第三方评估价作为谈判基准,向小花提出分期支付补偿款的方案,或引入家族信托、银行并购贷款等资金渠道,力求将股权收归小强名下,彻底终结股东对峙格局。


第三,公司章程先行,治理规避风险。

《公司法》第90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公司渡过此劫,应可以考虑修改章程以预防下次同类事情的发生。。


第四,家业传承,遗嘱之外更需“法商融合”工具。

老杨的深情遗嘱,因未考虑妻子的高龄及后续继承风险,反而演变为引爆矛盾的引信。若当年能将股权装进家族信托,以信托方式统一持有,规定子女仅为受益人,按条件分配收益,既可保障妻子晚年生活,又可避免股权外流、兄妹相争,确保企业控制权集中。企业家财富传承,切勿让一纸遗嘱成为唯一防线。



结语



一份深情遗嘱,因缺少治理安排,几乎将五十年基业拖入困局。情感需要法律来守护,企业需要治理来延续。当继承僵局成为公司营业期限倒计时的索命符,法律的破解之道便不再仅仅是理论推演,而关乎一个家族的兴衰、一群员工的生计。提倡在专业律师的引导下,善用诉讼策略、估值工具与章程设计,方能在亲情与利益交织的迷局中,为家族企业找到一条重生之路。



作者介绍


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邮箱:wutiant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公众号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11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