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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确定只赠与子女一方的成立要以配偶知情为要件
2026-08-15
转载自:第一法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 157-158
对于约定
的主体,在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单纯从合同法
角度考虑,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因此
,如果父母想只赠与自己一方子女,似乎不需要配偶一方知晓。但考虑到婚姻家庭领域的特殊情况,我们倾向于认为,《
民法典
》第
1063条
第3项中“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时,配偶另一方有知情权。
理由是:(1)此为婚姻家庭伦理性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必然
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约定财产制,则适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受赠获得的财产亦不例外。虽然夫妻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确定只归一方”的赠与合同,
如果不被配偶另一方知晓,与夫妻共同财产制不相容。配偶另一方不知晓,则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接受的赠与会被视为对双方共同赠与
。过后又声称是对一方的赠与,会损害另一方的依赖利益。
(2)能够有效阻止父母与自己子女串通、后补证据的情况。实践中,“笔迹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比较繁琐,且受鉴定技术、条件等限制,如果允许父母与自己子女签订赠与合同即可,则父母很容易与自己子女倒签合同,审判实践很难查证。由此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配偶方无从知晓赠与是否存在,也不能从源头对风险进行防范,影响婚姻预期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当然,实践中,如果父母与自己子女通过公证方式签订赠与合同,能够确定赠与合同的形成时间和仅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符合本条(《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
八条
)约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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