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订立指南

2026-08-16


本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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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

  王茹雪




未家庭

四级法官助理

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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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陈某甲有4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之一陈某乙提供了无签字的遗嘱打印件、相关录音录像及文字整理稿等证据,并主张遗嘱形式为录音录像遗嘱。录音录像的内容为律师丁某、周某在医院逐条与陈某甲核对遗嘱内容,由周某录像。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甲未在打印遗嘱上逐页签字,注明年、月、日,故该打印遗嘱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陈某乙提供的录音录像,未见陈某甲本人及二见证人表明其姓名及录制的年、月、日,且周某肖像未被完整记录,故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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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区别于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没有可供鉴定的笔迹,容易被篡改、替换,因此在签名要件上有更为严格的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页单独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某一页欠缺签名,一般认定该页内容无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见证人需要全程在场,保证时空一致性,同时录音录像应当完整、连续,不得嗣后进行剪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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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签字要件更为严格,需要逐页签字,若某页未签字,该页可能被认定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若未完整记录遗嘱人、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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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见证人在打印遗嘱逐页签字,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中,立遗嘱人、见证人正面出镜,不戴遮挡面容的饰品,口述姓名、日期;录像全程不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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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金某甲有二法定继承人,分别是金某乙、金某丙,双方对金某甲名下遗产某房屋(以下称“系争房屋”)的归属有争议。金某乙称,金某甲在生病期间及临终前曾经多次表示系争房屋是金某乙的,该表述应为口头遗嘱,因此主张系争房屋为金某乙个人所有,无需向金某丙支付折价款。金某丙称不存在口头遗嘱,系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某乙未能就该口头遗嘱订立的急迫性和真实性进行举证,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金某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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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重大灾害、意外等紧急情况,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方面,订立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一方面,在危机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主张口头遗嘱有效的一方未能举证证明以上要件,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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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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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情况下可订立口头遗嘱,订立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非危急情况下,应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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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立有打印遗嘱一份,载明:“立遗嘱人:张某,见证人:唐某、何某,日期:2017年某月某日。”2024年某月某日,A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内容为:“此遗嘱确系我所律师唐某及文员何某共同见证。情况属实。”


审理中,法院通知唐某、何某出庭作证。唐某称,继承人之一沈某联系其为张某作遗嘱见证。2017年某月某日,唐某一人至敬老院,听取张某陈述遗嘱内容并做手写记录,记录完回到A律所,让所里的文员何某根据手写记录打印该遗嘱,二人持该遗嘱回到敬老院,唐某当场向张某宣读,张某确认后签名并捺手印,唐某、何某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标注日期;唐某一人手写记录的过程、唐某与何某宣读的过程均未录像。何某称,其不清楚唐某手写记录遗嘱内容的过程,唐某到律所让其按照手写内容打印成文,二人持打印遗嘱到敬老院,由唐某向张某宣读确认遗嘱内容后,由张某签字捺手印,唐某、何某作为见证人签名并标注日期,当时在场的还有沈某和敬老院一位员工。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单独与张某沟通并记录遗嘱内容,该过程属于遗嘱核心意思的形成阶段,而何某未参与此环节,仅参与之后打印遗嘱的宣读与签署,故本案遗嘱因缺乏时空一致性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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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应当有两个以上(包括本数)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要求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在场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不能以事后签名来代替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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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资格、数量要求的见证人必须全程在场,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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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应当全程见证订立遗嘱过程,中途不得离开,不得嗣后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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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王某甲共有9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人王某乙出示了一份录音录像遗嘱。经查明,该遗嘱的见证人均为其继承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该遗嘱因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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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任遗嘱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方面,见证人需要有一定资格条件,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例如:对遗嘱所使用的语言掌握不充分的人)不能够作为遗嘱见证人。另一方面,见证人需要中立,即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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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将导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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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择中立方作为遗嘱见证人,建议选择人群: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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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王某有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共四名子女,林某戊为林某丁儿子。由林某丁负责王某养老事宜,王某住养老院。刘某没有固定工作,在养老院门口给来人看病,但无行医资格。刘某与王某因看病相识,谎称自己为国际部队军人。后王某认刘某为干儿子。


2019年某月,王某离开养老院与刘某一起在山东生活。在王某去世前一年左右,定期存款被刘某陆续转出二十余万元。2023年,王某立代书遗嘱,遗嘱记载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2023年某月某日,王某昏迷、呼吸困难,刘某未第一时间拨打120,王某后因救治无效去世。当日下午,王某遗体被火化,次日,刘某将王某骨灰撒至附近山上。


王某离开养老院后,养老院曾联系家属林某丁,但林某丁已经去世,未能告知情况。林某戊在王某离开后曾获悉刘某微信,多次添加未通过,王某在山东的亲属多次拨打刘某、王某电话,无人接听。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存在虚构身份骗取王某同情行为,且其故意阻断王某与家庭的联系,同时,欺诈与隔离行为与遗嘱内容有直接关联。另外,刘某与王某共同生活期间获得了经济上的利益,并非纯粹的善意扶助,且在王某离世后不通知家属、未办理后事、撒骨灰于山野,违背人情伦理。故王某所立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王某在受到刘某欺诈的情况下订立,不能表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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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除了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外,还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既包括总则编规定的一般条件,也包括继承编规定的特别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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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遗嘱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则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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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遗嘱人充分、完整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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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陆某甲有二法定继承人陆某乙、杨某。2017年某月,陆某甲立有一份代书遗嘱,遗嘱记载房屋归杨某继承。2019年某月,陆某甲另立一份代书遗嘱,遗嘱记载房屋归陆某乙继承,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均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但因陆某乙提供的代书遗嘱成立在后,故本案的诉争遗产应按照成立在后的遗嘱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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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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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落款日期既是重要的形式要件,也是判断哪份遗嘱为最终遗嘱的重要依据。请务必标明具体的年、月、日。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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