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司法实践中,出轨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原配依据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主张无效并请求返还,法院的主流立场是支持的。但当第三者“醒悟”后,尤其是在诉讼已经开始的情况下,将受赠款项返还给出轨方,她还需要向原配再返还一次吗?对此,各地法院的裁判结论并不统一,但背后的审查维度正在趋同:法院不再简单地追问“还了没有”,而是综合考量还款的时间节点、原配与出轨方的婚姻状态、出轨方的财产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因素,逐案判断还款的效力。本文结合近年典型判例,逐一梳理各类情形下的裁判规则。
一、关于诉讼期间还款能否免责的考量因素
第三者受赠的财产因赠与行为无效而负有返还义务,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真正的问题在于:第三者“还给谁”以及“什么时候还”,这两个变量决定了还款行为是“有效清偿”还是“无效规避”。现行法律虽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从近年判例中可以提炼总结以下裁判规则。
(一)看还款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
1. 若第三者于原配追责前,主动向出轨方返还受赠款项的,通常被认定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由于此时原配尚未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返还,第三者的还款行为客观上减少了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法院倾向于将该部分款项从返还总额中予以抵扣。
2. 一旦原配提起诉讼,第三者明知或应当知道原配已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仍将款项返还给出轨方的,大部分法院不予认可其抵扣效力。理由主要有三:其一,第三者此时返还款项,侵害了原配通过诉讼维护自身财产权益的正当期待;其二,出轨方往往与第三者存在利益关联,诉讼期间的还款存在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的高度嫌疑;其三,出轨方可能已将款项转移、消费或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支持抵扣将导致原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案例】汤某、庞某、张某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川1703民初1254号
法院认为:被告庞某未经财产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其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张某对接受赠与的896995.55元应全部返还。在立案前返还的387005元,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减少了赠与人无效赠与的财产数额,在本案中应予以抵扣。但在立案后向被告庞某返还的款项不予抵扣,理由如下: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被告庞某在与原告汤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被告张某在诉讼期间擅自向被告庞某返还,侵害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其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诉讼前,被告庞某已与原告汤某解除婚姻关系,且存在抚养费纠纷和财产纠纷。诉讼中经诉讼保全,已基本保全到位。如果予以抵扣,极有可能导致执行不能,且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事实上,被告庞某在收到被告张某转款300000元后,随即支付给了其他公司。同时,被告庞某在与孙某的执行案件中,其大多数银行账户被冻结,以其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接收被告张某转款54万元后,既未履行执行案件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主动与原告汤某协商如何处分该共有财产……故被告张某提出在本案立案后向被告庞某转账540000元应予扣除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扣除诉讼前向被告庞某转账的387005元后,被告张某仍应向原告汤某返还509990.55元。
(二)结合还款时间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
部分法院在审查诉讼期间还款行为时,会进一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恶意串通的规定。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旦法院认定第三者在诉讼期间向出轨方还款构成恶意串通,则还款行为自始无效,连讨论“能否抵扣”的余地都没有。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时,通常会综合考察以下因素:还款的时间(是否在诉讼已经启动之后)、还款的方式(是否符合交易习惯)、还款的对象(是直接还给原配还是还给出轨方),以及还款的后果(是否实质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
【案例】李某凤与房某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冀0624民初579号
法院认为:即便被告房某娜已将66000元现金返还给第三人赵某远,该行为也因恶意串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将66000元现金返还给第三人,其行为会损害原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的占有、处分等权利,当属无效。本案中,法院还在事实认定环节指出,房某娜主张的通过中间人以现金方式还款,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监控视频无法证实交付过程,且“在能够通过转账完成交付的情况下委托他人转交现金的做法与常理不符”——这些细节均成为法院倾向于认定还款行为异常、从而对还款事实本身不予采信的考量因素。最终,法院在扣除房某娜于立案前通过微信直接向原配返还的15000元后,判决房某娜返还63072.23元。
(三)关于婚姻状态对裁判结论的影响
原配与出轨方是否已经离婚,是裁判结论产生分歧的关键变量。
1. 已离婚的情形
原配与出轨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向出轨方(此时已是前夫/前妻)返还款项,法院几乎一致不予支持抵扣。理由在于:离婚后,原配与出轨方之间已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基础,款项一旦交给出轨方,原配对该款项不再享有任何共有权利,只能依据生效判决向出轨方个人追偿,而追偿的实际可行性高度不确定。尤其是在出轨方另有大额外债、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有执行案件在身的情况下,款项进入出轨方账户即意味着原配的权益将面临实质落空。汤某案正是这一情形的典型例证:庞某离婚后欠案外人孙某88万余元正在被执行,其大部分账户已被冻结,张某在诉讼期间打入54万元后,庞某既未履行执行义务也未与汤某协商处分,法院据此认定抵扣将导致执行不能。
2. 仍在婚内的情形
若原配与出轨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少数法院持不同立场,认为此时出轨方的财产在法律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将款项返还给出轨方,等价于“向夫妻双方返还”,并未损害原配利益。
【案例-少数观点】黎某、张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粤06民终16287号
法院认为:“由于张某与黄某现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上述575476.37元本为黄某向黎某赠与的款项,张某亦未举证证明黎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张某与黄某就案涉款项所作的约定,故黎某直接向赠与人黄某返还款项合理合法,并未影响到张某的利益。因此,黎某无需再向张某返还575476.37元。”二审遂改判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中,法院关注的核心事实是:(1)原配与出轨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仍为夫妻共同所有;(2)原配未能证明第三者明知其与出轨方之间的内部约定;(3)第三者返还的金额(60万元)已超过一审认定的赠与金额(575476.37元)。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返还行为“合理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黎某案作出于2022年,从2025年的汤某案和李某凤案的裁判趋势来看,法院对“诉讼期间还款”的审查标准正在明显收紧,婚姻存续期间的还款能否被认定为有效,在未来的裁判实践中可能面临更严格的审查。
二、律师建议
从原配角度,建议:
(一)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汤某案件之所以能够在诉讼期间还款发生之后仍保障了原配的权益,关键在于法院在立案之初即根据原配的保全申请冻结了出轨方和第三者的账户共计757569.65元。财产保全措施是防止第三者转移财产或向出轨方“假还款、真串通”的最有效手段。建议在起诉同时即申请保全,并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不动产等)。
(二)向法庭充分披露出轨方的财产与债务状况。如果出轨方存在大额外债、银行账户被冻结、有执行案件在身,或者有转移财产的前科,务必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这正是汤某案中法院认定“抵扣将导致执行不能”的重要事实依据,也是法院拒绝抵扣的关键理由。
(三)在诉讼过程中密切关注第三者的资金动向。如发现第三者在诉讼期间有异常转款行为,及时向法庭反映,并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李某凤案中,若非法院对还款事实进行了严格审查(发现证人证言矛盾、交付方式不符合交易习惯),6.6万元的“还款”可能已被计入抵扣。
从第三者角度,建议:
(一)不要轻信“还给出轨方就能免责”。从2025年的最新判例趋势来看,法院对这一操作的审查标准正在全面收紧。尤其是在以下情形下,向出轨方还款被否定的概率极高:(1)原配已经起诉;(2)原配与出轨方已经离婚或正在协议离婚;(3)出轨方财务状况不佳或有执行案件在身;(4)还款方式异常(大额现金交付、通过中间人转交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
(二)如实核算、积极应诉。部分第三者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诉讼期间的“突击还款”来规避返还义务。但从汤某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审查还款事实时并非简单的看“有没有转账记录”——法院会综合审理转账的时间节点、款项去向、对原配权益的实际影响,乃至转账行为是否符合日常生活逻辑。
(三)注意保留对自身有利的证据。如在恋爱期间为出轨方支出过费用、双方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应保留完整的转账记录,在诉讼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