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自:家族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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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欣越

引言:
一次善意的护送,一场凭空捏造的“社死”

一份出于职业素养的善意,却引爆了一场摧毁生活的闹剧。
小花,一名广东深圳某私人银行的理财经理,在一次正常的线下活动后,护送醉酒的重要客户大强离场。这原本是她的分内之责,却被客户妻子小兰恶意曲解。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小兰仅凭猜忌,便带着写满侮辱性、造谣文字的横幅,冲进了深圳福田区小花工作的银行营业大厅。
银行大厅是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那一刻,往来客户、全体同事的目光瞬间聚焦。小兰高声辱骂、拉扯横幅,捏造小花与大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虚假事实。在众人的围观、拍摄与窃窃私语中,小花当场情绪崩溃,痛哭失声。
很快,现场视频和照片在工作群、亲友圈、本地社交平台疯狂扩散。小兰亦在其各个社交平台及小区业主微信群等人数众多的群聊中银行内部流言四起,同事的异样眼光、背后的嘲讽议论,如冰冷的潮水将小花淹没。当谣言传入家人耳中时,她的精神防线被彻底击垮,正常的工作、生活与社交全面停摆。
对此,有些人或许会轻描淡写:“不过是感情纠纷,闹一闹而已。”但从法律视角审视,小兰在有众多不特定人可见的公共场所,拉横幅捏造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已经同时踩踏了民事、行政乃至刑事三条法律红线。这绝非小事,而是对人格尊严的严重侵犯。退一步讲,即便是小花与大强存在小兰怀疑的举动,小兰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以恶制恶”的方式维权,本身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行为并不值得提倡。
对于小花而言,以下维权路径信息,可以参考。
一、维权基石:
打造闭环证据链,让真相无可辩驳
证据是一切维权行动的“弹药”。没有形成闭环的证据链,所有的诉求都可能落空。
针对本案场景,建议小花从以下几个维度构建一个“铁证如山”的证据体系。
(一)锁定现场:
还原“公然侮辱”的原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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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证明侵权行为最核心、最直观的证据。
1. 调取银行完整监控:第一时间向银行运营或安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拷贝事发时段大堂的全套监控录像。内容涵盖拉横幅、辱骂、工作人员劝阻、小花哭泣及民警到场的全过程。建议由银行出具书面调取记录并盖章,以锁定原始载体,防止数据被覆盖或删除。这将是法庭上认定“公然侮辱”的关键物证。
2. 收集第三方拍摄素材:主动联系当时在场的同事、客户,尝试能否获取其手机中的原始照片、短视频。需要注意的是,所获取的应是未经过任何剪辑的原始文件。这些由不同机位拍摄的素材,将用于共同佐证侵权行为有“不特定多数人”围观,满足法律对“公然”的定义。
3. 侵权横幅的实物或影像保全:若横幅被民警暂扣,建议立即拍照固定证据;若已被销毁,则可以提供能清晰辨识横幅上侮辱、造谣文字的高清照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携带照片到公证处办理“物证保全公证”,公证书具有法律推定的最高证明力,如法院最终认定对方的行为构成侵权,则该费用最终可由侵权方承担。
(二)追踪扩散:
证实损害范围扩大的传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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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行为的危害性,因现场影像的线上传播而被急剧放大。这类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损害后果的持续恶化。
1. 完整保全所有传播载体:小花可以对工作群、亲友群、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所有出现现场视频、照片及讨论的页面进行完整截图。截图最好包含账号名称、发布时间、完整文字内容、带有侮辱嘲讽性质的评论及浏览/转发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固定负面评价:保存与同事、亲友沟通时,对方提及谣言、表现出异样或转述他人嘲讽的所有聊天记录。这是证明小花的社会评价因侵权而“显著降低”的直接证据。小花可以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主张小兰侵犯了其名誉权,对其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造成了贬损。
(三)凝聚共识:
构建完整事实链条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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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以下四类知情人,尝试劝服其协助制作规范的书面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证言应统一格式,写明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围观人数、小花当场崩溃的状态等细节,由证人签字按手印,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1. 银行大堂经理、安保及现场劝阻的同事。
2. 到场处置的警务人员(报案后可申请调取出警记录)。
3. 当时在场的客户。
4. 听闻过小花因此事产生的负面评价的亲友、同事。
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若能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将具有极大的证明效力,在(2018)苏04民终1452号朱某与钱某1、钱某2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即指出:依据钱某1在派出所的陈述、戴伟华、杨颖的证人证言以及视频内容,足以认定叶某实际参与了8月3日到溧阳市中医院悬挂写有侮辱朱某人格的横幅,并以侮辱性、诽谤性语言对朱某进行漫骂、指责,破坏朱某名誉。
(四)量化损失:
作为索赔依据的身心与工作受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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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的基石。
1. 精神损害诊疗记录:保留小花因焦虑、失眠、情绪低落等,前往三甲医院心理科或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全部病历、诊断证明、缴费票据。即使是心理咨询机构的评估记录也建议妥善保存。这些将会是证明小花精神损害最直接的客观依据。
2. 工作损失证明:收集因处理谣言和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证明、薪资减少的银行流水、为维权产生的交通费、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在司法实践中,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公证费,已有大量案例判决由侵权人承担。
3. 辅助人证:由领导或同事出具证言,证实小花事发后精神状态极差、无法正常工作,佐证该诽谤行为对其身心和工作均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第一重维权:公安报案求助
小兰的行为,若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要件。行政途径,是最快能让她受到惩戒、付出代价的方式。
(一)法律依据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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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小兰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情节较重”,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从重处罚,理由有三:
1. 场所特殊:银行营业网点是人流密集的经营性公共场所,侮辱行为传播面广、影响恶劣。
2. 手段恶劣:采取拉横幅这种持续、可视化的方式,其冲击力远超一般口角辱骂。
3. 后果严重:线上线下扩散造成小花职场与家庭双重名誉受损,并导致其精神崩溃,有诊疗记录为证。
(二)报案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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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案准备:携带依据本文第一部分整理的全套证据,前往银行网点所属辖区派出所现场报案。
2. 陈述与提交:向接警民警清晰陈述事实,强调此事的公共性、公然性和严重后果,并非普通的“家庭纠纷”。提交所有证据材料,要求民警制作书面报案笔录,并领取加盖公章的《报案回执》。
3. 明确诉求:提交一份书面的《诉求申请书》,清晰写明:
请求依法对小兰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5-10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的从重处罚。
请求出具完整的《出警记录》,固定全部侵权事实,以备民事诉讼中使用。
请求责令侵权人立即删除所有线上传播的侵权视频、图片,并制止其再次散播谣言。
4. 跟进与救济:案件办结后,务必索要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派出所以“感情纠纷调解”为由“和稀泥”、拖延处理或强行调解,小花可向上级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督促其依法履职。
精神指引:在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中,汤某某和何某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未能协商解决。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于同年6月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泄愤,相互谩骂。随着“骂战”升级,二人开始捏造对方非法持枪、抢劫、强奸等不实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谩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传唤汤某某、何某,告知双方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名誉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依法对汤某某、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责令删除相关违法视频。
三、第二重维权:
发起民事名誉权诉讼,力争权利救济
民事诉讼旨在“补”,即通过判决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实现对受害者的全面救济。即使公安未作处罚,民事诉讼亦可独立启动。
(一)法律依据与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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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即是对一个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的小兰的行为是对该权利的严重侵害。
2. 小花可以考虑提出的核心诉讼请求:
停止侵害:请求判令被告小兰立即停止一切侵害行为,并删除所有传播渠道中的侵权内容。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在事发银行营业大厅显眼位置,张贴由法院审核内容的书面致歉声明不少于7日;同时,在其传播谣言的微信群中,连续三日发布致歉声明,为小花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赔偿经济损失: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咨询及诊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证据保全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结合其侮辱手段、侵权场所、损害后果(工作、家庭双重影响及诊疗记录),可主张的金额在一定合理区间内(通常几万元之内)较为合理。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过错程度、侵权场合、损害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裁量。
承担诉讼费用: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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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即银行网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这便于法院调取银行监控、传唤现场证人,对小花而言最为便利。被告户籍地法院也可作为备选。
(三)现有判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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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精神:在最高法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裁判要旨:在微信群发布针对特定人员的侮辱性、贬损性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小兰微信群中散布流言的行为,能够契合该裁判精神。
在(2019)冀04民终1091号高明星、温燕妮名誉权纠纷中,法院即指出,原告与被告高明星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行为不当,对被告温燕妮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被告应当采取正当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温燕妮、高明星采取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温燕妮、高明星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护。更何况本案中,小花与大强之间并无不正当关系。
四、第三重维权:刑事自诉追责
若小兰的行为情节特别恶劣,对小花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便可启动法律赋予的最严厉武器,即刑事自诉。
(一)涉嫌的罪名与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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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即侮辱罪、诽谤罪需要受害者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情节严重”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中小兰的行为贯穿线上线下两个领域、侮辱诽谤的余威在网络上持续蔓延,且小花因侮辱行为而产生了严重精神创伤,存在诊疗记录作为证据,属于“情节恶劣”并且可以据此主张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二)本案提起自诉的优势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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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手段极恶劣:在银行这种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以拉横幅的嚣张方式进行侮辱,可视作“其他方法公然侮辱”的加重形态。
2. 后果极严重:小花当场崩溃痛哭,后续持续就医,有明确诊断记录佐证其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这是主张“情节严重”最有力的筹码。
3. 影响极广泛:线上线下同步扩散,对被害人形成“围猎”效应,彻底破坏其职业声誉和家庭安宁。
4. 主观恶意极深:在毫无任何事实依据下,凭空捏造涉及个人道德品行的虚假事实,其动机并非简单发泄,涉嫌刻意的人格羞辱。
(三)立案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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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无需经过公安侦查立案。小花可以在律师协助下,整理好全套证据材料,直接撰写《刑事自诉状》,前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庭提交。法院受理后,会审查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一旦立案并判决有罪,侵权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并留下伴随终生的犯罪记录,形成最具刚性与威慑力的惩戒。
五、小兰的认知误区与借鉴
1. 误区一:小兰辩称,“这只是家庭矛盾引发的误会,不用担责。”
法律从不会将“夫妻猜忌”作为非法侮辱他人的“挡箭牌”。任何私人情感纠纷,一旦突破法律底线,演变为对他人人格的公开羞辱,就很有可能成为明确的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误区二:小兰辩称,“现场围观人数不到100人,网上浏览量也不足5000,即使小花起诉也没用。”
民事名誉侵权并不受数字的限制,只要行为在特定范围内指向明确、造成社会评价降低,即可维权。本案中,银行大厅及工作群就是最明确的特定范围。
3. 误区三:“小兰认为,小花就是缺钱,我在派出所调解、拿了点钱私了,她就不能再告了。”
对于小兰的上述理解,只有小花在签署了明确写明“一次性了结,放弃全部诉讼权利”的正式书面和解协议后,才受约束。口头调解或仅领取少量补偿不等于放弃诉权。并且,若对方在你签了协议后,仍在其他地方继续散播谣言,这构成新的侵权行为,小花可以重新启动全部维权程序。

结语
法律不是一纸空文,而是维护权益时的有力武器。面对这种恶意的当众羞辱,委屈与眼泪只是暂时的情绪出口,而 “证据固定、行政控告、民事索赔、刑事威慑” 这条清晰的维权路径,才是小花夺回生活、让违法者受到法律制裁的维权方式;同时提醒大家,司法实践中,即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切勿以违法行为对抗不法侵害,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等合法途径维权,这才是理性正确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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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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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吴欣越,中国海洋大学财务管理本科、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目前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主要跟随团队研究家事法律领域实务问题,参与涉婚姻、继承纠纷的诉讼案件及家族财富规划等非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