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如何确定

2026-08-18

转载自:法律图书馆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费收取标准?(问题编号:A2024112900139)

【最高院回复意见】对于此类纠纷如何预收案件受理费,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具有人身性特点,应比照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收费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0号,2013年4月8日废止)意见精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项第1目的规定,只适用于当事人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先不处理财产,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之后再提出财产分割要求,增加了司法成本,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分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同情形,分别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对离婚诉讼后新发现财产的分割纠纷,以及对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异议,或发现新财产、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请求的,均应按财产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对涉及案外人、或财产类型复杂,或因财产取证困难,当事人提出不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或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离婚案件判决后,当事人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应视为该案属于当事人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的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项第1目的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

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案件受理费标准倾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2项第1目的规定,比照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收费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

第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与在离婚时涉及财产分割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只存在时间先后的差别。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未在离婚时提出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另行起诉的,案件受理费标准比照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收费标准预收,更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精神。

第二,相比于普通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对涉及财产分割的进行了专门规定,是为减少离婚双方的诉讼费负担。

第三,起诉受理阶段,预收案件受理费,对案件不做实体审查,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产生原因不同确定不同预收标准,实践操作难度大且容易出现混乱。

回复人:李盛烨(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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