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再审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如何处理?

2026-08-18

转载自:最高判例

法答网:继承人是否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问题

问题编号:C2024052801728

【具体内容】:民间借贷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诉前死亡,一审法院征求继承人意见,其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被列为被告,并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再审中,继承人改变主意,声明放弃继承,应当如何处理?

方案一:因其一审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故其再审中放弃继承,违背诚信原则,且原审仅判决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未实质影响其利益,故仍判决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方案二:因其再审放弃继承,故不应将其列为当事人,更不应判其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以驳回债权人对其的诉讼请求。

方案三: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遗产如何处理未做出规定。按照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可以对此适用民法典及新民诉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对主债权债务先行判决,对案涉遗产如何处理可以通过特别程序确定遗产管理人。

【最高法民一庭回复意见】

方案三更符合法律规定。继承人在先作出不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作为被告进入本案诉讼。再审阶段中,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如无其他影响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效情形,可以认定该处分的效力。此时如要求其继续参加诉讼,并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难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精神及规定不符。

尽管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从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为便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可对主债权债务先行判决。关于遗产处理,先由债权人通过特别程序确定遗产管理人,之后变更被告为遗产管理人。

按照第一种方案,即便判决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权,债权人在执行中仍然需要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来处理遗产。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谢爱梅

回复时间:2024-07-12 11:02:11

来源: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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