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这个股权继承析产案件,法院为啥没有按份额分割?

2026-08-23

转载自:家族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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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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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股权继承案件,常陷于家族人合性与财产碎片化的两难。法定继承的起点,往往是各继承人按份共有股权。而将股权判归一人所有、由该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折价分割”方式,通常以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为前提。然而,当多数被告缺席,法庭上的“沉默”能否被推定为一种“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687xx号民事判决,提供了一个研究样本。法院在几名被告缺席的情况下,通过原告主动申请评估、公司明确同意,并结合到庭被告的明示同意与缺席被告的无争议状态,通过股权价值评估,完成了将股权完整判归原告的折价裁判。这曲缺席下的“和声”,为法定继承中的股权分割僵局,开辟了一条清晰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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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简介:

一张血亲“关系”网,

十七年困局与部分被告缺席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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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综亲缘织就的继承迷局



本案的复杂性,源于一张跨越三代、历经两次婚姻重组的家族关系网。被继承人张建华(文章中出现名字均为化名)于2007年5月9日去世,其持有的某某公司10.37%股权自此成为悬而未决的遗产。张建华的父亲张德厚与母亲李秀兰早年离异,各自再婚:张德厚再婚后生育张永强、张永刚、张永丽三名子女;李秀兰则与韦志远再婚,生育一女韦小娟,韦志远与前妻还育有一子韦小铃(2007年已故)。张建华本人在原生家庭有一兄一姐:张建国和张春梅。张建国之子王思远亦牵涉其中。张建华去世后,留下配偶顾婉清与儿子张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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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亲缘网络的核心复杂在于,张建华去世后,其父张德厚、其母李秀兰、其兄张建国又相继离世,触发了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反复叠加。股权遗产在配偶、子女,以及代位继承、转继承而来的王思远、韦小娟、张春梅、张永强等人之间如何精确分配,成为一道考验裁判精准度的计算难题。这场绵延十七年的继承困局,最终因配偶顾婉清希望以折价方式取得完整股权以稳定公司经营,而走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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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庭审席上的“寂静”与“回声”



本案于2024年8月上旬立案,法院依法追加某某公司为第三人。2025年6月某日开庭时,法庭呈现出两极分化:除原告顾婉清、被告韦小娟的委托代理人及第三人公司到庭外,被告张子轩、王思远、张春梅、张永强、张永刚、张永丽经依法传唤,均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七位被告中六位“沉默”,使这场继承纠纷显得格外特殊。然而,缺席并非毫无“回声”。被告张子轩、张春梅在庭前已明确表示,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给予原告顾婉清。这种明示的同意,与缺席被告的“无争议”状态,共同构成了法院裁判的独特背景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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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

缺席判决下,折价分割何以跨越“同意”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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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提之问:

多层继承中的精确份额计算



裁判的前提是定量。本案首要的技术难点,在于精确计算出历经多次转继承、代位继承后的各继承人份额。这需要对张建华的遗产在配偶顾婉清、儿子张子轩、父亲张德厚、母亲李秀兰之间进行初始分配,并因张德厚、张建国、李秀兰先后死亡,逐一厘清其应继份额在各自继承人间的流转。其中,被告韦小娟辩称,其母李秀兰的继子韦小铃与李秀兰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应享有继承权。这一主张直接关系到最后环节继承人范围的确定。份额计算的每个环节都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后续一切争议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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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之问:

缺席能否推定“同意”折价分割



这是本案最具吸引力的焦点。股权的法定继承,逻辑起点是各继承人按份共有股权。若要将股权集中判归一人,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其理想前提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所隐含的“协商一致”。本案中,张子轩、张春梅作出了“将继承份额给予顾婉清”的明示同意,到庭被告韦小娟同意股权归原告顾婉清所有,而其余四名未到庭被告(王思远、张永强、张永刚、张永丽)均未就分割方式表态。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作出折价判决?这触及了处分原则与缺席判决制度的边界。问题的实质在于:在缺席被告无法表态时,能否以“不损害其利益”为由,推定其对公允的折价补偿方案不持异议,从而满足折价分割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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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辅助之问:

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同意”效力



本案的另一关键变量是,法院依法追加了某某公司为第三人,且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将股权判归顾婉清所有。根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条[1],章程无特别规定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的“同意”虽非股权继承的必要生效要件,但在诉讼中,它客观上消解了股权继承后可能出现的公司内部人合性争议,为法院适用折价分割、将股权判归顾婉清扫清了外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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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

分层计算为基,

以“全体无争议”证成折价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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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上述焦点,浦东新区法院展示了“先定量、后定式”的清晰裁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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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准“定量”:五层递进的份额计算



法院严格遵循《民法典》继承编,完成了五层精确计算:


1. 析产:张建华名下10.37%股权中的0.37%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先析出归配偶顾婉清所有,剩余一半为遗产。


2. 初始继承:该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顾婉清、儿子张子轩、父亲张德厚、母亲李秀兰均等继承,各得1/4。


3. 张德厚之转继承:张德厚的份额,转由其子女张建国、张春梅、张建华(已故,由其子张子轩代位)、张永强、张永刚、张永丽等六人继承,各得1/6。


4. 张建国之转继承:张建国的份额,由其子王思远和其母李秀兰继承,各得1/2。


5. 李秀兰之转继承:李秀兰累积的份额,最终由王思远(代位)、张春梅、张子轩(代位)、韦小娟四人继承。法院在此隐含否定了韦小铃的继承权,认定其与李秀兰未形成扶养关系。


经此严丝合缝的计算,各方在遗产中的份额精确比例计算,这为折价补偿奠定了牢不可破的数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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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巧定“分割式”:以“全体无争议”折价



本案裁判的核心,在于股权评估后,折价钱款的分割方式。法院首先确认,被告张子轩、张春梅同意其份额归顾婉清所有,此为明示同意。对于王思远、韦小娟、张永强等人,法院并未简单以“于法不悖”一笔带过,而是构建了说理闭环:原告顾婉清主动申请对股权价值进行司法评估,法院予以接受。经评估,案涉10.37%股权价值为195,400.19元。基于此评估结论,顾婉清需支付的折价款清晰、确定:王思远8,651元、韦小娟6,615元,张永强等三人各4,071元。这些精确数字表明,缺席被告获得的是确定的金钱给付,其权益丝毫未受减损。结合缺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对分割方案提出任何异议的事实,法院可合理推定,他们对这一客观公允、纯获确定利益的方案不应该有实质争议。由此,一份由原告主张、到庭被告明示同意、缺席被告经程序保障而无争议、且由独立评估确保公允的“全体同意”图景得以完整呈现。法院据此判决股权归顾婉清所有,顾婉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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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思评析:

从个案突围到股权传承的规则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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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规则:

缺席判决下折价分割的适用条件



本案的借鉴之处在于,如果是股权法定继承案件,即使有被告缺席,但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法院即可适用折价分割:


1、原告主动申请评估,确保折价款依据客观公允。

2、到庭被告有明确的同意表示,形成基础合意。


3、缺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对折价方案提出异议,且方案在实体上对其利益无损甚至更优(获得即时、确定的金钱补偿)。


4、公司作为第三人同意股权集中。


此案例将股权继承折价析产“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柔性解释为“无实质性争议”,为化解股权继承僵局提供了可行的借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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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衡之艺术:

程序保障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本案回应了缺席判决下如何保障被告权益的担忧。法院并非随意处分缺席者的权利,而是通过独立评估和严格计算,确保其获得不低于按份共有价值的公平补偿。缺席,仅被视为对程序性答辩的放弃,而非对实体财产权利的漠视。这种将分散的、可能贬值的小额股权转化为确定金钱债权的裁判思路,真正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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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角色定位:

从利害关系人到诉讼参与者



法院主动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并重视其同意意见,彰显了在涉及公司组织体利益的诉讼中,程序与实体的协同。公司的同意,不仅为判决的执行扫清了股东名册变更的障碍,更在裁判说理层面,为“将完整股权判归一人更有利于公司稳定”的实体判断提供了有力支撑,使判决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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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传承启示:法律规划优于事后救济



该案纠纷延宕十七年,且产生高达15万元的评估费用,深刻揭示,通过生前遗嘱清晰安排股权归属、利用公司章程预先设计继承规则,是避免亲人讼累、保障企业基业长青的根本之道。




注:

[1] 《公司法》第九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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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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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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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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