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撤销吗?

2026-08-23

转载自:天津高法


携手步入婚姻殿堂

坦诚是维系这段关系的底线

若一方在领证前

刻意隐藏重大健康问题

另一方知情后该如何维权

这样的婚姻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赵女士与陈某早年相恋,相处三年后,二人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长期分房居住。直到今年,赵女士意外得知,丈夫陈某早在领证之前就查出乙类重大传染病。这类病症会直接影响婚育,属于婚前必须主动说明的疾病。多次婚前体检,陈某清楚自身情况,但选择刻意隐瞒。得知全部实情后,赵女士觉得自己被刻意欺骗,便向红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案件审理



庭审过程中,面对原告赵女士罗列的各项证据以及诉讼主张,被告陈某全部予以承认,没有提出任何抗辩理由。


陈某交代,婚前体检早已确诊自身病情。出于侥幸心理,他选择全部隐瞒,直接和赵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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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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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宣判,依法撤销陈某与赵女士在2019年办理的婚姻登记。

撤销婚姻和离婚,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婚姻一经法院撤销,这段关系自开始便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除此之外,本案中赵女士属于无过错方,后续也有权另行提起诉讼,向过错方索要相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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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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