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一、案情简介

(一)委托人主体信息
张总,54岁,A股上市公司A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第一段婚姻育有两名子女:长子26岁、次女22岁;现任妻子小花(再婚配偶),二人育有幼子小宝,现年2岁。张总父母均已离世,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现任妻子小花、长子、次女、幼子小宝四人。
(二)家族两大核心资产版图
张总家族的核心资产主要由两大板块构成。其一是A上市公司股权。张总合计持有A公司总股本35%股权,为单一最大实控人,股权分两层架构:20%为直接持股(部分锁定期、部分质押),登记在个人名下;另有15%通过两家有限合伙企业SPV间接持有,构成上市公司间接持股平台。从子女参与经营的现状来看,长子已进入上市公司管理层,现任办公室主任、副经理,处于培养接班阶段,规划10至15年完成企业管理权交接;次女在海外读研,未参与企业经营;幼子小宝仅2岁,长期来看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能性较小。
其二是现金类投资资产。历年企业分红与多元投资积累形成可观的流动性资产,持有载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B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持股),二是外部机构投资私募产品及标准化理财产品,含境内外配置资金。
(三)家族亲属关系与情感底层现状
本案例的复杂性,很大程度上根植于家族成员间的情感张力。前妻所生次女长期随前妻生活,对张总存在较深情感成见,忽视父亲海外留学资金支持,因父母婚姻矛盾排斥父亲,与2岁小宝关系疏离,心智尚未成熟,易在遗产分配中产生极端诉求;
长子长期跟随父亲经营企业,理解家族经营压力,性格懂事、服从安排,短期内具备企业接班能力,但内心对年幼小宝存在继承权芥蒂,担忧未来家业向幼子倾斜,长子亦即将结婚,婚前资产隔离、姻亲分割风险突出;
现任妻子小花与幼子小宝母子二人共同居住,与长子、次女日常分居,仅逢年过节短暂吃饭团聚,小花年龄远小于张总,幼子未成年,未来数十年缺乏稳定资产收益保障,若张总突发身故,母子二人将丧失经营话语权。
整体而言,两代人子女分居、沟通匮乏,缺乏统一家庭共识,若无前置法律安排,身故后极易触发子女、再婚配偶间股权、现金资产继承诉讼,甚至引发上市公司股权分割、控制权旁落。
二、客户核心痛点与法律风险拆解

(一)情感层面风险:亲情割裂诱发继承争端
再婚家庭的结构性矛盾在本案中表现得尤为典型。次女主观负面情绪将放大遗产分配矛盾,法定继承模式下四名继承人平均分割资产,经营性股权被拆分,上市公司实控权将面临丧失。而长子开始参与企业管理权、幼子占有配偶情感倾斜优势,双方利益冲突无缓冲机制,无信托约束、遗嘱限制时,后期或会出现股权争夺。
再婚配偶小花与前妻子女缺乏信任基础(前妻身体健康,50岁左右,与自己生育两名子女关系较亲密),一旦进入法定继承,将围绕夫妻共同财产、遗产份额长期诉讼,拖累上市公司经营。
(二)上市公司股权专属合规与税务因素
1、 直接持股20%A股股份无法低成本过户
张总直接持有20%A股股份,当前A股无上市公司股份直系亲属非交易过户免税政策,若生前赠与、转让直接持股股票,税务机关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20%税率、财产转让所得征税,以股票公允市价扣除原值计税,税负极高,实操中不推荐。
2、 间接持股有限合伙企业SPV存在税收筹划空间
与直接持股不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三条,股权转让给子女等直系亲属,申报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认定为具备正当理由,无需核定公允价值征税,可平价或零元完成合伙企业份额过户,大幅降低生前资产转移税负。这一政策当前在A股市场已形成标准化传承路径,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公告完整披露交易、税务合规逻辑,具备可复制落地参考价值。
(1) 苏州某新能源材料上市公司
公告披露实控人以0元对价,将间接持股平台68%股权全部转让其子,穿透对应上市公司大额股份。公司问询回复明确引用67号公告,父子转让属于正当低价,无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缴纳个税,仅完成工商变更与税务申报。
(2) 深圳某工业自动化上市公司
实控人签署赠与协议,将全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赠与女儿,对应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公告完整披露亲属关系证明、税务处理口径,认定本次赠与无应税所得,不产生个税。
(3) 广东某食品公司(北交所IPO问询函)
实控人夫妇通过家族有限合伙平台平价向子女转让份额,监管问询重点核查税务,发行人回复明确:转让标的为合伙企业份额,受让人为子女,价格偏低具备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未核定征税,完整留存亲属公证、出资凭证备查。
统一以上案例总结合规要点。一是仅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持股平台适用免税规则,个人直接持有的A股股票不适用;二是必须留存户口本、亲属公证书作为正当理由佐证;三是即便转让对价为0元,仍需履行个税申报流程,留存全套工商、税务资料;四是交易完成后同步披露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公告,监管层面不认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
回归本案,张总所持两家有限合伙间接持股部分,生前传承,可考虑直接平价过户子女;而个人直接持有的20%A股流通股,不适用于该优惠政策,仅能依托遗嘱、家族信托做收益分配规划。
3、 长子婚变分割股权风险
长子即将结婚,若未做婚前财产规划,婚后上市公司股权分红、股权增值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婚姻破裂,儿媳有权分割对应股权收益,稀释家族控制权,参考某某照明实控人家族信托公告,A股企业家普遍提前隔离子女婚前股权资产。这一做法值得本案借鉴。
4、 控制权传承两难
长子具备经营能力、幼子无管理能力。若股权均分,企业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老臣、管理层内耗;若长子多分股权,幼子、再婚配偶缺乏稳定收益来源,反而激化家庭矛盾。如何在经营权集中与财产权公平之间找到平衡,是本案筹划的核心命题。
(三)现金类投资资产传承风险
1、B投资公司、私募理财为可快速处置资产,无隔离架构下,身故后四名继承人可直接要求分割,现金资产快速分流,无法实现长期供养小花、幼子的目标;
2、境内外跨境资金合规难点:境外理财资金装入境内家族信托需完成外汇备案、资金返程合规流程,缺少规划将面临外汇监管处罚;
3、单纯遗嘱局限性:仅能分配资产归属,无法约束子女处置资产、无法按月向小花、幼子发放生活费,未成年人小宝继承资产后,监护人小花可自由处分大额资金,存在挥霍风险。
(四)身故后,法定继承引发的不可控性大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小花、长子、次女、小宝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遗嘱、信托安排时,所有资产均等分割。届时,350%上市公司股权一拆为四,家族持股比例大幅下滑,丧失实控人地位,触发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公告、甚至要约收购义务,冲击股价与企业稳定。建议用好遗嘱与生前股权安排,避免法定继承带来的不可控结果。
三、分层分类综合法律筹划的综合解决方案

(一)前置家庭情感疏导配套安排
建议定期召开家族资产沟通会与亲情聚会,由家人、亲友律师陪同讲解家族企业成长史、父辈奋斗故事;资产架构、分配底层逻辑,消解次女偏见,明确每名子女的保障方案。同时,设立家族年度分红福利机制,每年从上市公司分红中提取固定额度,用于四名子女、小花日常保障,弱化“身后争夺”预期。此外,书面筹划明确长子企业接班权责,同步书面承诺幼子终身收益保障,平衡经营权与财产收益权,缓解长子内心芥蒂。
(二)上市公司股权传承方案
方案一:经营权倾斜长子,收益权筹划全员共享
对于直接持股的20%A股股票,暂不生前过户,通过公证遗嘱约定:长子取得多数股权份额,但部分比例上市公司分红要附条件进入家族信托,次女、小宝酌情取得小部分股票。同时配套一致行动协议,长子统一行使全部股权表决权,锁定上市公司控制权。
对于间接持股15%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利用67号公告直系亲属低价转让政策,生前分步过户至长子、小部分进入信托载体(长子做GP)。另有小部分合伙企业份额置入资金型家族信托,信托受益人设定为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长子、次女、小花、小宝等),每年合伙企业分红自动流入信托,按年发放生活费,保障母子长期现金流。
针对长子婚前财产隔离配套,签署婚前财产约定,明确婚后A上市公司股权、股权增值、分红均为长子个人财产。如需给予儿媳物质补偿,统一从B投资公司现金资产支取,不触碰核心上市股权,杜绝姻亲分割风险。
方案二:股权均分+表决权归集
三名子女、小花均分全部上市公司股权,同步签署长期一致行动协议,约定长子永久统一行使全部投票权;所有股权分红按均分比例划入家族信托,由信托统一分配,兼顾公平与控制权稳定。
当前实操规则需要注意:直接持股A股股份大规模过户至信托税负极高,仅可将5%以内少量股份通过大宗交易转入信托,用于收益分配,最优路径是以有限合伙企业SPV作为夹层,家族信托持有合伙企业LP份额,张总本人担任合伙企业GP,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GP独家掌握合伙事务执行权,即上市公司投票权,实现“权在本人、收益归信托受益人”,无需大额股份直接过户,规避高额个税。
(三)现金投资资产信托统筹规划
在生前资金信托搭建上,现金、理财产品、B公司分红可无税负直接装入境内家族信托(货币资金转移不涉及股权转让个税),委托人张总在世期间可自主调整分配规则,身故后信托自动永续存续,不受遗嘱继承限制。
受益人设置采取如下分层结构:
第一优先级:现任妻子小花终身生活费、医疗保障;
第二优先级:幼子小宝至30岁教育、创业资金,设置资金支取条件,限制监护人随意挪用;
第三优先级:长子、次女年度分红补贴,平衡三子女财产利益。
跨境资产合规处理方面,将境外理财资金单独设立离岸信托,与境内家族信托隔离,完成外汇登记,避免跨境资金分割、外汇违规风险。境内外信托分配规则统一,兼顾三名子女与再婚配偶权益。
(四)兜底法律文书组合筹划
完整的传承方案需要一套法律文书组合作为兜底保障。公证遗嘱用于对未装入信托的上市公司直接持股、不动产等资产明确分配比例,规避法定均分风险;家族信托合同作为核心工具,实现资产隔离、分期给付、约束受益人挥霍、保护未成年幼子;有限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依据67号公告完成直系亲属平价过户,留存亲属关系证明,留存税务备查资料;长子的婚前财产协议锁定上市股权为个人婚前资产;一致行动协议由全体股权持有人签署,保障长子长期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同时配备意定监护、医疗预嘱,防范张总失能后,家族资产由配偶、子女无序争夺。
四、专项律师法律深度分析

(一)税法维度:
区分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筹划边界
A股直接流通股目前无直系亲属非交易过户免税政策,生前赠与视同财产转让,20%个税成本无法规避,仅适合身后遗嘱继承(继承环节暂不征收个税)。参考国内股权信托税收征管口径,上市公司股票过户信托一律公允价计税。相比之下,有限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股平台)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第十三条,转让给子女属于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无需税务核定增值,可低成本完成生前资产转移,是本案唯一可生前过户的股权载体,具备显著节税价值。
货币资金、理财产品装入信托无任何流转税负,是安置再婚配偶、幼子最优载体,A股上市公司实控人普遍采用“资金信托保障家属、股权遗嘱+合伙平台锁定控制权”组合模式,
(二)资本市场合规维度:
控制权稳定是核心底线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实控人股权架构清晰、控制权稳定。若张总身故后股权由四名继承人分散持有,将触发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机构投资者、二级市场将产生控制权变更预期,引发股价波动。通过“GP掌握投票权+一致行动协议+信托持有收益权”三层架构,实控权始终归集长子,完全符合深交所、上交所对家族信托持股的监管要求,多家A股上市公司公告已落地同类架构,具备成熟合规先例。
(三)婚姻与继承法律维度:
再婚家庭建议做资产隔离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张总婚后取得的上市公司分红、新增理财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无信托、遗嘱区分,小花可先行分割50%夫妻共同财产,剩余50%遗产再由四名继承人平分,大幅压缩三名子女可继承份额,加剧子女与继母矛盾。家族信托财产具备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小花仅享有信托受益权,不直接持有股权、现金资产,既保障其终身生活,又避免大额资产再婚外流,而幼子作为信托固定受益人,也可以规避监护人随意处置巨额遗产的法律漏洞。
(四)代际公平与企业永续平衡分析
本案核心矛盾为“经营能力分配”与“财产利益分配”冲突:长子能经营、幼子无能力,次女无经营参与意愿。单纯均分股权会摧毁企业控制权,全部给长子则损害幼子、再婚配偶权益。本次方案采用“所有权分层、经营权统一”逻辑:经营性股权表决权全部归集长子,保障企业持续经营;股权分红、现金理财全部进入信托,按公平比例分配给四名继承人,实现“家业永续、子女均分收益”双重目标。同时通过信托分期给付,化解次女、幼子短期大额资产挥霍风险,从根源消除家族诉讼隐患。
小结

本案是典型再婚家庭+多子女+A股上市实控人复合型财富传承案例,风险同时覆盖家族情感矛盾、婚姻财产区分、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股权税务、未成年人资产保护五大维度。
单纯依靠遗嘱无法解决股权拆分、幼子长期供养、长子婚变隔离、家族争端等核心痛点,仅做生前股权过户又面临A股直接持股高额税负障碍。本方案依托现有A股上市公司实操案例,结合《民法典》《信托法》、67号公告税收规则,采用“有限合伙间接持股节税过户+资金信托安置家属+遗嘱兜底上市流通股+一致行动协议锁定控制权+长子婚前资产隔离”组合工具,兼顾企业经营永续、四名子女利益公平、再婚配偶与幼子终身保障,实现情感疏导、资产隔离、税务筹划、资本市场合规四位一体的完整传承规划,为同类上市企业家再婚多子女家族财富筹划提供可复制落地法律案件研习校例。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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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
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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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坛
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邮箱:wutiant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