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近日,一则消息在财经圈激起千层浪:某互联网巨头联合创始人张某与妻子李某宣布结束近30年婚姻。新闻评论区瞬间被"技术性离婚"的揣测淹没,有评论者认为,这不过是为“避税”/减持套现铺设的技术性手段,目的是绕开监管规则。在股吧“吃瓜调侃”不上税的氛围下,公众早已习惯将大佬的婚变与资本运作画上等号。然而,若真正透析张某这类通过VIE架构实现境外上市、将持股悉数装入家族信托的互联网新贵的股权结构与监管约束,便会发现:所谓"技术性离婚"对他们来说,既无减持上的套现便利,也无税收上的规避空间,不会引发股权结构的实质性变动。拿婚姻为套现铺路的猜测,在这一群体身上,恰恰打错了靶子。

一、股权结构真相:
家族信托构筑的"离婚免疫"屏障

要理解为何离婚对张某这类企业家不产生减持驱动,首先要看清其持股的底层架构。该互联网巨头的上市主体是注册在开曼群岛的XX Holding Limited,通过VIE协议控制中国境内的运营实体。张某作为核心创始人之一,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早已不是个人直接持有,而是通过层层离岸实体与家族信托进行隔离。
根据该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披露,张某的实益持股几乎全部由其家族信托及其控制的若干离岸主体持有。这类家族信托通常设定为不可撤销信托,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一般在设立之初便明确了受益人范围、受益权比例及分配条件。配偶李某作为家庭成员,大概率早就被列为信托受益人之一,且受益权条款往往已涵盖婚姻变动情形,或规定配偶的受益权不受离婚影响,或通过信托保护人机制确保家族整体利益不被分割。
这就意味着,即便离婚发生,信托内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径行分割的范畴。信托契约一般会明确约定,当婚姻关系终止,配偶的受益权将依据预设条款处理,而非像直接持股那样进行"一半一半"的实物分割。从上市公司股权披露的角度看,张某作为实益拥有人的持股数量不会因为婚姻状态的变化而必须发生权属变更登记,股份依然静置于信托名下,控制权和收益权格局几乎不发生不动。
因此,所谓"技术性离婚后,配偶分得一半股票可以悄然套现"的想象,在信托架构面前并不适用。信托的本质是资产所有权的转移隔离,连离婚诉讼中的法官都难以穿透一个合规设立的离岸不可撤销信托去强制拆分财产,更遑论自动让渡出流通股让配偶减持。没有股票权属变动,就没有减持的前提;连减持的主体资格都未新增,又何谈规避减持规则呢。

二、套现规则检验:
多重监管下离婚毫无"减持红利"

退一步讲,即便因为某些特殊原因,信托结构发生调整,使得李某以个人名义获得一部分股票,这部分股票就真的能像一些A股案例那样悄然减持吗?答案是完全否定的,因为张某和该公司所处的监管环境是美股与港股双重约束。
张某作为该公司的董事会主席,属于美国证券法下的"内幕人士"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的"董事",其本人及与其有关联的配偶、信托等均被纳入严格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闭环。美国SEC的10b51交易计划规则要求,内幕人士及其关联方必须通过预先设定的交易计划出售股票,且设定计划时不能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并设有"冷静期"。香港《上市规则》同样规定,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每减持1%即需披露,且交易窗口受到业绩发布期等限制。
如果离婚后配偶取得股份,李某将因其与张某过往的密切关系而被认定为"紧密联系人"或"关联人",其减持行为依然与张某本人减持适用完全相同的规则。不存在因为离婚,配偶就能变成"看不见的手"自由抛售的情况。这和某些A股案例中离婚后配偶以"非特定股东"身份减持、绕开预披露及减持比例限制的路径有一定差异。以A股市场为例,2024年以来已出现多起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案例,如某电子科技公司、某数字技术公司等,市场普遍质疑其是否存在通过"技术性离婚"变相减持的动机。监管层面,证监会已于2024年5月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新规,明确因离婚、解散、分立等分割股票后各方持续共同遵守减持限制。但在美股和港股的严苛关联人制度下,技术性离婚制造出的新持股人,监管雷达上依旧是同一个群组,毫无减持便利性可言。
更何况,张某目前并未处于任何强制性锁定期,其信托若真有减持需求,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筹划进行有序披露和出售,根本不需要冒用离婚这种高风险、高舆论代价且无实际减持增益的方式。对张某这样的顶级企业家来说,声誉的损耗远比减持灵活性重要得多,技术性离婚在套现端的回报几乎为零,成本却近乎无限。

三、税务逻辑辨析:
离婚与21号文下的境外信托征税并
实质关联可能性不大

市场对技术性离婚的另一个猜测,往往指向规避税负。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这是我国首次在规范性文件层面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作出系统性规定。
(一)21号文的核心征税逻辑

21号文聚焦实体税制规则,明确了三大核心征税环节:一是设立环节,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视同财产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二是存续环节,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三是分配环节,受益人实际取得信托分配时的相应税务处理。15号文则聚焦征管操作,明确申报主体、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期限等执行细则,二者形成"实体+程序"的完整制度闭环。
21号文还明确了追溯规则:对2023年1月1日起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税;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这一规则体现了"新老划断"的监管思路,既维护了税收公平,也兼顾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市场预期的稳定性。
(二)离婚与境外信托征税:
两条平行的法律线

然而,若厘清21号文的征税逻辑与离婚行为的法律性质,便会发现一个核心结论:离婚与国内对境外信托的征税,本质上是两条平行的法律线,交集甚微,离婚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境外信托相关的税负,简要分析如下:
第一,离婚财产分割本身不属于21号文的征税对象。 21号文规制的是"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这一设立行为,以及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产生行为。离婚是婚姻关系的解除,伴随的是夫妻财产的分割与调整,这一行为在我国税法框架下历来被视为具有人身属性的非交易性行为,不属于应税转让范畴。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法》还是21号文,其征税前提都是"取得所得"或"财产转让",而离婚财产分割本质上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确权与划分,并非一方对另一方的有偿转让,不产生应税所得。
第二,信托受益权调整不触发设立环节的补税义务。 有观点担心,若离婚导致配偶从信托受益人名单中退出或调整受益比例,是否会被视为"重新设立信托"从而触发21号文下的设立环节征税?答案是否定的。21号文的征税节点是"财产装入信托"这一时点,即财产所有权从委托人转移至信托的那一刻。此后信托内部受益人的调整、受益比例的变化,只要不涉及信托财产本身的权属变更与新增注入,便不会再次触发设立环节的纳税义务。即使离婚导致了受益权的调整,也仅属于信托治理层面的正常变动,与信托设立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第三,税务居民身份决定税负归属,与婚姻状态无关。 21号文的适用前提是"居民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若张某与李某长期在境内有住所,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国内,均属于中国税务居民,这一身份不会因离婚而改变。无论两人是婚姻存续状态还是离婚状态,只要仍是中国税务居民,其控制或受益的离岸信托就同样适用21号文的征管规则。换言之,21号文"盯"的是税务居民身份,而非婚姻证书的有无。
第四,反避税规则看交易实质,不看婚姻关系。 21号文配套的反避税逻辑,核心是"合理商业目的"原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机关判断一项交易是否需要穿透征税,看的是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实质转让了中国应税财产,与持股人是单身还是已婚、是一人持有还是夫妻共同持有并无关系。即使离婚后配偶成为独立的信托受益人之一,未来信托减持产生的任何潜在税负,都已由信托层面的架构设计和税务规划决定,离婚这一身份变动本身不会改变这一安排的税务结果。
(三)离婚反而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更值得注意的是,从税务合规角度看,强行通过离婚来"规划"境外信托的税负,不仅无利可图,反而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若离婚过程中涉及信托架构的实质性调整,例如将信托财产从一个信托拆分至两个信托、或变更信托委托人、或进行信托财产的实物分配,这些操作反而可能触发21号文下的应税事件,导致原本不需要立即纳税的安排提前触发纳税义务。此外,跨境财产分割还可能涉及印花税、资本利得税等多重税负,以及不同司法辖区之间的税务认定差异,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双重征税的困境。
从财富传承和税务规划的专业视角看,一个设计严密的离岸家族信托架构早就将婚姻变动因素纳入考量。对顶级富豪而言,婚姻是私人领域,资产是制度安排,两者之间隔着信托的防火墙。把私人感情的解体臆想为野蛮的套现策略,本质是对现代财富管理制度缺乏了解。

四、别把大佬的离合都当成"技术盘"

动辄将企业家离婚贴上"技术性"标签,已成为当下舆论的一道条件反射。诚然,A股市场上不乏大股东以"假离婚"实现减持套现的案例,2024年A股市场频现天价离婚,仅前7个月就有十余家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监管也三番五次加以堵漏,这让公众形成了刻板印象。但将这一逻辑不加区辨地套用在张某这类搭建了成熟跨境架构的互联网新贵身上,就可能陷入了误判。
他们不需要技术性离婚,因为信托已经把资产进行了代际隔离和有序管理,且美股和港股的关联人减持规则不给离婚留下套利缝隙;此外,21号文和15号文构建的税务合规体系下,婚姻状况改变不了税负实质。当一个体系的制度安排已经足够精密,离婚便只剩下了最原始的属性,即感情的终结与人生路径的分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