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需要信托:监护人与指令权人意见发生冲突,受托人怎么办?

2026-09-02

在特殊需要子女面前,家长(父母)是全能的。家长的功能,其他任何自然人或者机构都是没法100%替代。但家长又是唯一的,家长身故后,原先家长的功能不可避免地被拆分为“监护人、服务机构、信托受托人、信托指令权人、信托监察人”。拆分不是目的,拆分是为了制衡,更是为了互相支撑,拆分之后的整体依然尽可能接近原来家长的功能,这才是目的。

律师们关心监护人是谁,但家长们更关心指令权人是谁。

如果说监护人的功能就是做出法律决定,那么指令权人的职责就是更加具体、聚焦地在信托支付端做决定。

家长们可以通过监护协议(包括有“指定监护人安排”的遗嘱)明确监护人的职责,也可以通过特殊需要信托协议明确指令权人的职责范围。监护人决定的监护法律问题,与指令权人决定的信托财产支付,应当界定清楚,避免冲突。

家长们关心指令权人是谁,因为指令权人决定的是:信托财产能否从信托受托人的账户真正进入到受益人(特殊需要的子女)的真实生活。

因此,指令权人需要持续了解受益人的生活状态,识别服务是否符合真实需要,判断哪些费用应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向信托受托人提出服务与支付的指令并在信托受托人服务出现问题时与时俱进地调整。

为什么很多家长希望由专业的监护组织(很多都是家长们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担任指令权人,而不愿意选择自己的近亲属担任指令权人,主要是因为家长们更关注的是需求。

监护组织的专业性很大一部分就体现在“了解需求”上,专业的指令权人更了解受益人需求,才可以通过信托财产更好满足受益人需求,更好保障特殊需要子女生活质量和生活尊严。

但站在信托公司角度,三分类后的特殊需要信托被纳入财富管理服务信托的范畴。既然是服务信托,服务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就是根本逻辑,可能存在的信托运行bug是不会被容许存在的。

那么问题来了:家长们身故后,被拆分功能后的“监护人”与“信托指令权人”究竟是什么关系?是否必须要是同一个人?如果两者意见发生分歧怎么办?面对这种局面,受托人应该怎么办?

明月律师认为,为解决“监护人”与“信托指令权人”决定冲突的问题,可以采用”分层决策+争议解决条款”的方式解决:

  • 第一层:监护人当然可以提出信托支付需求,但监护人拥有的是申请权,而不是决定权。

  • 第二层:指令权人审查,主要审查三个问题:1:是不是受益人的真实需要?2:是否符合信托宗旨?3:是否影响长期资金安全?如果答案均通过。那么指令权人应向受托人发出支付指令。

  • 第三层:受托人最终合法性审查。很多人误认为:有指令,受托人必须付款。其实不是。受托人有信义义务,仍应审查信托支付指令是否合法?是否违反信托合同?是否存在道德或法律风险(如侵占)?是否符合税务规定?是否违反监管要求?如果存在违法。受托人仍有权拒绝支付。

  • 特殊层【争议解决】:如监护人与指令权人意见冲突,由信托监察人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如仍存在重大争议,任何一方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信托目的和受益人最佳利益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判决。由此可见,特殊需要信托的监察人还是很重要的。这个特殊层【争议解决】的条款应当放在信托合同中,作为监护人与指令权人意见发生冲突时的救济依据。

(完)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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