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留有多份⾃书遗嘱,效⼒如何认定?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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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朱乙是朱甲与前妻的女儿。陆某、袁某分别为朱甲的再婚妻子、继女。朱甲去世后留有两份自书遗嘱,2023年5月31日自书遗嘱载明将其所有房产及存款等全部遗产归朱乙所有;2023年7月6日自书遗嘱载明将其所有的房产及存款归陆某所有,并在视频中宣读遗嘱。朱乙要求按照第一份自书遗嘱继承遗产,认为第二份遗嘱并非朱甲真实意思表示,是受胁迫写的,且该份遗嘱落款处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故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裁判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朱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甲订立第二份遗嘱时有受胁迫或其他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故第二份遗嘱系朱甲真实意思表示,且落款处虽书写不规范,但已注明具体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关于遗产范围,第一份遗嘱也系朱甲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第二份遗嘱虽然订立在后,但并未涵盖朱甲的全部遗产,故第二份遗嘱未涉及的遗产应由朱乙按第一份遗嘱继承。


法官说法

/ 刘燕枫 /

上海嘉定法院

安亭人民法庭

副庭长

/ 王颖 /

上海嘉定法院

安亭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遗嘱继承,指自然人依法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财产。遗嘱继承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类型。本案揭示了 “内容抵触的数份遗嘱,应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的法律规则,同时也反映了公众在订立遗嘱时可能存在的形式瑕疵与内容疏漏。为有效预防和化解此类家庭内部纠纷,维护亲情与社会和谐,需从遗嘱的订立、保管、继承等多环节着手。


01

被继承人应规范订立遗嘱,确保意愿清晰无歧义

要严守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务必由本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内容要明确具体,尽可能列出重要财产的具体信息,并避免使用模糊或可能产生歧义的词句。若财产状况复杂,可附上财产清单;要妥善保管原件,并告知一位可信赖的继承人或第三方。面对财产种类繁多、家庭关系复杂等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通过公证遗嘱等方式,进一步提升遗嘱的规范性和证明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后续争议。


02

继承人应秉持理性沟通理念,依法有序化解分歧

继承人应理解并尊重被继承人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遵照逝者最终意愿。当出现多份遗嘱时,应重点审查最后一份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并注意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理清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各方可尝试基于公平原则进行沟通。若协商困难,可邀请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辈、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工作人员介入,寻求既能尊重遗嘱、又能适当照顾困难方情感的解决方案,避免亲情破裂。


03

基层社会组织应加强普法引导,提供规范支持

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应针对中老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精准普法宣传,讲解不同形式遗嘱的订立要求、多份遗嘱的效力规则等,从源头减少因遗嘱形式瑕疵引发的纠纷。基层调解组织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首先引导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理性审视,普及 “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的法律规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着力于遗产范围的确认、未涵盖财产的分割等具体问题的调解,促进纠纷平和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刘燕枫、王颖

摄影|蒋凯雯

部分漫画由AI辅助生成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葛静妮

执行编辑|阮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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