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拯民:离婚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认定困境与裁判规则构建

2026-09-12
作者简介

缪拯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离婚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认定困境与裁判规则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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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深度融入家庭生活之后,离婚纠纷中有关虚拟财产分割的争议就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高频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提高我国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因此,针对司法实践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对于破解目前司法困境、保障当事人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从司法改革导向来看,该探索可以精准回应纠纷实质性化解的核心要求,针对目前虚拟财产分割认定标准混乱、裁判尺度不一的突出问题,搭建起可落地的规则框架,助力基层法院破解审理难题,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裁判公信力,摆脱同类案件不同判的司法困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统一。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可以给法官审理社交账号、数字货币、网络店铺等各类虚拟财产分割案件提供清晰的指引,使法官能够准确地认定财产属性、评估财产价值、选择合适的分割方式,大大降低案件审理难度,满足基层司法办案的需要。另外,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角度来说,本研究可以明确虚拟财产分割的权利边界以及主张路径,给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权利预期,引导当事人合理举证、依法维权,减少纠纷对抗性,在保护财产权益的同时兼顾人身属性需求,实现纠纷高效化解和各方权益平衡。本研究符合数字时代财产形态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完善虚拟财产保护和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实务适用,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家庭财产纠纷治理提供借鉴。

一、实践检视:离婚纠纷涉虚拟财产分割的审判现状

本文选取了2022年—2025年,福建省各级法院审结的120件离婚纠纷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案件,样本覆盖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宁德、龙岩、三明、南平9个地市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涵盖涉网络店铺、游戏账号、自媒体等社交账号、网络理财与数字货币等各类虚拟财产分割纠纷,样本数据能够真实反映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现状。

(一)样本案件基础数据分布

本次选取的120件样本案件,从案件审理法院层级、审理周期、裁判结果等维度呈现出鲜明的实践特征,具体数据分布如下表所示:

1 2022-2025年福建法院涉虚拟财产分割离婚纠纷判决书基础数据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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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可见,此类案件90%由基层法院审理,是基层家事审判的重点难点问题;52.5%的案件审理周期在3—6个月,主要因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平台调取数据等问题导致审理延期;仅37.5%的案件一审法院支持对虚拟财产本体进行分割,30%的案件因无法认定财产属性、评估价值而不予分割,反映出审判实践中核心裁判环节的操作难题;二审改判案件均因价值评估方法不当,凸显出统一评估思路的迫切性。

(二)样本案件涉虚拟财产类型分布

120件样本案件中,涉虚拟财产类型呈现出集中化特征,主要以网络店铺、游戏账号或道具、自媒体等社交账号、网络理财与数字货币四大类为主,部分案件涉及多种虚拟财产混合分割,具体类型分布及裁判难点如下表所示。

2 样本案件涉虚拟财产类型分布及核心裁判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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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产类型占比来看,网络店铺占比最高,高达37.5%,这是离婚纠纷中虚拟财产分割的高频类型,核心难点集中在经营权与收益权的分割适配;游戏账号或道具最低,占比是18%,价值评估是此类案件的核心卡点;自媒体等社交账号占比20%,属性权重判定是裁判分歧的主要来源;数字货币类案件占比27.5%,因合法性审查和数据调取问题,多数案件难以实现有效分割。

二、裁判痛点:离婚纠纷中虚拟财产分割的审判实操障碍

(一)资格认定痛点:人身与财产属性权重判定无统一思路

1.属性权重判定无固定方法

虚拟财产兼具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民法典虽明确对虚拟财产予以保护,但未规定属性权重的判定标准,基层法官在裁判中缺乏具体的判定思路,出现两种裁判倾向。一种是“唯注册主体论”,部分法官仅以虚拟财产的注册主体为依据,将婚前注册的自媒体账号、网络店铺直接认定为注册方的个人财产,完全忽略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运营、投入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如样本中某件涉抖音账号分割案件,法院以账号为男方婚前注册为由,驳回女方分割账号收益的诉讼请求,未考虑婚后女方全程参与账号内容创作、直播运营的事实。另一种是“唯财产属性论”,部分法官直接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分割规则,对具有极强人身依附性的私人社交账号、个人游戏账号进行整体分割,未考虑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的权重差异。如样本中某件涉个人微信账号分割案件,法院判决账号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相应价值,忽略微信账号绑定的个人身份信息、亲友关系链等强人身属性特征,导致裁判结果难以执行。

2.“共同投入”认定标准不统一

对于“婚前注册、婚后运营”的虚拟财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核心在于“共同投入”的判定,但样本中,法官对“共同投入”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存在重资金、轻精力的普遍问题。部分法官仅将如店铺充值、账号充值等资金投入认定为共同投入,而将时间精力投入、内容创作、资源引流、日常运营、人脉推广等非资金投入排除在外。如样本中,某件涉淘宝店铺分割案件,法院以女方未实际出资为由,认定店铺为男方个人财产,未考虑女方长期负责店铺客服、订单处理、产品上架等日常运营工作的事实。同时,对于“实质性贡献”的认定无明确尺度,部分法官以“投入是否产生增值”为标准,另有一些法官仅以“投入行为存在”为标准,导致共有与个人财产的界定缺乏合理依据,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公平保护。

(二)价值评估痛点:评估方法单一,举证采信思路混乱

1.评估方法单一,未适配不同虚拟财产的价值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习惯对所有类型的虚拟财产均采用单一的评估思路,主要为“成本核算法”或“市场询价法”,未结合交易类、充值类、经营类虚拟财产的不同价值构成逻辑制定针对性的核算方法,导致价值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偏差较大。对于经营性自媒体账号,部分法官仅以粉丝量为评估依据,未考虑粉丝质量、商业变现能力、互动率等核心要素;对于网络店铺,部分法官仅核算店铺的注册资本或装修成本,未考虑店铺的信誉等级、客户资源、供应链稳定性等核心价值要素,导致评估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对于数字货币,部分法官因无公开交易市场价格,直接以“无法评估”为由不予分割,未参考同类币种的历史交易记录或第三方评估机构报价。

2.举证责任分配机械,未结合虚拟财产特征调整

虚拟财产的交易流水、收益明细、粉丝数据、充值记录等核心证据均存储在网络平台后台,当事人仅能提供账号注册信息、部分交易截图、充值凭证等碎片化证据,无法获取完整的核心数据。但部分法官仍以当事人未提供完整证据为由,驳回其分割虚拟财产的诉讼请求,未主动行使调查取证权向平台调取数据。如样本中多件涉网络店铺分割案件,当事人提交了店铺注册信息、部分订单截图,要求分割店铺收益,但法院以当事人未提供完整交易流水为由,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也未依职权向淘宝、拼多多等平台调取店铺流水数据。

(三)分割方式痛点:沿用传统财产分割思路,裁判结果可执行性低

1.分割方式选择与虚拟财产可转移性不匹配

虚拟财产根据可转移性可分为可转移型和不可转移型,但样本中法官未根据可转移性差异选择分割方式,对不可转移型虚拟财产判决实物分割或权属转移,导致裁判结果无法执行。如样本中某件涉及绑定个人身份证的淘宝店铺分割案件,法院判决店铺归女方所有,要求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淘宝平台规则限制,绑定个人身份的店铺无法办理经营权过户,导致裁判结果沦为一纸空文。

2.“平均分割”思路忽视虚拟财产的贡献度差异

样本中多数法官对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虚拟财产,直接适用传统财产的平均分割原则,未考虑夫妻双方对虚拟财产增值的贡献度差异,导致裁判结果显失公平。虚拟财产的增值与夫妻双方的资金投入、时间精力、运营能力、资源引流等贡献密切相关,不同主体的贡献度差异较大,如网络店铺的运营中,一方负责资金投入和供应链搭建,另一方负责日常运营和客户维护,双方贡献度可能存在明显差异,如果未核算双方的贡献度,直接判决双方各占50%的份额,导致贡献度高的一方权益受损,也不利于虚拟财产的后续运营。

3.分割判项内容模糊,未明确具体履行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作出分割判决时,判项内容过于模糊,未明确虚拟财产的归属、补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支付期限、平台协助义务等具体履行要求,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执行后期法院无法执行。如某件涉网络店铺收益分割案件,法院判决女方分割店铺50%的收益,但未明确收益的核算周期、核算标准、支付方式,导致双方就收益分割产生新的争议,无法实际履行。

三、实务创新:离婚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裁判思路

(一)资格认定:构建标准化的认定体系

1. 资格认定两步法,统一属性权重判定思路

资格认定采用两步法,第一步为财产性特征审查,该步骤是虚拟财产纳入离婚分割范围的前置条件,法官需核心判定虚拟财产是否同时具备经济价值、可支配性、一定流通性三要素,且三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价值指虚拟财产可通过交易、变现、运营等方式产生金钱利益,例如网络店铺的经营利润、合法数字货币的市场交易价值等;对于纯娱乐性质、无任何充值行为且无变现可能的虚拟财产,如纯娱乐类游戏账号、无财产关联的私人社交账号,因其不具备经济价值,法官可直接将其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可支配性指当事人能够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虚拟财产,比如当事人可自主运营网络店铺、交易游戏道具、提取网络理财资产等,若虚拟财产因平台规则限制,当事人完全无法支配,则该财产不具备可支配性。一定流通性指虚拟财产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交易、转让或变现,如合法数字货币的合规流通、游戏道具在玩家间的合法交易、网络店铺经营权在平台内的转让等,完全无交易可能的虚拟财产则不具备流通性。司法实践中,微信账号是典型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载体,对于账号内的零钱、理财通资产,当事人可自主提取、转账,完全具备上述三要素,法官应认定其具有财产性并进入第二步审查;而微信账号本身的聊天功能、亲友关系链等纯人身属性部分,因不具备财产性特征,法官直接不予分割。

第二步为可分割性特征审查,该审查以财产性认定为前提,法官核心通过对比虚拟财产的人身依附性与财产性的权重占比,结合价值核心来源直观判断其可分割性及分割范围。若虚拟财产的价值核心源于注册方的个人身份、人格特征、创作能力、操作习惯等人身要素,财产性仅为附属价值,则法官应认定该财产的人身依附性显著强于财产性,此类财产本体因与注册方人身高度绑定,不具备分割实操性,法官仅可对双方婚后共同运营该财产产生的收益进行分割,例如个人风格鲜明的自媒体账号、与注册方操作习惯深度绑定的个人游戏账号。若虚拟财产的价值核心源于其实际经济价值,人身依附性较弱且可通过司法方式剥离,则法官应认定该财产的财产性占主导且人身依附性可剥离,此类财产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范围,法官需对财产本体及相关收益一并进行分割,例如经营性网络店铺、合法数字货币、网络理财资产等。

1 离婚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资格认定两步法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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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类型化区分可分割与不可分割情形,明确裁判边界

可分割虚拟财产以财产性为主导,人身依附性较弱或可通过司法方式剥离,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经营性网络店铺,法官可对店铺本体及双方婚后产生的全部收益进行分割;二是具有合法交易价值的数字货币,法官可对货币本体及增值收益进行分割;三是游戏充值账号、可交易游戏道具、Q币等,法官仅对双方婚后充值部分及对应增值额、收益进行分割;四是如支付宝余额、微信余额宝等网络理财资产,法官对全部资产及收益进行分割;五是可转让的视频、音乐平台年费会员账号,法官仅对双方婚后充值余额进行分割。

不可分割虚拟财产的人身依附性显著强于财产性,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私人社交账号,法官仅对双方婚后通过该账号产生的商业收益进行分割,若无商业收益则不予分割;二是纯娱乐性质、无大规模变现可能的个人游戏账号,法官仅对双方婚后共同充值部分的余额进行分割;三是个人风格鲜明的非经营性自媒体账号,法官仅对双方婚后通过该账号产生的商业合作收益进行分割;四是绑定个人身份、无商业运营行为的小众店铺,因该类店铺无实际经济价值,法官直接不予分割。

3. 以“贡献度”为核心,界定共有与个人财产的权属

针对“婚前注册、婚后运营”类虚拟财产的权属界定难题,法官在认定该财产具备财产性与可分割性的基础上,应以“实质性贡献”为核心,判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核算婚前个人份额与婚后共有份额,明确共有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边界。

实质性贡献是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投入的核心标准,该标准无需区分资金投入与非资金投入,但需同时满足持续性、关联性、有效性三要素:持续性指投入行为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进行,例如当事人长期运营网络店铺、持续创作自媒体账号内容、长期为账号引流等,一次性、偶然的投入不认定为实质性贡献;关联性指投入行为与虚拟财产的增值、运营直接相关,例如资金备货、内容创作增粉、客服服务提升店铺好评率等,与虚拟财产运营、增值无关的投入不认定为实质性贡献;有效性指投入行为实际为虚拟财产带来增值、收益或运营保障,例如粉丝量增长、店铺利润上涨、变现能力提升等,无实际效果的投入不认定为实质性贡献。

实践中,以下五类行为可直接认定为实质性贡献:一是资金投入,即当事人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虚拟财产充值、备货、推广等;二是运营管理,即当事人负责网络店铺或账号的日常运营、客服接待、订单处理、内容更新等;三是资源引流,即当事人利用自身人脉、社交关系为店铺或账号引流、拓展客户等;四是创作研发,即当事人参与自媒体内容创作、视频拍摄、直播等相关工作;五是技术支持,即当事人为虚拟财产的运营提供技术维护、账号优化等服务。法官可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上述行为,结合实质性贡献的三要素,快速作出双方是否存在共同投入的判定。

虚拟财产的权属及份额划分,需根据婚前注册与婚后投入的具体情形明确界定:若虚拟财产为一方婚前注册、婚后双方无任何实质性贡献,则该财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法官不予分割;若虚拟财产为一方婚前注册、婚后仅一方单方作出实质性贡献,则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婚前投入部分按婚前成本占比核算为注册方个人份额,婚后增值部分及婚后投入部分为夫妻双方100%共有份额;若虚拟财产为一方婚前注册、婚后双方共同作出实质性贡献,则该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婚前投入部分为注册方个人份额,婚后共同投入及增值部分按双方贡献度比例划分为共有份额。通过该规则,基层法官可快速、准确划分虚拟财产的份额,有效解决此类财产权属界定模糊的问题。

(二)价值评估:分类型+差异化举证+标准化流程,构建精准评估体系

1. 分类型制定评估思路,适配不同虚拟财产的价值逻辑

针对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法官应采用差异化的评估思路,适配各类财产的价值逻辑,确保评估结果精准合理。其中,交易类虚拟财产包括具有合法交易价值的数字货币、可交易游戏道具、Q币等,其核心评估方法为市场价格法。评估时,法官以评估基准日(通常为起诉离婚之日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的市场平均价为核心核算要素,结合交易手续费、流通性进行综合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评估基准日市场平均价×财产数量-交易手续费;对于流通性高的交易类虚拟财产,按初步核算价值认定即可,流通性低的则酌情下调10%—20%,无公开交易市场的,参考该财产的历史交易记录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报价进行认定。

充值类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充值账号、视频/音乐平台会员账号、无商业运营的充值类虚拟财产等,其核心评估方法为成本核算法+增值调整法。评估时,法官仅核算双方婚后的充值部分,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婚后充值成本+(婚后充值对应道具增值额×增值比例),若婚后充值部分无增值,则直接按婚后充值余额认定,婚前充值部分作为注册方个人财产,不纳入评估范围。

经营类虚拟财产包括网络店铺、经营性自媒体/社交账号、直播账号等,其核心评估方法为净资产法+收益法双重评估,取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评估价值。其中,网络店铺以近1-3年的平均净利润为核心,结合店铺信誉等级、客户资源、供应链稳定性确定市盈率,如皇冠级店铺按3倍计算、钻级店铺按2倍计算、心级店铺按1倍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平均净利润×市盈率;经营性自媒体账号以近6个月的平均商业收益为核心,结合粉丝量、互动率、粉丝质量确定价值乘数,如高消费能力粉丝群体按10倍计算、中等消费能力按7倍计算、较低消费能力按5倍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平均商业收益×价值乘数。核算过程中,法官需剔除刷单、虚假打赏等虚假收入,扣除房租、人工、推广费等运营成本,确保评估价值的客观性。

2. 差异化举证责任分配,明确电子证据采信标准

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突破“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机械适用,制定差异化举证规则,同时明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采信标准,既能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也能提升证据认定的效率与客观性。

差异化举证责任分配分为四步:第一步是当事人的初步举证责任,主张分割虚拟财产的一方,仅需提交账号注册信息、充值凭证、交易截图、收益记录、共同运营痕迹等初步证据,即完成举证义务,法官不得仅以证据不够充分为由驳回其分割请求;第二步是法院的依职权调查取证责任,对于交易流水、收益明细、粉丝数据等核心数据,因该类数据通常由网络平台掌控,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法官必须向相关平台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调取数据,不得将举证责任完全归于当事人;第三步是网络平台的举证义务,平台收到法院《协助调查通知书》后,需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核心数据,不得以“保护用户隐私”“平台内部规则”为由拒绝提供;第四步是举证推定规则,若平台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核心数据或逾期提供,法官直接推定主张分割虚拟财产一方所主张的财产价值成立,并按该价值进行分割。

2 差异化举证责任分配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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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采信需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官应分类型明确采信标准:对于交易截图、充值凭证,重点审查其原始获取路径、取证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对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予以采信;无原始获取路径、无法核实真实性的,不予采信;对于平台后台数据、交易流水,加盖平台公章或经司法区块链存证、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直接予以采信;对于第三方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资质、评估方法合法、评估依据充分的,予以采信;评估报告存在轻微瑕疵的,责令评估机构补正后再予以采信;评估机构无资质、评估方法违法的,不予采信;对于共同运营痕迹如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当事人能提供原始载体、内容完整无篡改的,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采信。

3. 制定标准化四步评估流程,实现评估程序规范化

为避免评估程序流于形式,确保评估程序合法规范、评估结果公正有效,法官需明确评估流程中每一步的操作要求、责任主体与时间节点,构建标准化的四步评估流程。

3 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化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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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第一步评估申请与审查环节,当事人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书面《评估申请书》及初步证据,法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评估条件的,裁定启动评估程序;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评估费用由申请方预交,最终根据财产分割比例由双方分担。第二步评估机构选定环节,法官优先从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取具有虚拟财产评估经验的机构,同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意愿,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通过摇号方式确定,确保程序公正。第三步平台协助与数据调取环节,法官依法向相关网络平台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平台提供评估所需的核心数据,平台拒不配合的,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万至100万元的罚款,为评估工作提供充足的数据支撑。第四步评估报告质证与最终认定环节,评估机构按期出具《评估报告》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报告有异议的,需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并可申请评估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评估人员出庭后,需向法庭说明评估方法、评估依据及价值构成,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认定最终评估价值,并将该价值作为虚拟财产分割的直接依据。

(三)分割方式:贡献原则+差异化模式,构建可执行的分割体系

1. 贡献原则优先,兼顾特殊主体权益

虚拟财产分割应坚持贡献原则优先,核心是按夫妻双方对虚拟财产的贡献度比例分割共有份额,贡献度核算综合考虑资金投入、时间精力、运营能力、资源引流、创作能力五大要素,各要素权重分别为40%、25%、15%、10%、10%。法官需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别核算双方在各要素上的分值,将各要素分值相加后得出双方的贡献度比例:其中,资金投入按双方投入金额占总投入金额的比例核算分值;时间精力按当事人全职或兼职运营虚拟财产的情况核算分值;运营能力按当事人在虚拟财产运营中的角色、实际运营能力及运营效果核算分值;资源引流按当事人引流行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资源价值核算分值;创作能力主要针对自媒体账号等需创作的虚拟财产,按当事人的创作能力核算分值。

在坚持贡献原则的基础上,法官还需兼顾特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贡献度基础分割比例上,对抚养子女一方、女方、无过错方酌情多分5%-10%,具体调整标准固定如下:仅为抚养子女一方或仅为女方的,多分5%;同时为抚养子女一方且为女方的,多分7%;同时为抚养子女一方、女方且为无过错方的,多分10%;仅为无过错方的,多分5%。上述案例中,女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且无过错,因此在35%的基础分割比例上多分7%,最终分割比例为42%,男方最终分割比例为58%,该分割方式既体现了贡献原则,也兼顾了特殊主体的权益。

2. 差异化分割模式,适配虚拟财产的可转移性与整体性

根据虚拟财产的可转移性与整体性特征,采用折价补偿、收益分成这两种差异化分割方式,确保分割方案具有可执行性,同时兼顾虚拟财产的价值保值与后续运营稳定性。

折价补偿为优先适用的分割方式,适用于高价值可交易虚拟财产,如数字货币、可转让游戏道具,人身依附性强且不可转移的财产,如私人社交账号、个人游戏账号,和如网络店铺、自媒体账号等整体性强无法拆分的财产。法官首先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虚拟财产的归属,协商不成的,判决该财产归经营能力强、使用频率高、实际控制该财产的一方所有,归属方需按虚拟财产的最终评估价值×对方的分割比例,向对方支付折价补偿款,同时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该分割方式符合虚拟财产的整体性、唯一性特征,执行难度低,且有利于虚拟财产后续的正常运营与价值保值。

收益分成作为次选分割方式,适用于绑定个人身份无法过户的网络店铺、非注册方无法独立运营的自媒体/直播账号、双方均主张经营权且无法协商一致的虚拟财产。法官判决该财产的经营权归注册方或实际运营方所有,同时明确非经营方的收益分成比例、分成周期,通常为每月或每季度,每月/季度15日前支付上一期收益、支付方式,同时约定收益分成期限(一般为3—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经营方的义务,如定期向非经营方提供收益流水、接受非经营方的合理监督以及违约责任,如经营方未按约定支付收益的,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分割方式能够有效解决虚拟财产绑定个人身份无法过户的难题,既保障了非注册方的收益权益,也兼顾了虚拟财产运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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