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家庭结构变化,老人主张隔代探望的案件日益增多,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子女离世后,祖辈能否单独探望孙辈?探望的频次和方式如何确定?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与满足老人情感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小丽系老张夫妇的独生女。小丽与小赵结婚后,于2020年3月生下儿子明明。
明明出生后,老张夫妇便一直帮忙照顾抚养明明。2023年6月,小丽因病去世。此后至2025年3月,明明一直跟随老张夫妇共同生活。2025年4月,小赵将孩子接走,随其共同生活。
在此前双方发生的法定继承纠纷中,小赵曾明确表示同意二老探望明明。
但孩子被接走后,老张夫妇多次要求探望明明均被小赵拒绝。老张夫妇遂将小赵作为被告遂诉至新密法院,请求保障其对明明的探望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隔代探望权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探望权不同,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源于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伦理,核心功能在于满足情感联络与精神慰藉需求,并非替代死亡的父母一方行使抚养、教育职责。二原告要求探望明明的诉求合法合理合情,应予支持。
同时,隔代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不影响明明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老张夫妇可每两周与明明微信视频通话一次;在明明每年寒假期间,可接明明与其共同生活五天(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小赵对老张夫妇行使探望权应予以配合。
典型意义
隔代探望权虽受法律保护,但行使必须有边界。法院在确定探望方案时,始终要把握两条底线:一是不能打乱孩子稳定的作息、学业与成长环境;二是不能无端干预直接抚养人的正常养育安排。
本案中,法官综合考虑明明年仅五岁、生活现状及探望便利性等因素,最终确定“每两周视频一次、寒假共同生活五天”的探望方案,既保障了老人的情感需求,又避免给直接抚养人增加过重负担,实现了未成年人权益、老人精神需求与监护人监护秩序三者的平衡,为处理同类隔代探望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供 稿:新密法院
统筹策划:中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