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如果把婚姻比作是一场合伙,那么股权代持,是合伙关系里最脆弱的口头约定。尤其是夫妻之间的股权代持,往往基于亲密信任、毫无防备,所有人都默认“一家人不分你我”,无需书面协议、无需风险防范。可一旦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走向离婚,昔日的信任会彻底崩塌,人性的博弈会彻底暴露。原本无伤大雅的挂名代持,会变成一方恶意施压、转嫁债务、报复追责的工具。
当夫妻离异,实际控制一方可以利用自身经营优势、关联公司资源,刻意制造债务风险、启动股东追责程序,让毫无实权的名义持股方背负巨额损失。本文结合真实纠纷场景,理清名义股东困局、拆解婚变后的人性与法律双重风险,给出普通人可落地的避坑方案。
一、案情简介:
一份“烫手”的代持股权,
藏着婚变后的恶意风险
张大强与刘阿娟登记结婚六年,双方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二人婚内设立汇通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张大强持股80%,阿娟表弟林小文持股20%。
该股权架构的设立初衷并非夫妻共同投资,而是夫妻之间无书面协议的“婚内代持”。因刘阿娟自身原有产业存在关联交易限制,无法直接持股经营,出于夫妻间的绝对信任,双方口头约定由丈夫张大强挂名持股。自公司成立以来,汇通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洽谈、财务管控、公章保管、决策审批全部由阿娟全权负责,张大强从未参与经营管理,也从未享有任何股权分红收益,纯粹是“挂名股东”。
汇通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所有股东至今未实缴出资。同时,汇通公司对小明实业有限公司负有200万元到期债务,而小明实业是刘阿娟婚前100%全资控股的企业,完全由阿娟掌控。这一特殊的关联债权结构,为后续可能的恶意追责埋下了隐患。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亲密无间,自然无人计较代持协议、风险划分、证据留存。可婚变之后,一切彻底反转。法庭之上,阿娟当庭否认股权代持事实、否认自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明确拒绝接收案涉股权,执意将这份“空壳股权”全部推给张大强。
对张大强而言,问题并不只是股权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还包括未缴出资责任及公司债务风险最终由谁承担。依托对两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阿娟完全可以出于报复、转嫁风险的目的,操控小明公司起诉汇通公司追偿200万债权。一旦汇通公司无资产清偿,便可启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起诉追加名义股东张大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让从未经营、从未获利的张大强,无端背负巨额债务风险,这是婚变后人性博弈下最真实的风险。
此时张大强陷入两难:要么默认接收带债股权,被动等待被追责;要么坚持厘清权责,在离婚诉讼中一次性解决所有隐患。这场股权分割,早已不是简单的财产分割,而是风险隔离的最后防线。
二、双方核心观点梳理
(一)张大强(名义股东)观点
1. 案涉80%股权系阿娟为规避关联交易限制,委托本人代持,本人仅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不参与经营、不掌控财务、未获取任何收益,双方内部应按代持约定确定股权权益和风险承担。
2. 刘阿娟同时控制关联债权人小明公司,并实际参与汇通公司的经营。离婚后若由其单方控制债权主张和公司经营,张大强可能面临出资加速到期及后续追责风险。
3. 主张优先确认代持关系,判令股权变更至阿娟名下;若无法认定代持或阿娟拒收股权,必须在离婚文书中明确双方共担风险、本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坚决反对搁置争议、另案处理,避免风险持续扩大。
(二)刘阿娟(实际控制人)观点
1. 工商登记具备公示效力,80%股权登记在张大强名下,虽然婚内取得,但本人自愿放弃分割,股权归张大强所有。
2. 当庭否认股权代持约定,主张自身并非汇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债务、经营风险、出资责任均与本人无关。
3. 股权代持及公司责任属于公司法上的争议,如有分歧,应另案处理。
三、法律逻辑深度分析:
法理底线+人性风险双重警示
夫妻代持是所有股权代持中风险最高、证据最弱、反噬最强的类型。亲密关系会让人放弃所有防范意识,不签协议、不留证据、不约定权责,一旦婚变,昔日的信任会变成对方拿捏自己的软肋。结合本案,核心法律与人性风险可分为两层。
(一)法律层面:
内外区分原则,名义股东对外无法免责
商事法律严格遵循内外区分原则,工商登记对外具备绝对公信力,夫妻内部的口头约定、代持事实,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四条明确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因此,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并不意味着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当然拒绝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60号案明确,股权代持仅约束代持双方,属于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外部债权人,商事外观效力优先保护交易安全。
落实到本案:若小明公司作为债权人,起诉汇通公司、追加张大强为被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即便所有人都知晓阿娟是实际控制人,对外也无法免除张大强的股东责任,只能事后内部追偿。
(二)人性层面:
婚变无温情,亲密代持最易被恶意反噬
本案最核心、最容易被普通人忽视的风险,并非法律规则本身,而是婚变后的人性风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彼此毫无防备,不会留存代持证据、不会约定风险承担、不会防范对方恶意操作。可一旦感情破裂,对立情绪会催生恶意追责行为。
阿娟同时掌控债权方(小明公司)与债务方(汇通公司)的实际经营,拥有绝对的操作主动权。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起诉、何时起诉、是否加速认缴出资到期,完全可以出于报复心理,刻意启动诉讼程序,让张大强背负巨额债务、陷入诉讼泥潭。
更关键的是,若因婚内信任无防备,张大强几乎没有书面代持证据,阿娟当庭否认代持后,张大强举证难度较高。这也印证了一个核心道理:哪怕是夫妻至亲关系,股权代持也必须留痕、设防,防人之心不可无,婚姻温情不能替代法律风险防控。无证据的夫妻代持,就是给自己埋下随时会爆炸的定时炸弹。
(三)搁置争议=主动放弃维权主动权
若本案选择另案处理、搁置股权争议,张大强将陷入三重挑战:一是阿娟持续掌控公司,可随意新增债务、扩大风险;二是离婚庭审的最佳取证窗口消失,对方后续有可能会统一说辞、销毁证据;三是离婚后新增债务会被法院认定为股东自行承担,后续追偿困难更大。看似暂时省事,实则是忽视了风险隔离的良机。
(四)无书面代持协议,是本案最大短板
基于夫妻信任,双方仅口头约定代持,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阿娟当庭否认代持后,张大强仅凭口头陈述无法定案,若无完整证据链,法院只能以工商登记为准,认定股权归登记股东所有,所有风险由张大强自行承担。
四、针对性实操建议:规避夫妻代持婚变风险
(一)给名义股东张大强的核心建议
1. 建议本次离婚诉讼一并处理股权,绝不搁置争议。设置分层诉讼请求:优先诉请确认代持关系、变更股权至阿娟名下;若无法认定代持、阿娟拒收股权,建议通过调解条款固定“婚内债务、出资义务双方共担+全额追偿”条款,为后续维权留足依据。若最终判决结案,应在法庭离婚诉讼材料中,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将来追加女方阿娟为共同股东债务连带责任承担者,而不应因为股权归大强、故而所有婚内股东责任都归大强所有。
2. 紧急补全证据链,弥补婚内无防范的短板。立刻收集所有能够证明代持、阿娟实际控制公司的证据:夫妻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提及挂名、规避关联交易)、阿娟签字的公司合同与财务文件、公司资金流水、表弟证人证言、自身未参与经营、未领取分红的全部凭证。利用离婚庭审程序,固定阿娟的不实陈述,留存庭审笔录,作为后续追偿核心证据。
3. 采取保全措施,审查关联债权。围绕200万元债权的合同、发票、银行流水、会计凭证、履行节点及资金是否回流展开核查。如存在财产转移或证据灭失的现实风险,可根据具体诉讼请求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
4. 摒弃“夫妻无需设防”的固有思维。深刻认清婚姻是情感关系,股权是商事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再好的夫妻感情,也无法抵消商事风险,无防护的婚内代持,就是给对方日后报复、转嫁风险留下突破口。
(二)给实际控制人刘阿娟的核心建议
1. 杜绝恶意诉讼转嫁风险,避免得不偿失。依托关联公司债权刻意追责、报复对方,虽能暂时占据优势,但法院在审理此类关联诉讼时,会重点审查债权形成背景、离婚纠纷全过程,一旦认定存在恶意转嫁风险的行为,会作出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认定,甚至可能调整责任划分。连环诉讼只会消耗双方时间、财力,最终引发多轮追偿纠纷。
2. 理性处置股权与债权,一次性定分止争。最优方案是双方能够协商,可在合理估值和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基础上确定股权承接方案,并同步约定工商变更、资料交接和内部追偿机制,减少后续诉讼。
3. 摒弃婚内代持的侥幸心理。夫妻股权代持本身就存在极大法律隐患,依靠亲密关系规避规则、不留证据,一旦关系破裂,必然引发权属、债务、追责多重纠纷,后续经营务必杜绝此类操作。
五、普适普法总结:夫妻代持,最忌毫无防备
夫妻婚内股权代持,大多始于信任、疏于防范,终于婚变、陷于纠纷。关系和睦时,一切隐患都会被掩盖;一旦感情破裂,昔日的信任漏洞,就会变成对方精准打击的武器。尤其是一方掌握公司控制权、关联债权的情况下,极易利用认缴出资、债权追责等合法手段,恶意转嫁风险,让挂名一方承受无妄之灾。
因此,如果确有代持需要,至少应书面明确出资来源、投资收益、表决权行使、资料保管、出资责任、债务披露、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并保留实际履行证据。婚姻关系可以建立在信任之上,商事安排仍应经得起证据和程序的检验。
END
作者介绍
袁芳
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吴天坛
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