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给女方买假三金,离婚后女方起诉男方赔偿三金及精神损失!

2026-09-15

转载自:最高判例 最高判例

案件事实:

2024年12月5日,原告叶某彤(女,1995年出生)、被告李某(男,1996年出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被告李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假“三金”赠与原告叶某彤,且未如实告知原告案涉“三金”假货属性。

2026年3月5日,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五条载明:

1.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个人原因(向女方要回彩礼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车辆贷款,给女方购买的三金系假货)欠女方款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婚后双方无共同债权。

2. 还款计划:男方偿还上述借款即于2026年3月10日前,向女方支付人民币25,000元。

3. 违约责任:若男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足额还款,则视为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女方有权立即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男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女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还清为止。若因男方违约导致女方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男方应承担女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原告叶某彤起诉: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2026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购买“假三金”(金包银饰品)造成的损失24,197.48元(手镯款)及其他饰品损失(剩余重量为20.71g,按照金价1040元/g计算为21,538.40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4.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5. 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7000元、差旅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2月5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6年3月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女方要回彩礼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车辆贷款,给女方购买的三金系假货)欠原告款项共计25,000元,并承诺于2026年3月10日前支付完毕,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女方支付违约金;若因男方违约导致女方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男方应承担女方为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承诺为原告购买结婚“三金”,2025年1月13日,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手镯、吊坠、耳环等饰品实为“金包银”假货,其中仅手镯系通过老庙黄金开具发票(金额24,197.48元),但实际并非足金。被告以假充真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破坏了夫妻间基本信任与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屈辱与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就其欺诈行为作出正式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并赔偿购买假三金的全部损失。同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律师费。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某答辩称:

1. 被告不认可欠款25,000元及违约金的请求,因《离婚协议书》系受原告胁迫签订,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登记结婚后,原告给了被告50,000元,但这50,000元系用于婚礼花销及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没有明确借贷合意,不应当视为被告的个人债务,原告据此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均无依据,且被告并非恶意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法院认定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亦明显过高;

2. 被告不认可“三金”的赔偿损失。案涉饰品系被告为结婚目的向原告的赠与,双方并未约定“三金”实际价值以及需为纯金。被告依据自身经济能力,已实际履行赠与行为,且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物品归各自所有,原告未遭受实际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3. 被告不认可书面赔礼道歉。赔礼道歉适用于人格权、名誉权等情形,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存在人格权侵权事实,原告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 被告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痛苦、情感伤害”无证据支撑,被告不存在民法典第1091条所列“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双方离婚系因感情破裂;

5. 被告不认可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原告主张案涉欠款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主张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无事实基础。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关于对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约定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是否应就假“三金”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是否因婚后购买假“三金”的行为,对原告承担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1.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关于对欠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离婚协议系夫妻双方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见,且系法定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待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该离婚协议即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系自愿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该离婚协议即生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虽主张该协议是受原告胁迫而达成,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亦未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故对其该意见,本院不予釆信。关于欠款及违约金,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被告于2026年3月10日前支付原告款项25,000元,被告未依约履行,属违约,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款项25,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年利率36.5%)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结合双方原系夫妻的特殊身份关系,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借期届满次日即2026年3月11日起算。关于律师费,案涉《离婚协议书》就律师费的承担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电子发票等证据证明律师费的实际发生,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差旅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差旅费的实际发生及具体金额,故对原告主张差旅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2.被告是否应就假“三金”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首先,《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载明:“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因个人原因(向女方要回彩礼用于偿还其个人婚前车辆贷款,给女方购买的三金系假货)欠女方款项,共计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婚后双方无共同债权”,该条款明确将购买假“三金”列为被告对原告负有欠款的并列事由之一,本院认定双方已通过达成离婚协议就被告购买假“三金”的行为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达成一致意见,则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就同一事实再次主张赔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被告赔偿假“三金”的损失,该条所列举的符合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通常指重婚、家暴、遗弃、虐待等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的行为,被告购买假“三金”的行为与之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差异显著。综上,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假“三金”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3.被告是否因婚后购买假“三金”的行为,对原告承担书面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责任?本案所涉假“三金”属婚后购买,系被告为增进夫妻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原告应看重心意,而非以价值进行衡量。被告依据自身经济能力购买礼物,本无可厚非,但其刻意隐瞒的行为确实欠妥,本院在此对被告蓄意购买假“三金”赠与原告的行为提出严肃批评。夫妻本应同甘共苦、坦诚相待,被告行为虽有过错,但双方已然离婚,且对假“三金”的处置已达成协议,则不应再过多为此纠缠。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购买假“三金”的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后果,本院在判决书中对被告提出批评,足以弥补原告因此受到的伤害,则对原告请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叶某彤款项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6年3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叶某彤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

三、驳回叶某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叶某彤;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6)川0904民初1427号    

来源:最高判例


公众号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阅读5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