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婚外异性净转账190余万元, 原配起诉获法院全额支持!

2026-09-19

丈夫向婚外异性净转账190余万元

原配起诉获法院全额支持

——兼谈款项转入第三者近亲属账户时,

谁应成为被告、谁应承担返还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与婚外异性保持长期不正当关系,并持续转账、购物。面对“合伙投资”“已经还款”等抗辩,院最终确认赠与无效,判令婚外异性返还190余万元。



案情简介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结婚多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先生与丙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甲女士曾因顾及家庭选择原谅,但后来发现,双方不仅始终保持联系,乙先生还持续向丙女士转账并为其购物。

银行流水、微信记录显示,自2015年至2025年,乙先生通过微信及银行账户向丙女士转账合计200余万元,并另有购物支出。部分转账金额为“520”“1314”,备注中还出现明显具有亲密含义的称谓。

甲女士遂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丈夫向婚外异性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对方提出了哪些抗辩?

丙女士认可转账及购物金额,但否认属于赠与,主要提出三项抗辩:

第一,其与乙先生曾共同经营饭店,大部分转账属于合伙投资款;

第二,其中部分款项转给其近亲属,系工程款、工资等,并非自己受赠;

第三,其曾向乙先生指定的案外人支付75万元,应当从返还总额中抵扣。

这些抗辩表面上分别指向“经营往来”“他人收款”和“已经返还”,实际上都在争夺同一个核心:案涉资金究竟是否用于维系婚外关系,以及谁才是款项的真实受益人。



融家办案:让亲密关系与资金流向相互印证

本案不能只看一笔笔孤立的转账。我们将出轨保证书、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特殊金额转账、亲密备注、银行流水及购物记录结合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双方关系长期、稳定且明显超越正常朋友或商业伙伴,持续的大额资金往来也与该关系高度关联。

对方主张合伙经营,却未能提交合伙协议、投资凭证、经营账目、盈亏分配方案等基本商业材料。所谓“投资款”既缺乏交易基础,又夹杂大量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和备注,无法呈现正常经营往来的特征。

对方还主张向案外人支付的75万元属于还款。但收款人既非甲女士,也非乙先生,且相关款项可能涉及另一借贷关系,无法证明已经向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返还。



法院判决:赠与无效,返还190余万元

法院认为,乙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系与丙女士的不正当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相关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赠与行为无效后,丙女士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依法分割的情况下,不能仅返还其中一半,而应返还违法取得的全部财产。法院在扣除丙女士曾回转乙先生的11万余元后,判令其向甲女士返还190余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丈夫与婚外异性共同负担。



延伸争点:钱转进第三者近亲属账户,该列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

本案审理中,对方提到部分款项曾进入其近亲属账户,但该近亲属并未作为本案当事人,判决也没有处理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责任。如何确定近亲属的诉讼地位,是同类案件中极具实务价值的问题。

《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规定的受赠“他人”,并不限于与已婚一方保持不正当关系的本人,也可能涉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但“钱进入谁的账户”,并不必然等于“谁就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法官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评析》中提出:如果男方是为了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只是依第三者安排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其近亲属,可以解释为《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此时,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仍是男方与第三者,近亲属仅为实际受领款项的第三人。为查明收款及资金去向,可以将近亲属列为第三人,并在同一诉讼中一并解决。

这一观点为减少诉累提供了重要解释路径。但从目前可检索的公开案例看,法院将近亲属仅列为第三人的同类裁判并不多见;实务中更常见的做法,是原告将第三者及实际收款的近亲属一并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结合赠与合意和资金去向分别认定责任。

因此,近亲属应列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关键不在于账户名称,而在于原赠与合意指向谁:若赠与利益实质归属于第三者,近亲属只是代收或受第三者指定收款,理论上可列为第三人;若资金闭环尚不清晰,或者近亲属可能是独立受赠人,将其与第三者一并列为共同被告,更符合目前的诉讼实务,也有利于避免另案起诉。



近亲属单独返还,还是与第三者共同返还?

结合公开案例,法院通常不会仅因第三者与收款人具有亲属关系,就判令二人共同返还全部款项,而是根据实际受领和利益归属分别处理:

· 成年近亲属独立受赠的:第三者与近亲属通常各自返还自己实际取得的部分。二人虽可作为共同被告参加同一诉讼,但实体责任是分别返还,并非当然共同或连带返还。

· 近亲属仅为代收、中转的:如果流水能够形成“男方付款—近亲属代收—转入第三者”的闭环,赠与利益最终归属于第三者,可以由第三者返还,近亲属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协助查明资金流向。

· 收款人为第三者未成年子女的:应重点审查款项是否真正赠与未成年人,以及实际由谁控制和使用。如果账户由第三者管理,款项实质用于第三者本人或其家庭生活,通常应由第三者承担返还责任,不宜让未成年人直接承担返还后果。

· 存在共同受领或恶意串通的:只有证据证明第三者与近亲属共同策划、共同控制或共同隐匿款项,并符合相应责任构成时,才有进一步主张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空间。亲属关系本身不足以推定共同责任。

由此可见,程序上可以将实际收款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但实体上仍应区分各自取得的利益。起诉时可以把相关主体纳入同一案件,再依据调查取得的完整流水,明确由谁对哪一部分承担返还责任。



类似案例呈现了怎样的裁判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行为全部无效,无过错配偶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实际收取的全部款项。

北京三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男方分别向婚外第三者及其女儿赠与财物。原配将二人共同列为被告,法院最终判令第三者返还20余万元、其女儿返还1.5万余元,采取的是“共同参加诉讼、各自返还所得”的处理方式。

四川一则公开案例中,男方借他人账户中转40余万元,该代收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款项随即等额转入婚外第三者账户,法院最终将该部分认定为对第三者的赠与,并由第三者返还。这说明,资金闭环能够证明近亲属或案外人仅为通道时,不必机械地由账户名义人承担责任。

另有对多份其他裁判文书的统计显示,涉及第三者父母、非婚生子女或其他代收主体时,原告将实际收款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的做法较为普遍。整体来看,实务路径可以概括为:程序上尽量一并解决,实体上按照真实受赠人与实际利益归属确定返还主体。



融家提示

婚外赠与案件中,婚外关系只是起点,资金流向才决定能追回多少。除了保存聊天记录、亲密照片、保证书等关系证据,更应及时固定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账单、购物订单、收款账户和后续转账记录。

如果发现款项进入第三者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近亲属账户,诉讼策略上可将第三者与成年实际收款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避免遗漏主体;待查清资金闭环后,再区分由第三者返还、近亲属各自返还,或者在有充分依据时主张共同责任。收款人系未成年人的,应重点追查账户由谁控制、款项由谁使用,通常应由实际控制和受益的第三者承担返还责任。

忠实义务不仅关乎感情,也关乎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
法律不保护以婚外关系为目的的财产赠与,也不会让复杂的转账路径当然成为逃避返还责任的屏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赠与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并依法请求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全部返还。

· 王丹:《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擅自处分共同财产问题研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评析》,载《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

· 北京三中院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夏某诉孙某、吴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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