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人头安置的拆迁房,属家庭共有财产。 以家庭户籍人口数量作为安置标准的拆迁安置房,所有登记在册的被安置人均享有相应份额,该财产性质为家庭共同共有,不可简单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需严格按照安置人口人数核定个人专属权益。
2.离婚不影响安置权益的分割请求权。 夫妻协议离婚时未处理的安置房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离婚后其他共有人仍可依据共有关系单独提起析产诉讼。
3.个人出资增购部分不纳入共有分割。 安置过程中家庭成员以个人资金额外购买超出安置标准的面积,该部分面积及对应的价值增值,属于出资者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家庭共有财产范围。
4.尊重已形成的物权秩序,以折价补偿替代实物分割。 安置房已完成产权登记并长期稳定使用的,法院通常会考量各方居住现状和物权公示状态,倾向于由多占份额方以折价款方式补偿份额不足方,避免强行实物分割引发新的矛盾。
5.拆迁奖励同属安置权益,一并处理。 搬迁奖励、装修奖励及配套车位等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各项财产利益,均属于安置权益的组成部分,分割时应统一纳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