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患病,监护权一定归其配偶吗?法院这样判!

2026-09-20

转载自:甘肃高院 家事案例中心-家与家





本文转载自甘肃高院。来源:金川区法院,编辑:张晶、乔莉莉,责编:李卓敏、骆斌,编审:龙鑫。

案例故事

王某罹患精神分裂症,病情影响自身辨识与判断能力。王某的母亲担心女儿得不到妥善照料,于2026年3月向法院提出申请参与女儿的监护。


王某的丈夫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长期和妻子共同生活,一直负责照料妻子的日常起居,理应由自己单独担任监护人,双方就监护人选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本案二人都具备监护资格,且均有照料王某的意愿,如果仅由配偶一人监护,在重大医疗方案选择、大额财产处置等关键事项中缺少监督约束。而由其丈夫与母亲共同监护,既能保障日常照料,又能做到互相监督,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长远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的丈夫与母亲共同担任监护人。

法官说法

1.监护顺位不是唯一判定标准:监护应当立足保障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监护顺位靠前,并不代表当然能够取得单独监护权。


2.共同监护人不是“各管各”:重大事项包括住院治疗、房产存款处置、长期康复方案等,需要全体监护人协商一致;而日常生活照料事宜,可由实际同住的监护人负责,兼顾便利与安全。


3.家庭矛盾不影响共同监护:亲属之间存在分歧,并不直接丧失监护资格。当近亲属均真心关心被监护人时,法院可以通过共同监护模式化解对立,以司法划定监护边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金川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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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龙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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