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8年3孩非亲生离婚案”庭审结束!女方拒绝道歉、说明孩子生父身份

2026-09-21

2026年8月17日下午,备受关注的“男子结婚8年3孩均非亲生”案在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法庭最后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当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当事人韦先生(化姓)与妻子何女士(化姓)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3个女儿,大女儿现年8岁,双胞胎女儿于2025年7月出生,今年刚满周岁。2026年4月,因怀疑妻子出轨,韦先生决定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3个女儿均非他亲生。韦先生随后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1万余元。

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女方及孩子亲生父亲抚养。但查清孩子亲生父亲是谁是本案最大难点,“女方不肯提供相关线索、证据,这点很难核实”。经过开庭,原被告对解除婚姻关系和孩子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3个孩子均归女方抚养。

针对返还抚养费的数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及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争议较大,没有调解成功。

女方在庭上表示,念及韦先生母亲抚养孩子的辛苦,愿意赔付精神损失费,每个孩子1万元

今年4月,韦先生看到有关“孩子非亲生”的新闻后联想到自家情况,先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他先让母亲把双胞胎的指甲、口腔拭子寄到广州一家鉴定中心,连自己的血痕一起寄过去。4月18日第一份报告显示双胞胎排除亲子关系;4月23日他又采大女儿指甲寄过去,结果排除亲生关系。前后四份个人委托报告结论完全一致。

妻子何女士起初不认可韦先生私下做的鉴定,称“我只认司法鉴定”。韦先生随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委托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2026年7月3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排除韦先生为3个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鉴定意见书载明,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累积亲权指数(CPI)为5.3583×10⁻¹⁴。

原告方此次诉求具体包括退还10万元彩礼、返还8年抚养费11.5万元及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因3个女儿均非亲生,韦先生未主张抚养权。韦先生此前多次表示,比起31万余元赔偿,他更希望女方当庭如实告知3个孩子的生父身份。

韦先生表示自己仍然坚持此前的诉求,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要求赔偿抚养费11.5万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31.5万元。“三个孩子,只要有一个是跟我们有一点血缘关系,我也心里好受一点。”

开庭前,韦先生母亲称,自己对儿媳像亲女儿一样,结果她背叛了自己的家庭。韦先生母亲表示对孩子有感情,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甚至想留下一个孩子自己抚养,“3个孙女都是我一手带大的。我一个人带双胞胎,你说我辛苦不辛苦?到头来都是一场空。”

韦先生多次表示,希望女方说出孩子生父是谁,他和母亲都想知道。韦先生说,孩子的爷爷奶奶得知真相后受到了极大伤害,感觉没办法做人。他希望女方当庭承认自己的问题,向他和母亲道歉但女方未作回应

何女士此前接受深圳电视台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采访时称,自己只想离婚要回孩子,“他怎么说我不在乎”

入库参考案例:

2024年2月2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入库编号:2023-07-2-016-001,案号:(2021)甘04民终1582号),明确指出(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在该案中认为,王某某在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的义务,王某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刘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刘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结合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王某某的经济能力等综合认定,王某某向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刘某某与刘某乙无血缘关系,对刘某乙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刘某某为刘某乙所付出的抚养费应当由王某某返还给刘某某。关于返还抚养费的数额,一审法院参照本地区生活消费支出水平,酌定为30000元。

素材来源:红星新闻、澎湃新闻、大象新闻、都市现场、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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