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双重国籍”者出境时会在中国边检窗口被拦截,要求注销户口,否则无法离境。监管态度由过去的“提示消户”到直接“限制出境”强制注销。深圳、杭州、珠海等各地公安局陆续公告了未申报注销户口的人员名单,要求限期办理手续,逾期将注销户口。
双重国籍者若被视为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持有中国护照出境属于《出境入境管理法》不准出境的情况之“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需要注意2026年9月15日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将限制出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实施)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对此清理不是基于新规,而是数据技术追上了监管。
【国内数据共享】
2025年5月28日,国务院公布第809号令《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8月1日实施)明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这意味着,户籍、出入境、社保、税务等原本分散在不同部门的数据,在法律层面获得了互通的基础。这意味着口岸刷护照、采集生物信息的一刻,可实现数据比对。数据会识别出其是可能已经“定居国外”双重国籍的人员。
举个例子:王某持中国护照飞往香港转机前往墨尔本,出入境信息识别他上一次离境中国长达13个月,而他的中国护照上没有其他国家/地区的长期签证,他如何长期合法居住在境外呢?推测其持有其他护照。(笔者曾接到咨询,出入境识别信息后检查旅客行李箱,翻出澳大利亚护照,要求其注销户籍方可离境。)
【国家间数据共享】
国家间生物信息交换,已成为国际警务、边境安全和反恐合作的重要手段。主要通过多边、区域和双边协议进行。比如“普吕姆”体系(Prüm System)允许成员国自动搜索彼此的DNA、指纹及车辆登记数据库。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成员国可共享指纹、DNA和面部图像等数据,用于打击跨国犯罪和识别失踪人员,中国也是国际刑警组织的成员国,在相关框架下开展合作。
前瞻性地看这个问题,随着全球反避税等国家间合作增多,信息共享可能进一步扩大。这意味着,即使在境外使用外国护照,也越来越难以成为秘密。
举个例子:李某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多米尼克护照,因为英国对多米尼克免签,李某使用多米尼克护照从美国前往英国,在美国和英国出入境留有李某的面容、指纹等生物信息,如果国家间生物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李某持有多米尼克护照可能被披露给中国相关部门,进而李某用该护照持有的资产也可能被识别报送。
不一定,如果国家机关确定行为人仍具有中国国籍,则不视为“自动”丧失,而是不承认其具有其他国家国籍。
根据《国籍法》第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得外国国籍”且“定居外国”会被视为丧失中国国籍。对于“未定居国外”的,不一定视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是不承认其外国国籍。
实践中,如果国家机关确认某人丧失中国国籍,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会强制注销户口(非强制注销国籍),国籍被认定已“自动丧失”(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明确:“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无须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退籍手续一般适用主动放弃中国国籍的情况);也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会直接办理注销国籍,同步注销户籍。
【国籍≠户籍】
户籍是我国对区域“常住人口”的管理制度,并非“国籍登记”,这一点在实践中常常被混淆,国籍是户籍的前提,丧失国籍当然应当注销户籍;而户籍更强调“常住”,脱离常住就应当注销迁出。
《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随着时代变化,人口流动频繁,期待户籍制度与时俱进,明确公民(国籍)和居民(常住)登记的差异。
主动注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21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强制注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没有取得外国国籍但是定居国外,是否注销户口?】
理论上,“国(境)外定居”和“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两种情况都应当注销户口,只要没有“常住”就应注销户口。
实践中,户口与身份证关联,也与护照办理关联,相当于用“居民证件”替代“公民证件”功能,如果未加入外国籍却注销户口,可能出现“无国籍”的局面——办理护照需要出示身份证,注销户籍交回身份证无法办理护照。即使能够办理/更新护照,资产变更登记为护照持有还是困难重重,存在部分机构仅接受身份证登记等现实难题。护照常被理解仅为出入境证件而不是公民身份证件。
鉴于上述情况,目前没有取得外国国籍的一般未要求注销户籍,上海公安局2018年3月25日官微发布:“关于‘出国定居’的法定内涵不明确,因此,现阶段上海公安机关对出国定居人员不注销户口”。有待国籍户籍登记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
【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定居国外,是否注销国籍?】
不同地方的出入境机关认定不同。部分地方取得外国国籍即给予办理退出国籍,无需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有些地方认为不能证明“定居国外”,不符合退出国籍条件。
如果外国护照没有任何出入境、居住国外等使用情况,监管可能没有途径知晓中国公民持有外国护照。但2026年9月15日将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明确中介机构需要主动报告公职人员、军队人员委托违规办理外国国籍的情况。同时,新规要求中介机构办理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特殊情况下(如涉刑涉税调查),中介机构可能需要被动报告办理了外国护照的名单。
【例外:国籍冲突允许“双重国籍”】
《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什么是国籍冲突?
依据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布的《旅行证》办理条件,认定事实上存在国籍冲突的情况:
(1)出生在国外,出生即具有外国籍,父母均为中国国籍且父母均未定居国外;(持旅行证入境中国)
(2)出生在国外,出生即具有外国籍,父母仅一方为中国籍,且中国籍一方未定居国外;(持旅行证入境中国)
(3)出生在国内,父母一方为外国人且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持出入境通行证出境中国,可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旅行证)
国籍冲突的情况,可使用《旅行证》出入境中国(可理解为替代中国护照使用),如旅行证在国内过期可办理《出入境通行证》,依据《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申请人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由其居住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签发并制作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正常情况下,中国公民前往美国,应当在中国护照上贴有美国签证(或持有美国绿卡)。而使用旅行证出境中国,相当于默认使用美国护照入境美国或其他国家,默认持有双证件。
出生获得外国护照,可以理解为“非自愿”加入,不符合丧失国籍的“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情况。国籍冲突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唯一例外情况,且没有规定需要在18岁作出国籍选择,国籍冲突的状态可终生维持。
【非例外—领事条约豁免】
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四国分别签署领事条约,给予自称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以旅行便利。根据领事条约,字面上可以理解为:对于同时拥有中国护照和上述四国护照的人士,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给予“便利”:可持中国护照从中国出入境,持外国护照从外国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附文“二、两国政府同意给予自称同时具有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两国间旅行的便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两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上述人员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入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前往国的法律处理。”
但实践中,依据“出境手续和证件将按照居住国的法律处理”可扩大解释,该条约并未按照字面意思执行。笔者电话询问出入境管理机关该领事条约的适用,告知仅国籍冲突可使用《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其他情况不适用。
【如何在中国内地工作生活?】
丧失国籍应当注销户口,未注销户口不是合法居留的身份证明。丧失国籍后可持外国护照申请中国签证、居留许可,长期生活可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深圳中院案件:当事人加入新加坡国籍后仍以中国身份在国内工作和生活,公安机关认定其构成非法居留与非法就业,应予处罚。法院指出:户籍未注销不会让国籍“悬而未决”,更不会成为继续以中国公民身份生活和工作的依据。
【社保是否能保留?】
这个问题存在普遍错误解读,认为加入外籍后不能享受社保待遇。养老保险要区分保险种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不同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政府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可以继续享受待遇,如果缴费年限不够,又不再回国就业,可以选择终止。
【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强制保险):
①已退休:缴费15年且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不受影响,但需每年进行生存资格认证。
②未退休:
选择保留:缴费15年且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相应待遇(回国就业,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选择终止: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注意单位缴纳部分不能领取);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非从业人员,自愿保险)失去国籍不能参保,不能领取待遇;终止后可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保留国籍出国定居可保留账户,领取待遇。
【医疗保险】:加入外籍离境,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一次性支取。未在国内就业未参保期间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如何继续持境内资产?】
原以中国公民身份(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登记的房产、银行账户、股权、车辆等财产权益,关联至新的外籍身份需办理 “同一人声明”公证认证,证明原中国身份与现外籍身份为同一人。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境内资产变现后汇至境外要“一次性申请”。不同财产需注意:
【公司股权】
可变更股权持有人,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明确:“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国籍变更后以境外身份对境内企业进行新增投资(如增资、新设公司等),则须走外商投资程序。
从事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的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可能要求注销许可证、暂停业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外籍股东可享受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免个人所得税的税务优惠,但针对变更身份的股东,需要区分存量股权与新增投资,仅新增投资部分可享受优惠。
【上市公司股份】
可变更股份持有人,除符合前述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还须遵守证券监管领域的特别规定,如:
新增投资: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人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针对公共航空运输、增值电信业务等领域限制投资,须符合股权要求;针对新闻机构、稀土开采等领域不得战略投资。同时,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须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须披露股东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的居留权等信息。
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于1991年即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公司部分年度报告称其“未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部分年度报告未披露是否取得境外居留权信息。深交所向宝新能源下发监管函,认定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证券账户】
可变更账户持有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失去国籍后原境内证券账户只能卖不能买,按规定清空注销;若持有中国永居或在境内工作,可按规定开设或变更信息为外国人A股账户,或通过QFII等机构通道。
允许参与A股交易的外籍人:
①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身份的外国人;
②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投资者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需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
③在境内外工作的A股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因参与股权激励计划需开立A股账户,账户仅用于持有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
④A股上市公司的外籍股东开户持有本公司股票。
【银行账户、房产】
可变更持有人,个人结汇和购汇受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便利化额度限制;境内新购住房应符合当地限制政策。需要注意:出售房产所得资金汇出境外,需和其他资金“一次性申请”。
“双重国籍”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定居国外”,这种情况数据技术易识别,应当应对注销户籍后的资产持有变化;另一种是仍然常居国内,完全不使用外国护照,此种情况原则上不符合“自动丧失国籍”,各地处理态度存在差异。使用外国护照持有资产,需要注意该护照国是否加入CRS及全球征税等问题。
全球反避税的天罗地网下,不是简单的身份变换就改变税务居民身份。即使单一持有外国护照,如果在中国住满183天,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需要就全球收入向中国申报纳税。即使未在中国居住,设立离岸信托的资金来源于中国,也需要向中国申报纳税。更多的实施规则会堵上兜底条款的空白,需要高净值人群重新审视并合理规划家庭成员身份,尤其是税务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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