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关键词】
民事 婚约财产 共同生活 孕育子女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华某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华某某收到李某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李某某起诉主张华某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04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2022年3月28日)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28日)
本案例文本已于2024年03月06日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