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人口老龄化与家庭结构小型化双重叠加,使养老监护问题从个体困境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议题。意定监护制度以意思自治为内核,允许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选定未来的监护人,弥补了法定监护重法定身份顺位、轻个人意愿的结构性缺陷。然而,制度从立法走向适用,仍面临多重困境。
本文以“意思自治”与“权益保障”为中心,梳理意定监护的制度特色与适用场景,分析实践困境的成因,论证“管人”与“管钱”分离的优势。并借鉴香港的制度经验与上海的试点探索,探讨本土化的落地方案。在此基础上,阐释律师作为方案设计者、协议见证者、监督参与者与权益维护者,在养老意定监护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价值。
目 录
一、引言
二、意定监护的制度特色与养老应用场景
三、意定监护在养老领域中的价值与实践困境
四、养老视域下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路径探究
五、多元主体协同:律师、社会公共组织的角色建构
六、结语
01
引 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超2.6亿,百余城市进入深度老龄化。截至2025年末,上海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584.38万人,占总人口的37.6%,其中失能失智老人超40万人、独居老人超30万人、纯老家庭达189.92万人。
在此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允许成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自主选定未来的监护人,承载着回应老龄化社会监护需求的重要制度期待。《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在继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的基础上,将意定监护的主体范围扩展至全体成年人,标志着该制度从“老年人特别保护”迈向“成年人普遍适用”的制度转型。然而,法律规定的简约化与制度运行的复杂性之间形成显著张力。一方面,意定监护作为意思自治原则在监护领域的制度投射,赋予个体超越法定监护顺位的自主安排权;另一方面,当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协议的执行高度依赖完善的监督机制与公共服务的配套支撑。
近年来,意定监护制度从立法层面以及创新模式上正在为意定监护的落地提供新的支撑。2025年,上海修订《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意定监护条款进行细化,并出台《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26年6月,上海进一步推出全国首个省级层面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及协议示范文本,围绕意定监护的设立、启动、终止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上海率先探索的“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将信托架构引入意定监护领域,实现了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的权责分离。与此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持久授权书制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EPA)运行近三十年,其关于设立程序、见证要件与注册监督的经验,为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参照。
本文以“意思自治”与“权益保障”双重维度为中心,系统分析意定监护制度在养老视域中的适用与价值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而探索养老意定监护的实践路径。
02
意定监护的制度特色与养老应用场景
(一) 核心特色——意思自治:从“家长主义”到“尊重个体”
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定监护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依法律规定的顺位确定监护人,体现的是法律对监护关系的“替代性决策”,而意定监护则以个人意愿为根据,由本人在意识清醒时自主选择信赖之人担任监护人。从法定监护到意定监护的转变呼应了现代监护制度从“家长主义”走向“尊重个体差异”的全球性趋势。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意定监护的三大核心要件:一是主体适格,即订立协议时被监护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形式法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三是附生效条件,自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这一规范结构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我决定权的高度尊重:只要满足形式要件,意定监护即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老年人的自主养老安排由此获得法律保障。
(二) 应用场景——适用主体、内容及功能保障多元化
1.适用主体范围更广
意定监护制度最初主要面向孤寡、空巢老年人,而今适用对象已扩展至单身独居人士、丁克家庭、心智障碍子女家庭、LGBTQ+群体以及因家庭矛盾而产生特殊监护需求的群体。以下五类群体对意定监护有较高需求:
第一,无子女或子女缺位群体。包括终身未婚未育者、丁克家庭、子女定居海外或异地工作者。他们缺乏天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一旦失能将面临“无人可托”的困境,意定监护为其提供了超越亲缘关系的监护人选任通道。
第二,“老养残”家庭。指年老父母与心智障碍或重度残疾子女组成的家庭。此类家庭面临双重监护需求——既要安排自己的晚年,也要规划子女的未来。
第三,家庭关系复杂的群体。包括再婚家庭、多子女但关系不睦的家庭。法定监护顺位可能将监护权赋予与老人关系不佳的亲属,意定监护可避免法定监护顺位带来的强制安排。
第四,有特殊养老需求的群体。包括希望指定养老机构、主张特定医疗方案、或对财产有特殊使用安排的群体。意定监护可以保障这些个性化需求在未来得到尊重和执行。
第五,高净值群体。积累了较多家庭财富的中老年人面临更高的财产管理和家庭纠纷风险。意定监护结合信托架构,可实现财产的专业托管与定向支付,避免很多家庭矛盾。
2.监护内容更丰富、功能更综合、保障更全面
与法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在内容、功能与保障维度上实现了质的突破。
内容上,法定监护以“生活照料”为核心,解决的是“有人管”的基础问题;意定监护则从人身照护延伸至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权益维护、应急处置、身后事务等多元领域,回应的是“管得好”的品质需求。
功能上,法定监护是法律对被监护人最低限度的兜底保护,具有被动性与保守性;意定监护则是本人对未来生活的主动规划,承载的是“全生命周期养老保障”的制度期待。从单一“选任监护人”的工具,升级为“人身+财产+医疗”的综合解决方案。
保障上,法定监护中监护人的权限边界模糊、监督机制薄弱;意定监护通过公证介入、协议授权、信托隔离、多方监察等制度安排,构建了“管人”与“管钱”分离、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衔接的多层保障体系,可最大限度防范围绕监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实现意思自治与权益保护的精妙平衡。
03
意定监护在养老领域中的价值与实践困境
(一) 意定监护在养老领域中的核心价值
意定监护在养老领域中的独特价值,在于通过法律工具构建“以自有财产为依托、以自主选择的人为前提、以个人意愿为核心、以晚年保障为归宿”的制度闭环,使老年人得以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预先安排失能后的全部养老事务。
1.意定监护为养老财产的规划提供了新的选择
与传统“省吃俭用终老、遗产尽归子孙”的财富认知不同,当代老年人逐渐形成“积蓄用于自身养老、有余力方惠及后人”的价值取向。这一观念的转变,实质上是养老资源分配逻辑从代际单向转移向个体优先配置的深层调整。然而,若没有法律工具将这一意愿落地,则老年人在失能后将丧失对财产处分的自主权,积蓄终将被动流向继承人,而非用于自身养老。意定监护协议通过提前授权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支付养老费用,使“用自己的钱养自己的老”从朴素的个人意志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弥合了观念转变与制度保障之间的裂缝。
2.意定监护突破法定顺位,个性化选择监护人
监护人选择范围从“家庭独力承担”向“社会多元分担”转型。既可选定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亦可托付朋友、邻居等信赖的自然人,还可以选任专业社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法人主体。打破了法定监护“以亲属为圆心”的格局,使监护职责得以从家庭单元向更广泛的社会网络分流,客观上形成了“亲属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公共监护为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供给体系。对于独居老人、失独家庭、子女异地就业等传统家庭监护资源不足的群体而言,这一开放性设计尤为关键——它为“谁来管我”这一最基本的养老焦虑,提供了超越血缘的合法答案。
3.意定监护对养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赋予老年人对晚年生活的实质性决定权
在意定监护协议的框架下,老年人可预先就居住安排、医疗方案、财产管理方式、日常照护标准乃至身后事务处置等事项自主作出细致约定,而非交由他人事后代劳。这种制度安排,使老年人从法律上“被赡养的对象”跃升为“自主安排主体”,从被动接受者的法律地位转向主动规划者,并将保障效力持续延伸至可能出现的失能阶段。
(二) 养老意定监护面临的实践困境
1.认知鸿沟:知晓不足、信任缺失
社会意识对养老监护的定位,仍停留在法定监护等同于亲属照料的传统框架之内,对意定监护这一新型法律工具知之甚少。加之对监护人的专业能力缺乏信任评价机制,对协议签署后的执行监督、权益救济路径心存顾虑,导致许多老年人即使有自主安排晚年的意愿,也不敢轻易尝试。知晓不足消解了选择的可能性,信任缺失消解了选择的安全性,双重障碍叠加,使得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面临落地难的结构性障碍,无法发挥制度的预期功能。
2.社会监护组织供给不足:专业监护力量的结构性短缺
意定监护人的选任是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然而,亲属监护面临“有心无力”的困境:子女异地工作、跨区域居住导致无法持续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并不鲜见。当亲属监护缺位时,社会监护组织应成为重要补充。但现实是,全国范围内从事意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很少,专业监护力量供给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极为突出。民政部门与村(居)委会虽被老年人高度期待,但其履行意定监护职责的能力明显不足,既缺乏专业人员,也缺乏经费保障。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压力和服务定位所限,难以将意定监护纳入核心业务范畴,即便有意拓展,也面临法律资质认定不清、收费标准不明、风险责任边界模糊等现实障碍。
3.效力争议:协议被法律程序架空的困境
实务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是监护人手持有效协议,却在法院程序中被“法定顺位”取代。原因有二,其一,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后无法自证签约时的真实意愿,协议若未经公证或律师见证,其真实性极易受到利害关系人质疑。其二,法院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若法院不知悉意定监护协议的存在,且监护人不参与诉讼以主张协议效力,则法院只能按法定监护顺位指定监护人。程序的“信息盲区”叠加监护人的程序参与缺位,让“意定优先”原则在现实中面临被架空的处境。
4.监督缺位:存在权力从“为他”滑向“为己”的风险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只规定了意定监护的设立要件,对监护职责的履行标准、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问责机制均未作明确规定。监督机制是意定监护制度的安全阀,失去它,权力的天平必然倾斜。意定监护的核心特征在于“管人又管钱”——监护人同时掌握被监护人人身照护的决策权与财产管理的处分权,两种权力一旦合体且不受约束,道德风险几乎是制度性的必然。实践中,监护人截留养老金、擅自出售被监护人房产、降低照护标准以节省开支等案例并不鲜见。问题的根源不在于监护人的人选是否失当,而在于缺乏一套能够约束权力运行的制度性安排——没有定期报告义务,没有第三方查账权,没有独立的救济启动机制。当被监护人失能后丧失了监督能力和维权能力,监护人的权力便从“为他”滑向“为己”。如此,监护制度便背离了保护弱者的立法初衷,制度功能面临异化风险。意定监护若无监督配套,其制度优势便无从兑现,老年人预先作出的养老安排将面临落空的风险。
04
养老视域下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路径探究
养老视域下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路径,核心在于弥合“功能期待”与“制度供给”之间的结构性落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已开启制度之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意定监护制度中有关意定监护协议的解除和撤销作了相应的补充,但依然不足以回应实务中的复杂需求。制度的成熟化与有效落地,仍有赖于立法完善、经验借鉴、专业人力培育、实务创新四个层面的协同推进。
(一) 立法完善层面:以实施细则与监督机制填补制度空白
1.推动意定监护实施细则的制定。在法律层面明确意定监护协议的必备条款,包括监护事项范围、启动条件、监护人报酬、监督机制、退出机制等,统一各地操作标准,填补目前存在的制度真空。上海2025年出台的《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及《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为立法完善提供了可参照的范本。
2.建立意定监护协议登记备案制度。在程序上,建立意定监护协议的强制公证或律师见证必经程序以及登记备案制度,赋予经公证或见证的协议在法院特别程序中以优先证明效力,从制度源头消解“协议效力被法定顺位架空”的程序困境。上海市普陀公证处首创的意定监护公证机制已积累近千例实践,证明公证或律师见证的介入能够显著提升对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认定。
3.构建多方参与的多层次监护监督体系。监督机制的完善是意定监护制度从“纸面”走向“安全”的核心保障。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作为具有见证或公证职能的机构,可作为监督人或监察人参与意定监护法律服务。居(村)委会及民政部门可作为二重监督体系,以备案方式履行监督职能。监督机制的核心在于:建立监护人定期报告制度,要求监护人定期就被监护人的人身照护与财产管理情况向监督人报告,赋予监督人实地调查权与账目核查权,同时规定监督人怠于履职的相应法律责任,使得监护人、监督人各司其职。
(二) 经验借鉴层面:借鉴香港持久授权书制度将财产管理权利独立于人身照护权
香港《持久授权书条例》(香港法例第501章)自1997年生效以来,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设计提供了独特的比较法参照。持久授权书是一份法律文件,其核心功能在于:委托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委任受权人,以便在委托人日后变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受权人可继续处理其财务事项。同时,香港高等法院设有持久授权书注册制度,受权人需定期提交财产管理报告,法院可依申请调查滥用职权行为。这一注册监督机制为内地意定监护协议备案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参照。
(三) 专业人力培育方面:培育专业化意定监护服务群体
专业监护服务群体的培育是制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当前对策包括: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意定监护服务;二是建立意定监护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与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三是加强意定监护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法律素养与服务能力。上海已在全国率先培育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并持续推动养老意定监护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发展。其他地方可以以此为参照逐步培育更多属于自己本土的专业的监护法律服务组织。
(四) 实务创新层面:“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等多元模式探索
2026年6月,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养老服务信托试点,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委金融办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构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养老服务体系。这一制度创新在以下方面实现了对传统意定监护模式的突破:
第一,实现养老“管人”与“管财”的权责分离。信托机制的引入,使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照护与医疗决策,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与定向支付,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专业照护服务。这一架构从根本上解决了监护人同时掌控养老照护与财产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也弥补了银行不认可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现实困境。局限性是有些信托公司不接受非现金形式信托,例如不动产信托业务,而很多老年人的财产中最有价值的往往是房产。很多地方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也尚未办理过不动产信托登记业务,这导致很多有意定监护养老需求的人被挡在了门外。今后如果从政府层面允许信托房产登记,信托公司逐渐扩大信托财产种类,将会大大降低监护人的准入门槛。
第二,创新养老“意定支付”功能。养老服务信托以“意定支付”为核心功能,在老年人失能失智或突发疾病情形下,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老年人指定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令履行医疗、护理、养老等费用支付职能。具体就是以财产设立养老服务信托,指定信任之人担任指令权人,授权其在失能失智情况下执行信托事务,信托公司按指令支付相关费用,实现了“每一分养老钱都安全、准确地用在老人身上”。除此之外,还可以有效利用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为意定监护提供普惠性、稳定性的基本护理保障的资金来源。长护险与养老服务信托互补衔接,共同构建兼顾普惠与个性、安全与效率的资金保障体系。目前长护险已在全国陆续普及,普及需要大量政府税收等的托底,养老意定监护的成本主要由监护人承担,但政府资金支持是发展方向。
第三,不同养老场景下的个性化探索。信托公司可围绕不同养老需求,推出特殊需要信托业务等,为高龄老人、丁克家庭、特殊需要家庭等提供差异化养老金融服务。针对丁克家庭“无子女照护、有资产难托付”的现实困境,构建“信托+监护+监察”三位一体的服务架构。另有信托公司通过设立慈孝守护智慧养老等慈善信托项目,创立“慈善信托+意定监护+专业监督+社区见证”四维服务架构,实现了老年监护从政府“被动兜底救助”向居民“主动提前规划、多方协同守护”的转变。
05
多元主体协同:律师、社会公共组织的角色建构
在养老意定监护法律服务中,律师、社会监护组织与公共机构各自承担不可替代的职能,形成相互支撑、彼此制衡的协作格局。
(一) 律师:从方案设计到全程守护的“专业枢纽”
在意定监护的制度运行中,律师扮演着兼具专业性与综合性的核心角色。2026年3月,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明确将律师业务范围界定为:协助设立意定监护关系、受委托代为履行监护或监督职责、直接担任监护人或监督人,以及其他与意定监护相关的法律事务。这一范围涵括了从“方案设计”到“纠纷解决”再到“直接履职”的全流程,为律师深度参与意定监护提供了明确的行业指引。
其一,方案设计与协议起草者。意定监护协议不是一份格式化文书,而是对老年人晚年人身照护、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权益维护等多项事务的系统性安排。协议条款是否完备、权责划分是否清晰、风险兜底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决定后续协议效力能否得到司法确认,以及监护事务能否顺利落地执行。律师介入的核心价值在于:根据委托人自身的家庭结构、财产状况和真实诉求,量身定制全套法律解决方案,统筹协调意定监护协议、医疗授权、生前预嘱、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多份文件之间的法律逻辑,实现从人身照料、医疗决策到财产传承规划的“一体化闭环保障”。
其二,协议见证与证明力强化者。未见证或公证的协议易受质疑。律师见证不仅增强证明力,更能在签约过程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与行为能力,为未来可能的司法审查留下关键证据。
其三,争议化解与权益维护者。意定监护从协议订立、生效到后续履行,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潜在的利益冲突。当监护人履职不当、被监护人权益受损,或协议各方对监护事项产生分歧时,律师作为专业代理人,可以代理启动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以及监护权撤销、监护责任追究、侵权赔偿等民事诉讼,为被监护人提供兜底的法律救济途径。
其四,监护监督与治理参与者的制度延伸。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个案服务层面,还延伸至制度治理层面。律师不仅服务于委托人和监护人,还可以作为独立的监督力量嵌入监护关系之中,对监护人的履职行为进行专业审查,确保监护事务依法依约运行。在信托服务中,律师可以作为监察人的身份对信托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此外,律师还可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制定及立法建言,推动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化发展。
(二) 社会监护组织:专业服务供给的“制度补位者”
当亲属监护缺位时又没有合适的值得信任的个人,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可以成为重要的补充力量。以全国首家专注于社会监护服务的公益组织——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为例,该组织面向认知障碍、高龄失能、独居无依等特殊群体,提供从意定监护签约、民事代理、医疗陪护到身后事务办理的全流程服务。截至目前,该团队已与近50位老人建立意定监护关系,累计服务超3000小时。在实务中,社会监护人需在医疗紧急决策场景中承担手术签字等重大责任,为无亲属陪伴的老人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协调抢救方案。
(三) 公共机构:制度保障的“兜底者”与“监管者”
公共机构在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制度供给、监督保障和兜底监护三个层面。上海市《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市、区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该文件还要求民政部门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在监督机制方面,文件规定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当老年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上海市民政局制定的《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围绕主体界定、设立流程、服务支持三个层面对制度落地作出系统规定,并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其职责包括监督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处理紧急情况、发现侵害权益行为时及时反映等。此外,上海还在探索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推动实现协议信息的统一管理和查询服务。
(四) 多元协同的制度价值
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社会监护组织的专职执行、公共机构的监督与兜底,三者共同构成了意定监护养老服务的完整生态。多元协同格局的价值在于:律师提供专业法律保障,确保意思自治的规范实现;社会监护组织提供持续、专业的执行服务,填补亲属缺位的制度空白;公共机构提供监督和兜底,筑牢权益保障的最后防线。三者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共同将意定监护从一项法律条文转化为老年人“按个人意愿”地走完余生的可靠制度通道。
06
结 语
意定监护制度以意思自治为根基、以权益保障为归依,在养老服务领域中承载着超越亲缘选定监护人、尊重老人意愿、防范监护风险的制度功能。我国意定监护制度正经历从“纸面法律”向“落地制度”的关键转型。长护险作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为养老意定监护提供了普惠性、稳定性的基础资金来源,是构建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养老服务信托通过“管人”与“管财”的分离架构,有效规避了监护人权力滥用的核心风险。
意定监护制度的持续完善与落地推广,有赖于立法、专业人力培育与实务创新层面的协同推进。律师团体在意定监护的环节中不仅是法律服务方案的提供者,更是制度理性的守护者——从协议设计的规范性把控到监督机制的制度嵌入,再到权益受损时的救济实现,律师的专业介入贯穿于意定监护的全流程,是这项制度从“纸面权利”转化为“落地保障”的关键专业力量。
作者简介
王芳芳
国浩银川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
邮箱:wangfangfang@grandall.com.cn
施海晶
国浩银川律师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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