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案件事实:
2011年6月9日,胡某(女)、刘某(男)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2019年10月18日,胡某、刘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2019年10月21日,刘某与他人再婚。
2020年4月13日,刘某与他人生育一子。
胡某(女)起诉:判令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胡某认为,双方离婚原因是刘某婚内出轨,但是当时并不知道刘某与他人怀孕的事情,直至2022年年初其才知晓刘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致使他人怀孕的事情,因此其主张2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刘某(男)辩称:胡某在与刘某离婚时已知晓刘某存在出轨的情形并因此离婚,但胡某放弃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法律不应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一审法院:双方于2019年10月协议离婚,胡某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时已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本案中,胡某、刘某于2019年10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三日后刘某即与他人再婚,且不足半年又生育一子。根据刘某与他人再婚生子的时间节点及庭审中双方认可的事实,其过错行为的程度已经达到《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条件。
虽然胡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且离婚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在离婚协议中其并未明确放弃该项主张,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仅以该请求超过协议离婚一年为由予以驳回,处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所作财产的分割处理情况,根据案件实际酌予确定。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刘某向胡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案号:(2023)京03民终2580号
来源:最高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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