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司法预防的立法本位:公证制度不可替代的家事治理价值

2026-10-13




公证文选观 点

家事法治 · 制度之辨

坚守司法预防的立法本位

公证制度不可替代的家事治理价值

——对意定监护制度替代式立法倾向的法理探析

文 / 段伟

核 心 观 点

一、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证是唯一以“预防纠纷”为法定宗旨、以减少诉讼为直接社会效果的预防性司法制度。

二、一项法律制度的固有价值与法定功能,不应当因个别从业者履职不充分而被否定、被替代、被压缩立法空间。

三、人财分离机制应当坚持“公证提存兜底、信托补充增效、多元机制协同”,而非单一信托替代。

第一部分
问题的提出:立足本土法治国情,避免沿袭域外诉讼依赖的治理路径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应当立足中国社会结构与司法传统,避免沿袭过度依赖事后诉讼化解纠纷的域外路径,构建“源头预防、诉源减量、治未病优先”的本土治理体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公证是唯一以“预防纠纷”为法定宗旨、以减少诉讼为直接社会效果的预防性司法制度。

《公证法》立法初衷清晰明确,公证通过事前法律校正、权利固定、风险隔离、行为规范,承担民事领域“治未病”的制度功能。区别于审判、执行等事后救济机制,区别于律师单方代理服务、商事信托财富管理、基层社区自治见证,公证制度专属于国家前置性、公共性、中立性的司法治理体系。

家庭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石,家事人身与财产法律关系是最基础、最广泛、最关乎民生安定的民事关系。遗嘱、继承、监护、老年人财产管护等制度,是《民法典》体系中适用频次最高、争议最集中、牵连利益最复杂的领域。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就是维护社会治理稳定,这是我国区别于域外法治模式最鲜明的本土特征。在家事制度设计中,更应当善用预防性司法思维,以专业法治智慧前置化解风险,从根源减少矛盾增量。

在近期意定监护业务规则研讨过程中,出现了值得审慎商榷的制度导向。以《北京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指引(报审稿)》为例,相关规则倾向于:在人财分离架构中优先采用信托机制、弱化公证提存功能;以社区见证作为公证的低成本替代方案;以律师单方服务体系主导监护全流程设计。

此类制度选择,虽具备一定市场化便民考量,但在法理逻辑上存在公私机制混同、制度功能错位、治理路径偏移的问题。一项法律制度的固有价值与法定功能,不应当因个别从业者履职不充分而被否定、被替代、被压缩立法空间。立法资源配置应当基于制度本质、治理功能与顶层法治需求,而非局部实践现状。不能因部分区域公证业务深耕不足,便弱化乃至舍弃国家预设的预防性司法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制度功能分野:多元家事服务主体的边界与适配逻辑

家事治理体系的科学建构,前提是厘清各类主体的制度属性与功能边界,实现各司其职、互补协同,而非简单替代、错位适用。

一律师代理的制度属性:单方维权定位,难以承载公共预防功能

律师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为当事人提供单方最优利益法律服务,履职逻辑以委托人权益最大化为导向,天然具有立场倾向性。司法预防的本质是消弭争端、平衡权责、规制偏差,该公共治理功能,无法通过单方代理机制实现。律师可以参与监护方案设计、文书拟定、争议解决,但不能实现中立衡平多方利益、校正瑕疵法律行为、兜底公共利益风险,无法承担家事法律关系定型、风险前置过滤的公共预防职能。

二社区见证的制度局限:民间自治辅助,不具备司法审查与效力兜底

村居社区见证属于基层自治辅助行为,仅具备事实记录功能。其不具备法定实质审查权限、专业法律判断能力、严格执业责任体系与司法效力保障。若将社区见证规模化、制度化作为公证的替代路径,虽可降低短期办理成本,却会明显降低家事法律行为的规范标准,遗留大量意思瑕疵、程序瑕疵、效力瑕疵。家事法律行为往往在当事人失能或者身故之后才爆发争议,届时大量潜藏的瑕疵集中转化为家事诉讼,反而增加整体社会治理成本。社区见证只能作为基层辅助记录手段,不能替代具备法定效力的公证证明。

三商事信托的适用边界:市场化财富工具,不适配普惠家事兜底治理

信托制度是典型的高端市场化财富管理机制,优势在于资产隔离、财富运作、跨代传承,适配高净值人群的资产管理需求。但其门槛高、运维成本高、架构自由度大,争议空间较多,并不适配普通民众“基本居住+小额积蓄”的养老财产管护现实。

市场实践亦可印证,商事财富架构难以彻底规避纠纷。据公开报道,娃哈哈家族信托相关争议即为典型例证:经由专业律师设计、高端信托搭建的财富管理体系,仍因意思表示模糊、权利架构疏漏、权属约定不清,引发持续至今的重大民事争议。可见,市场化运作工具重在资产增值经营,而非风险清零,无法承担普惠、安全、稳定的家事预防治理功能。信托可以作为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补充工具,但不能作为普通家庭养老监护财产管护的基础方案。

四公证制度的独特优势:本土积淀深厚、资源禀赋稀缺的司法预防载体

1.公证家事业务积淀深厚,宝贵司法资源不应闲置浪费。相较于其他服务主体,公证在家事领域具备不可复制的历史积淀、经验优势与社会资源禀赋。遗嘱、继承、家事确权,是公证制度自诞生以来长期深耕、持续扎根的传统业务领域。数十年来,全国公证机构沉淀了海量家事档案、传承了成熟的审查标准、积累了丰富的家事纠纷预防经验。这些长期积累的历史业务档案、家事数据资源、实务审查方法,是珍贵的公共司法资源,是社会治理的宝贵财富,不应被忽视、闲置乃至浪费。

2.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明确,法律体系完备。公证拥有完备法律制度体系作为保障。除《公证法》之外,《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对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予以明确肯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该条文清晰划定公证证明效力与纠错边界,无相反证据时,公证文书即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其他家事服务方式不具备的制度优势。

3.公证机构非营利、公益性,契合家事服务普惠需求。依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的非营利属性,赋予公证制度天然的普惠底色,不以追逐收益为目标抬高服务成本,不会无端增加民众的交易成本,这一特质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尤为重要。

4.提存运行模式成熟,适配普通家庭养老监护需求。依托深厚的家事治理积淀,公证提存制度形成了“权属不变、专款专管、条件拨付、责任兜底”的成熟运行模式。它不追求资产增值,只保障财产安全、意愿落地、风险可控,契合绝大多数普通家庭的养老监护需求,是法定、普惠、安全、低成本的家事人财分离优选方案。

5.意定监护安排复杂,亟需订立阶段实质审查。意定监护作为成年自治保障的核心制度,其规范构造源于大陆法系持续性代理权制度,依托《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建立,在单身养老、高龄失能安排场景中应用广泛,但实务当中存在大量难以一次性厘清的复杂法律问题。其一是权限边界划分难题:监护协议中医疗决定权、财产处置权、居住安排权限如何界定,极易出现约定模糊;监护人能否出售被监护人房产、能否拒绝抢救性医疗、账户资金支取的条件,仅依靠当事人自行草拟书面文本,很容易出现权限越权或权限空白。其二是本人残存意思能力的动态识别问题。监护的启动并非一成不变,失能状态存在反复,被监护人残存的判断能力如何认定、后续是否有权变更监护安排,属于动态事实判断,并非静态文书所能一劳永逸确定。其三是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竞合冲突,当部分近亲属对意定监护协议提出异议,主张应当适用法定监护顺位时,协议效力、监护人选的优先性会产生争议。此外,还存在监护监督机制缺失、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利益冲突、失能后委托代理自动终止而出现事务衔接真空等衍生风险。

上述复杂问题,并非简单书面记载即可化解,需要专业法律人士在订立阶段开展实质审查,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真实意愿、权限范围、冲突风险做全面核查与体系化设计。仅依靠当事人自行签署或者简单见证,容易留下重大法律隐患。这也正是公证在该类家事法律安排中独特价值所在:公证人依托专业资质,在协议订立环节前置识别风险,固定当事人订立协议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厘清各项权限边界,尽可能减少后续监护阶段的效力争议。

第三部分
当前制度取舍的深层隐忧:弱化预防机制将抬升整体司法治理成本

当前部分规则设计弱化公证、替代公证的导向,并非简单的业务分工问题,而是家事治理逻辑的偏差,将带来多重治理隐患。

第一,偏离《公证法》立法宗旨,弱化国家预防性司法法律制度价值。公证制度立法设立的核心目的,就是前置化解民事纠纷、减轻司法压力。在家事监护、财产代管这一纠纷高发领域回避公证适用,将使法定预防制度的治理价值难以落地,立法设立公证制度的初衷无法充分实现。

第二,背离中国本土家庭治理逻辑,动摇基层稳定基础。中国社会治理的根基在于家庭稳定,家事法律关系的安定是社会安定的前提。遗嘱、监护、继承纠纷极易引发家族矛盾、信访隐患、连锁诉讼。舍弃公证专业实质审查与中立校正功能,将大量家事法律行为交由市场化、民间化、单方化机制调整,会持续积累治理隐患,待矛盾爆发后对家庭关系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第三,造成法治资源错配,加重司法后端负担。我国司法改革持续推进诉源治理,核心目标就是将治理关口前移。公证队伍具有高度的专业资质,同时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能够承接家事法律服务合规审查与风险过滤,是成本效益突出的诉源治理机制。人为弱化公证适用,本质是放弃前端低成本专业预防,倒逼大量矛盾向后端诉讼集中,不符合节约司法资源的改革导向。

第四,模糊公私法治边界,造成家事治理体系标准混乱。公共司法预防、市场化法律服务、基层民间自治,分属三层不同治理体系,功能定位、责任标准、效力层级完全不同。混淆制度边界、错位替代适用,会破坏家事法治体系的统一性与规范性,造成法律适用标准的碎片化。

第四部分
立法完善的应然路径:回归制度本位,构建分层协同的家事治理体系

立足中国式家事法治需求,制度设计应当尊重制度本源、尊重历史积淀、尊重本土国情,建立多元协同、分层适配的治理格局。

第一,坚守公证司法预防核心定位,杜绝简单制度替代。应当明确:信托适宜高端财富传承,社区见证适宜基层辅助记录,律师适宜单方权益服务;唯有公证适宜承担家事领域中立、普惠、法定的事前风险规制功能。人财分离机制应当坚持“公证提存兜底、信托补充增效、多元机制协同”,而非单一信托替代。

第二,区分个体履职短板与制度固有价值,保障公证制度立法空间。制度取舍应当着眼国家治理大局,不因局部执业短板否定整体制度价值。立法层面应为公证预防性功能保留充足制度土壤、规则空间与资源配置,通过行业规范化建设补齐实践短板,而非舍弃制度本身。

第三,盘活公证家事历史档案资源,发挥传统制度的现代治理效能。公证长期沉淀的家事档案资源、审查经验、行业规范体系,是经过数十年实践检验的治理成果。以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为例,建处70年来,已产生近200万卷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的家庭档案。在家事监护、财富传承、临终意愿保障的制度升级中,应当充分吸纳、盘活既有公证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

第四,构建分层适配的本土家事法治模式。面向普通家庭,以“意定监护+公证提存”为基础普惠模式,保障老人财产安全与意愿落地;面向高净值家庭,以“公证前置合规+信托增值运作”为进阶模式,兼顾安全与发展,形成适配中国国情的双层家事治理体系。

第五部分
结语

中国式家事法治建设,必须走本土预防治理之路,而非域外诉讼依赖之路。公证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定预防性司法制度,承载着稳定家事关系、减少民事争讼、夯实社会治理的特殊使命。

其深厚的历史积淀、海量的家事资源、稳定的法定证据效力、非营利普惠属性、中立的公共属性,是其他任何市场化、民间化、单方化机制无法替代的。制度设计应当尊重立法初心、尊重制度功能、尊重本土法治积淀,摒弃错位替代的规则导向,充分激活公证“治未病”的制度优势,以事前预防赋能家事安定,以家事安定支撑社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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