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3次性关系,女方怀孕、流产、告男方强奸,后又起诉赔偿,法院:男方不构成侵权,支付女方2473元!

2026-10-15

转载自:来源:最高判例

“最高判例”编者:类似案例十分少见,实践中可作为参考。

案件事实:

王某,女,1990年6月出生。

张某,男,1996年4月出生。

王某与张某曾是恋人关系。

2025年8月26日,王某前往某甲医院就诊,B超提示早孕。医院告知流产方式及风险,王某同意行人工流产术。产生医疗费、手术费共计4421.59元,医药保健品共计325.39元。

王某与张某某平台通话录音:“

张某:这是无法改变的,就是说:孩子是我们两个人的,这是一个事实对吧?

王某:你为什么觉得怀孕这个事情是我的责任,还有我的责任?我怎么就是有责任?

张某:我一个人能生吗?

王某:我有没有跟你说过,让你那个时候要带你自己为什么不带?你听我的了吗?我想问一下之后的那几次你有没有听我的?我说过没,我每次我都在说,而且我每次都在推开你,你每次都是强迫我,这个事情是真的不?


张某:是。所以我说这个事情也可以全怪我,我认。”

2025年8月27日,王某向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二府庄派出所报案称,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25日之间,陆续和张某在西安市未夫区发生了三次性关系……现认为自己在当时被张某强奸……”。

2025年9月26日,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作出未公(刑)不立字[2025]5028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王某:你(单位)于2025年08月27日提出控告的王某被强奸案,经我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王某起诉:

判令张某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判令张某向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判令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托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自然人依法享有人格权益,但侵权责任之成立,仍应以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就王某所报强奸案,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张某并不存在强迫的情形。双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性行为可能产生怀孕后果应具有基本认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某行为与王某主张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侵权法意义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但本案中,双方形成恋爱关系并发生性行为,怀孕结果并非单方行为所致,王某因妊娠终止实际产生检查、治疗等医疗支出,该费用支出客观存在。


考虑到妊娠结果系双方行为共同作用下形成,终止妊娠亦客观上对王某身体造成一定影响,在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相关后果的情况下,若由王某单方完全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医疗支出,亦有失公平。因此,在不构成侵权责任的前提下,结合双方恋爱关系、事情发生经过、王某实际支出的合理性及公平原则,酌定对王某因终止妊娠产生的合理医疗费、手术费4421.59元、医药保健品费325.39元,共计4746.98元,由张某分担50%。关于交通费,本院酌情张某分担100元。至于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医疗费、手术费、医药保健品费、交通费共计2473.49元。

王某上诉:

王某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6)陕011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认为:一审对王某36岁高龄未婚首次流产的特殊损害后果未予考量,仅判令张某承担50%医疗费,有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不利于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直接将刑事不予立案结论等同于民事无侵权事实,属于对证据规则的根本性误解,适用法律错误。若张某如实告知其真实经济状况,王某根本不会与其确立恋爱关系,更不会发生后续的怀孕、流产等身心伤害。一审判决对张某的欺诈行为未予任何审查和评价,属于重大事实认定遗漏。

王某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收入稳定,因怀孕及手术恢复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约30000元,故主张误工期60天、护理期15天、营养期30天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

二审法院认为:

从王某与张某二人对发生纠纷经过事实的陈述和公安机关对王某举报的受理看,尚无证据显示王某与张某系违背其意志使用强迫方式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二人均系成年人,应合理注意发生性行为产生的后果。双方在并无生育意愿的情况下,未采取合理措施,王某怀孕因终止妊娠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双方共同分担,符合法律规定。

王某上诉坚持称张某系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并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等,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张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案  号:(2026)陕01民终17160号    

判决日期:2026年9月18日

“最高判例”编者后记:

类似案例十分少见,根据本案判决:(1)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方怀孕并流产的,男方不构成侵权;(2)男方应当支付女方医疗费、手术费、医药保健品费、交通费损失(本案共计2473.49元);(3)女方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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