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案例来源:余彩琴,编辑:运营部,一审:周洋,二审:薛雅馨,三审:刘晓红。
近年来,随着个人财富形式的多样化,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遗产继承的案件日益增多。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时,股权继承问题往往涉及监护人职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多重法律考量。本文结合一起公证实务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徐先生来到国力公证处咨询:其子徐某不幸去世,留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由徐先生、徐某及其他朋友共同出资设立。
徐先生最初的想法比较简单:公司日常事务一直由他和儿子共同打理,能不能由他一人直接继承上述股权,方便处理后续的相关手续。
经了解,徐某生前仅有一段婚姻,配偶为田某,育有一女徐小某,母亲已去世多年,父亲为徐先生。家庭关系较为清晰。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徐某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徐先生、配偶田某、女儿徐小某共同继承。若田某与徐小某均表示放弃继承,徐先生即可单独继承上述股权。
但此处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徐小某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田某能否代为放弃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由于继承原则上属于使被监护人获利的行为,放弃继承则构成对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处分。
因此,法定代理人一般不得代理未成年人放弃继承权。
在此基础上,还涉及另一个法律问题: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
据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查阅当事人提供的案涉公司章程后,未发现对股东资格继承的限制性规定。为确保继承方案的实际可行,公证员与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沟通。该部门表示:未成年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后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相应权利,但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
基于上述情况,公证员为当事人提供了两种方案:
若被继承人名下还有价值与股权相当的其他财产(如房产、存款等),可由全体继承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由未成年人继承其他财产,股权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若被继承人名下没有价值与股权相当的其他财产,则未成年人应当继承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经与当事人确认后,公证员按照第二种方案办理了继承公证。此后,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继承人持公证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提示一:
区分“放弃继承权”与“他人代管继承取得的财产”
实务中,容易混淆以下两个概念:
放弃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后,该继承人不再参与本次遗产分配。
他人代管继承取得的财产
继承人接受继承遗产后,因自身原因(如不具备公司经营能力,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依法代为管理,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代管期间,继承人的股东身份及股权所有权不因此发生变更。
提示二:
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特殊约定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仅能继承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则继承人只能继承相应的财产价值,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案例来源:余彩琴
编辑:运营部
一审:周 洋
二审:薛雅馨
三审:刘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