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蓝艳 汤睿佳


2026年9月1日,一项施行了三十二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式画上句号。
这一天,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籍个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7号),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此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享受的免税待遇,自同日起正式废止。
过去,同样一笔公司分红,内地股东交20%个税,外籍股东可以分文不扣——靠着身份差异形成的税收“超国民待遇”,至此终结。

一、一项时代红利的谢幕
1994年,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期,为了吸引海外资金、技术落地中国,国家出台政策: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那个外资“求贤若渴”的年代,这是极具吸引力的“招商引资筹码”。
但三十二年过去,时代环境早已翻天覆地。有观点指出指出,该项免税政策出台已超30年,在特定阶段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外资来华更关注法治环境、市场规模、产业配套等整体营商环境,继续依靠内外资不平衡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与当前新形势新要求已不相适应。
与此同时,制度漏洞日益显现。部分内地实际控制人专门办理境外身份,以外籍个人身份持股内地企业,纯粹靠身份套利规避分红个税。有观点认为,停止执行这项免税政策,“不仅消除了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也堵塞了利用企业性质变更套取税收利益的政策漏洞”。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已取消外资企业的各类超国民税收待遇,时隔近二十年,个人股东层面的最后一块制度短板终于补齐。本次新政的本质就是四个字:税收公平,同样投资持股赚钱分红,不能因为身份不同而税负天差地别。
重要提示:政策看的是实际拿到分红的时间点。哪怕是2026年9月1日之前积攒的老利润,只要9月1日之后才支付给外籍股东,就要征收20%个税。分红时,由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于支付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新政冲击波:谁在受影响?
1、外籍、港澳台自然人股东:到手收益直接打八折
最直观的冲击:公司分红100万,过去可以全额落袋;新政之后,扣掉20万个税,实际到手只有80万。对于大量以港澳台身份直接持股内地家族企业的高净值人群,影响尤为直接。
2、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合规压力陡增
企业向外籍个人股东支付分红款时,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如果企业忘记扣缴,将面临税务处罚。公司财务需要更新分红测算模型,在做股东会分红方案时,必须把20%个税成本纳入考量。
要注意的是,本次政策针对的是自然人股东。如果是境外公司投资内地、拿到分红,依旧沿用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规则,不受本次新政约束。
3、旧的套利通道:彻底堵死
过去圈内流传的“拿境外身份、以外籍个人持股、靠身份实现分红免税”的套路,此路不通。
4、双重征税的烦恼
外籍个人在中国缴纳20%分红个税后,回到自己的居民国/地区,这笔收入可能还要面临当地税负。虽然可以凭中国完税凭证申请境外税款抵免,但额外准备材料、走申报流程,增加了时间和合规成本。
三、可以争取的空间在哪里?
重要前提:不存在任何“魔法方案”可以完全抹除20%法定税负。所有方案必须建立在合法商业实质之上,伪造材料、倒签分红决议、虚构身份,都会埋下巨大税务风险。
1、用好双边税收协定,实打实的法定红利
中国与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部分协定中针对股息红利设有比20%更低的优惠税率(如5%或10%)。外籍股东只要提供对应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
2、调整分红节奏,做纳税递延,不等于免税
如果企业经营需要流动资金,可以选择把利润暂时留在公司不分红,纳税义务尚未触发,税款暂时不用交。等股东确实需要资金时再安排分红缴税。注意:只是把交税时间往后推,并不能消除税负。
3、审慎评估持股架构调整,切忌盲目改架构
有人会想到:把自然人持股改成境外公司持股,理论上可适用非居民企业股息规则和税收协定优惠。但股权转让会产生所得税、外汇登记等一系列成本,一定要算总账,不能只盯着分红这一个环节。
4、家族财富文件及时更新,把税负写进协议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家族协议、财富传承,过去很多协议在计算股权价值时忽略了分红税负。新政之后,要把潜在20%分红个税作为固定变量写进条款,避免后续争议。
5、历史账目完整留存,拒绝投机取巧
把企业历年留存收益、分红决议、银行流水完整存档。千万不要企图靠倒签分红决议、伪造旧文件来假装分红发生在9月1日之前,一旦被税务稽查查实,补税、滞纳金甚至行政处罚,得不偿失。

四、实务总结


三十二年“身份红利”正式落幕。不再出现“同样投资赚钱,内地股东交税、外籍股东免税”的怪象。
对港澳台、外籍高净值人士来说,20%分红个税已成为确定性成本。与其四处寻找所谓的“避税偏方”,不如把重心放在用好税收协定、合理规划分红节奏、审慎评估持股架构上。

作者介绍
蓝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多年来专注于向超高净值个人提供与私人财富规划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私人定制化的婚前财富、婚内财富、财富传承等单项筹划方案,以及家族成员的个人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及控制权稳定计划、家族宪章及配套制度的设计方案、家族财富传承计划的设计、家族后代财富安全筹划、筹建家族办公室、拓展家族慈善事业等。蓝艳律师还擅长处理涉及部门法交叉、跨境等因素的综合性家事案件(如婚姻纠纷、继承纠纷等)的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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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睿佳,现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主要协助团队合伙人开展工作,包括行政事务统筹、专业文章撰写、收集与发布,以及团队与全国各地律师联动事务的对接办理。同时,全面负责团队相关内部与外部活动的组织协调。凭借出色的组织与沟通能力,已成功承办多起地域及全国性活动的接洽、联络与组织工作,保障各项活动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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