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的精神补偿费能否继承?诉讼中一方死亡的如何处理?(问题编号:C2026051500018)
【最高院回复意见】第一个问题: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已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给付精神补偿费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将法定债权转化为约定债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中止可在受理起诉后至裁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发生。故一方依据已经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主张精神补偿费的,即使其系在二审开庭后(下判决前)死亡的,也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回复人: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6-07-14 11:24:21
【附】提问人意见: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已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给付精神补偿费的,相当于已经形成了书面债权,可以继承。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精神补偿费是针对特定个人的精神补偿,在个人死亡的情况下且精神补偿费未支付的情况下,不属于遗产范围,不应当继承。个人倾向于赞同第一种意见。
对于第二个问题:如果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该条的法条释义载明:“诉讼中止可在受理起诉后至裁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发生。”故一方依据已经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主张精神补偿费的,即使其系在二审开庭后(下判决前)死亡的,也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如果不可以继承,应是启动再审,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