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留言咨询
我与丈夫结婚后才发现,他在婚前已经被诊断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却一直没有告诉我。婚后双方无法正常过夫妻生活,也无法怀孕。
如果我在结婚前知道真实情况,可能不会与他登记结婚。现在我不想仅仅离婚,能否以男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02
律师解答
男方婚前已经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或者影响生育的疾病,明知病情却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且疾病的严重程度足以影响正常夫妻生活、生育选择和婚姻决定的,女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但需要注意,性功能障碍、少精症或者不育症,并不当然等同于法律上的“重大疾病”。能否撤销,法院仍会结合疾病程度、治疗情况、实际影响及男方是否故意隐瞒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法律为什么赋予被隐瞒方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一规定保护的,不只是配偶的健康权益,更重要的是其对婚姻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
患有疾病并不意味着不能结婚。只要在婚前如实告知,对方在充分了解情况后仍然自愿结婚,法律尊重双方的选择。真正需要规制的,是一方明知疾病可能对婚后生活、生育计划产生重大影响,却故意隐瞒,使另一方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结婚决定。
二、性功能障碍、少精症,
是否属于“重大疾病”?
法律目前没有对“重大疾病”作出完全封闭的列举。因此,不能只看疾病名称,更要看疾病对具体婚姻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
司法实践通常会重点审查:
1. 男方在登记结婚前是否已经患病并接受诊疗;
2. 疾病是否达到较为严重或者持续的程度;
3. 是否明显影响正常夫妻生活或者生育能力;
4. 是否需要长期治疗,治疗效果及治愈可能性如何;
5. 男方婚前是否知道病情,又是否作出真实、完整的告知;
6. 如果女方婚前知情,是否仍会作出结婚决定。
近期公开案例中,男方婚前已被诊断为少精症和性功能障碍,婚后双方多次备孕未果,男方后来书面承认婚前隐瞒病情。法院认为,性生活和生育选择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男方的疾病已经实质影响女方是否缔结婚姻的决定,最终判决撤销双方婚姻。
因此,判断的关键并不是简单地给某种疾病贴上“重大疾病”的标签,而是看它是否已经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并足以影响另一方是否愿意结婚的真实选择。
三、满足哪些条件,
撤销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1. 疾病在登记结婚前已经存在;
2. 疾病达到足以影响正常夫妻生活、生育选择或者婚姻决定的程度;
3. 患病一方婚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病情;
4. 患病一方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完整告知;
5. 被隐瞒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
如果男方婚前并不知道自己患病,疾病发生于婚后,或者女方婚前已经知情并仍自愿结婚,通常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只有一时性的功能障碍,或者仅凭婚后未能怀孕而无法证明男方婚前已经患病,也可能难以获得支持。
四、一定要注意“一年期限”
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一年不是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男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如实告知时开始计算。
这一年属于除斥期间。发现情况后反复协商、等待治疗,通常不能当然使期限暂停或者重新计算。一旦考虑撤销婚姻,应当尽快固定发现病情的时间,并及时评估是否提起诉讼。
五、这类案件最关键的证据是什么?
1. 男方婚前、婚后的病历、检查报告及治疗记录;
2. 男方购买药品、接受治疗的相关凭证;
3. 男方承认婚前患病或隐瞒病情的聊天记录、录音、保证书、声明书;
4. 双方关于夫妻生活、生育计划及治疗情况的沟通记录;
5. 能够证明女方何时发现真实病情的材料。
其中,“男方婚前已经患病并且本人知情”往往最难证明,也是案件的关键。如果相关病历掌握在医院或者男方手中,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仍应尽可能提供医院名称、就诊时间、科室和用药情况等明确线索。
六、撤销婚姻与离婚有什么不同?
离婚,是解除一段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婚姻关系;撤销婚姻,则意味着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双方已经生育子女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因此,撤销婚姻不是离婚的另一种说法。两者的适用条件、证明对象和法律后果均有明显区别。
03
律师寄语
疾病本身不是过错,真正伤害婚姻的,往往是隐瞒。
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患病,就否定其结婚的权利;但同样不会要求另一方,在被剥夺知情权的情况下接受一段婚姻。是否生育、能否接受疾病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本应由双方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共同决定。
婚姻可以共同面对疾病,但不应当建立在隐瞒真相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