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小芳请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涉案房屋由小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并装修,房屋现由小刚居住,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归小刚所有。同时考虑到二人婚姻关系维持了一年多时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等因素,参照房屋现市场价值,酌定由小刚补偿小芳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