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去世以后,再设慈善信托,是不是太晚了?

2026-10-22


人去世以后,再设慈善信托,是不是太晚了?

——从五个内地案例和一场香港遗产争议,看遗产慈善的下一步

明月律师昨天(9月4日)获邀参加了一个线下交流活动,是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国浩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海南)律师事务所、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联合举办的,主题是“一千零一夜慈善信托”成立暨遗产捐赠实务研讨会。

在这个会上,明月律师了解到了“一千零一夜慈善信托”曲折繁琐、来之不易的设立过程,也感受到了一群公益、法律、信托专业人士们的付出与情怀。遗产捐赠在中国之难,明月律师早有感触,详见《房产捐掉做慈善,为什么难?要怎么做?|明月说法》。在圆桌环节,明月律师简单介绍自己去年参与办理的上海首单“遗嘱+慈善信托全流程落地案例”,与活动主题“一千零一夜慈善信托”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是“生前设立慈善信托+遗嘱追加慈善财产”,后者是通过遗嘱从零开始设立一个慈善信托,并把遗产装入慈善信托。

站在客户(遗产捐赠人)的视角,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希望在自己去世以后,用遗产继续做慈善,究竟应该怎样安排?仅靠遗嘱就够了吗?

最传统的思路很自然:立一份遗嘱,在遗嘱里面写清楚:我去世以后,把多少钱拿出来做慈善;或者进一步,把某些遗产拿出来设立一个慈善信托。从法律上说,这条路当然是成立的,但真正进入实践以后,我们会发现:“遗嘱里写了一个慈善信托”和“这个慈善信托未来真正运行起来”,其实是两件不同的事情。遗嘱人去世以后,遗嘱需要执行:遗产需要清理、债务需要清偿、财产需要交付,受托人需要承接。如果涉及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还会涉及登记、处置、慈善信托备案等一系列问题……

仅靠遗嘱设立信托,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明月律师梳理了五个内地典型案例+一个香港案例,发现中国遗产慈善似乎存在着一条演进路线:从“用遗嘱设一个信托”,到“死亡以后再设立慈善信托”,再到“开始连接生前和身后”,最后发展到“生前先把信托设好,死亡以后只负责追加遗产”……

一、第一站:遗嘱信托第一案——从“一次性继承”走向“持续管理”

中国遗嘱信托实践中,一个绕不开的案件,是上海后来被称为“遗嘱信托第一案”的案件。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对房产、现金、投资资产等作出安排,希望相关财产在自己身故以后,不是简单一次性分给继承人,而是由指定人员按照遗嘱确定的方式持续管理。上海法院准确识别出了遗嘱人的信托意愿,通过判决认可了遗嘱人的遗嘱信托安排。

明月律师认为这个案件真正重要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确认遗嘱信托的法律效力。它打开的是一种新的身后财富安排思路。传统继承的基本逻辑是:人死亡,财产立刻分掉,而遗嘱信托增加了一种可能:人死亡,财产继续被管理。前者解决的是:财产最终给谁。后者开始解决:财产在未来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里面,应当怎样被管理和使用。这实际上意味着,中国的身后财富安排开始从简单的“所有权转移”,逐步走向“长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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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个案例本身不是慈善信托,但它为后来的遗产慈善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基础。因为真正的慈善信托,本来就不只是一次性把钱捐出去。它所需要的,恰恰是可能持续长达数十年的管理。至于说这单遗嘱信托生效后的运行不尽人意,最终草草收场,让更多人意识到:“遗嘱中模糊的信托意愿”,与有“完善的可执行的信托规则”之间,中间缺失的是一份专业的信托合同。

二、第二站:柯倩慈善信托——让遗嘱里的慈善愿望真正装进一个信托

如果说第一个案例解决的是:死亡以后,财产能不能继续由信托管理?那么“一千零一夜慈善信托”是往前走了一大步,涉及房产的遗嘱慈善信托打通了全流程。在昨天的研讨会上,朱秋霞老师分享了在遗产装入信托时,“遗产管理人制度”+“死后持续代理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办律师带着小板凳多次上门沟通”才得以说服具体窗口的工作人员,的确,制度的突破离不开人的奋力一搏。

与“一千零一夜慈善信托”相比,几乎同一时期落地的“柯倩慈善信托”,颇有异曲同工之妙,他们都是在用实践来回应制度留下的巨大问题:死亡以后,遗产能不能真正进入慈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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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倩慈善信托”是一个非常有温度的案例:柯倩老人早在2010年就通过公证遗嘱表达慈善意愿。她希望自己身故以后,将名下房产用于公益慈善,长期帮助困难儿童教育。从一个普通人的愿望来看,这件事情其实很简单:我没有办法永远活下去,但希望这套房子以后还能够继续帮助别人。真正困难的是法律执行。老人2020年去世以后,一系列现实问题接踵而至:遗嘱如何执行?遗嘱人已经去世,谁来推动后续信托设立?慈善组织怎样承接受托职责?房产怎样进入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怎样备案?不动产又怎样完成相关信托财产登记和注记?后续房产出售税费如何处理?直到2025年末,这些核心环节终于被逐步打通。上海民政部门后来将这一项目介绍为国内首个在遗嘱人故去以后完成不动产慈善信托备案登记的案例。

明月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意义,因为它用一个真实的不动产、一份真实的遗嘱和一个真实的慈善目的证明:一个人生前写在遗嘱里的慈善愿望,死亡以后确实可以真正转化为一个慈善信托。但它也给后来者留下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柯倩老人2010年订立遗嘱,2020年死亡,真正走通关键制度环节,已经到了2025年。这里当然有非常特殊的历史原因——过去十五年,本身也是中国慈善信托制度和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逐步建立的过程,但它仍然提醒我们:如果所有制度问题都留到遗嘱人死亡以后再解决,最了解这份慈善安排的人,恰恰已经不能再参与制度设计。一千零一夜慈善信托以及柯倩慈善信托的成功回答了一个问题,同时又自然提出了下一个问题:有没有可能,把一些事情提前做?

三、第三站:“三馀慈善信托”——第一次把“生前”和“身后”放到一张图里

北方信托“三馀慈善信托”,乍一看似乎就是一个普通的慈善信托,但是仔细看信托架构,会发现亮点:它明确提出兼顾生前和身后,委托人生前财产和遗产均可以纳入相应安排。从北方信托发布的相关介绍文章可以发现,它试图连接的不只是信托,还包括:遗嘱、公证、遗嘱执行、执行监督、房产处置、意定监护、医疗预嘱、慈善执行、信托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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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链接生前与身后”很重要?因为传统的法律服务习惯把一个人的人生切成很多块:遗嘱归遗嘱、信托归信托、养老归养老、监护归监护、慈善归慈善,但真实的人生从来不是这样运行的。一个七十岁、有善心的老人真正考虑的问题往往是连在一起的:如果以后失智了,谁照顾我?钱由谁管理?重大医疗谁替我决定?养老费用如何支付?去世以后房子怎么办?谁执行遗嘱?给家人留下多少?又拿多少继续做慈善?这些从来不是五六个不同的问题,它们本来就是:同一个人的同一个人生规划。所以从慈善架构规划角度来看,“三馀慈善信托”真正值得关注的地方并不是多增加了几个服务机构,而是背后的时间观念开始改变。过去我们天然把:生前归生前,身后归身后,而现在开始考虑:能不能把一个人的生前安排和身后安排连接起来?

四、第四站:宏英教育帮扶慈善信托——不是死后设信托,而是让信托在那里“等着遗产”

到了2026年,明月律师本人参与的“上善”系列宏英教育帮扶慈善信托,又在这个方向上继续向前走了一步。这个项目的逻辑其实非常简单:为什么一定要等人去世以后,才开始设慈善信托?对于一个愿意“真心实意、身体力行”的爱心人士,我们能不能在人活着的时候,就帮TA把慈善信托建立起来?

在这个项目中,慈善信托在委托人生前已经设立并完成备案,受托人已经确定、监察机制已经确定、慈善目的已经确定。与此同时,委托人又通过公证遗嘱明确:自己身故以后,相关遗产由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并追加进入这个已经存在的慈善信托。在这个项目中,由委托人、信托公司、公证处、遗嘱执行人共同签署的“四方协议”对未来遗产执行、监督以及遗产进入慈善信托的衔接等事宜进行了充分论证后的细致约定。明月律师本人也作为意定监护监督人+遗嘱执行人深度参与到这一项目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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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被称为“上海首单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遗嘱慈善信托案例”。明月律师认为,是不是首单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开创了一个新的遗产慈善的模式。传统模式是:立遗嘱、死亡、执行遗嘱、设立慈善信托、把遗产装进去。现在这种模式变成:生前建立慈善信托、生前确定受托人、生前确定监察机制、生前订立遗嘱、生前确定遗嘱执行机制、生前约定未来遗产交付路径、死亡、遗产追加进入一个已经存在的慈善信托。明月律师常用一句话来描述这个变化:不是死亡以后再造一条船,而是生前把船造好,让未来的遗产上船。这样一来,死亡承担的功能也发生了变化。死亡不再是慈善信托的起点,而只是触发最后一次财产交付的时间节点。

五、生前规划的另一条路径:何女士“带有慈善兜底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

在昨天的活动中,赵磊律师分享苏州何女士的案例,这是一个“先私益后公益、生前自益身后公益”的混合信托案例,不是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公益/慈善信托,用阎教授的话来说,这就是中国版本的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慈善剩余信托)。明月律师认同阎教授的看法,虽然与英美法的Charitable Remainder Trust在法律结构、慈善信托认定以及税收待遇上有诸多不同,但两者在信托财产功能以及财富规划逻辑上都是高度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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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教育帮扶慈善信托的逻辑是:慈善信托生前已经成立 → 遗嘱追加遗产 → 遗产继续用于慈善,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是慈善信托。苏州何女士案的逻辑是:生前设立服务信托 → 首先为自己养老 → 身故以后受益权转向公益+遗嘱追加遗产,所以它不是“纯慈善信托”,而是:私益信托向公益目的转换的全生命周期信托。

在昨天的会上,有嘉宾拿西方生前无条件捐赠为对比,认为国人诸多附带条件的慈善行为属于境界“尚待提升”,但明月律师不敢苟同,像何女士这样的“生前自益、身后公益”以及很多国人在进行慈善捐赠提出的“保留控制权、参与权甚至二代参与权”的要求,这些都不意味着对慈善精神的削弱,而可能是一种更具中国文化心理基础的慈善实现方式。

中国传统伦理并不要求一个人越过自身和家庭,直接走向抽象的公共利益,而是强调由己及人、由亲及疏、由家而社会。《大学》所揭示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及孟子所讲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都体现了这种层层推展的道德次序。在这一文化脉络下,委托人生前首先运用信托财产保障自己的养老、医疗、照护与生命尊严,并不意味着其慈善意愿不够纯粹。恰恰相反,只有当个体对自身未来的风险获得充分保障,其善意才可能摆脱恐惧和犹疑,转化为稳定、长期而可持续的公益安排。身故以后,再将剩余信托财产用于教育、养老、助残或者其他慈善事业,实际上完成了从“安顿自身”到“关怀社会”、从“独善其身”到“兼济他人”的价值递进。

因此,“先私益后公益”信托最值得关注的意义在于它在人的自我保障需求与公益愿望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它承认普通人对长寿、疾病、失能和养老成本的现实忧虑,同时又通过事先确定的信托机制,使未被个人生活消耗的财富最终流向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不是降低了慈善的道德标准,而是降低了普通人参与长期慈善规划的心理门槛。

六、一面来自香港的镜子:龚如心留下了巨额慈善遗产,但谁来决定它究竟怎样运行?

香港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遗产案,是研究遗产慈善时一个绕不开的案例。她2007年去世。留下的并不是几百万元,也不是一套房产,而是一个规模极其庞大的商业与财富体系。她在2002年的遗嘱中表达了将遗产用于慈善的意愿,其中还包括设立具有世界意义的“中国奖”等构想。从慈善愿望来看,它毫无疑问非常宏大,但问题也恰恰出现在:宏大的慈善愿望,并没有自动变成一套没有争议的治理制度。

她去世以后,首先经历了遗嘱本身的争讼,后来又围绕遗嘱究竟应当如何解释产生新的法律程序。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是:华懋慈善基金究竟是整个遗产的绝对受益人,还是仅仅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持有这些财产?这个差别太大了,如果是绝对受益人,财产就是“给它”。如果是受托人,则意味着:它只是替龚如心实现生前设定的慈善目的。

2012年,香港律政司以慈善事务守护者身份启动相关法律程序。2015年5月18日,香港终审法院最终确认:华懋慈善基金是作为受托人持有龚如心的整个遗产,而不是无条件获得全部遗产。但是法院解决这个问题以后,事情仍然没有结束。接下来还要继续回答:慈善信托具体怎样治理?谁当受托人?怎样设置监督管理机构?如何管理华懋集团庞大的商业资产?如何落实遗嘱中“中国奖”等慈善设想?新的治理方案仍然需要法院介入。直到2024年5月,香港法院才批准遗产慈善信托的管理方案。2024年11月,法院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担任新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到了2025年,相关董事会和监督管理架构才进一步落实。换句话说:龚如心2007年去世,而一套比较完整的慈善信托治理架构,到了近二十年以后才逐渐落定。

明月律师认为,这个案例真正值得中国遗产慈善规划者反思的,不是谁对谁错,更不能简单得出:“遗嘱慈善不好”的定断。龚如心遗产本身规模巨大,治理对象还包括庞大的企业集团,其复杂程度远远超过普通慈善信托,但是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非常深刻的结构性风险:慈善目的越宏大,遗产越复杂,信托持续时间越长,就越不能只回答“钱拿来做慈善”,而必须回答“未来究竟由谁、按照什么规则、在什么监督之下做慈善”。如果这些问题在委托人生前没有充分确定,就会出现一个无法回避的困难:最清楚自己究竟想要什么的那个人,已经不在了。于是后来的人只能去解释:律师解释遗嘱、法院解释遗嘱、受托人解释遗嘱、监管者解释遗嘱、各利益相关方(基于自己的不同立场、目的、动机)可能又有不同理解……

一份遗嘱中的几句话,最终可能要通过十年甚至更久的司法程序,被转换成一套可以运行的治理制度。龚如心案给明月律师的启发是:遗嘱可以表达慈善意愿,但遗嘱不能替代慈善治理。

七、身后建制不如生前建制,不把难题留给后人

把柯倩案、宏英案、苏州何女士案和龚如心案放在一起,差异就更加明显。柯倩案告诉我们:死亡以后,可以把慈善信托真正设起来。龚如心案提醒我们:但是如果遗产极其复杂、慈善目的宏大,仅仅依赖身后解释和身后建制,可能需要支付非常高的制度成本。宏英模式则尝试回答:能不能把这些困难尽量搬到生前解决?比如:谁当受托人?生前就选。谁来监察?生前就定。慈善目的到底是什么?生前讨论。投资规则是什么?生前约定。遗嘱执行人是谁?生前确定。未来遗产怎样交付给信托?生前把衔接机制做出来。甚至可以进一步:先用一小部分钱真实运行几年。如果受托人不合适:换。如果慈善方向想错了:调整。如果治理机制有漏洞:修改。最重要的是:委托人还在现场。

对于简单慈善安排,明月律师仍然认为遗嘱非常好用。如果一个人只是希望:“我去世以后捐100万元给某大学”,没有必要把事情搞得过度复杂。但如果是: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资产,复杂的非现金财产,长期慈善事业,需要运行几十年,还有明确的公益理念和治理要求,那么明月律师则建议:小额生前设立,大额身后注入。假设一个人拥有一亿元资产,最终希望拿5000万元做慈善,未必现在就把5000万元全部投入不可逆的慈善结构,因为人还要养老,还可能生病,家庭关系和资产结构还可能发生变化。此时,这个人完全可以先拿:300万元、500万元,或者1000万元,把慈善信托设起来,真正运行个三年、五年、十年,在这个过程中亲自观察:受托人是不是专业?监察机制是不是真的有用?投资管理怎么样?慈善项目是不是真的帮助到了自己想帮助的人?自己的慈善理念有没有变化?规则有没有漏洞?

如果发现问题,因为人还在,所以还有机会修改。等这个慈善信托运行成熟以后,再通过遗嘱约定:死亡以后,将遗产追加进入这个已经被自己亲自验证过的制度。这样同时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不因为提前慈善而过度损害委托人生前的养老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又不把一个庞大慈善事业所有最复杂的问题全部留给死亡以后的人。

八、不止于“遗嘱慈善”,要在生前就开始做系统的“慈善传承规划”

成熟信托法域真正值得我们借鉴的,其实也不是某一个具体制度,英国有成熟的慈善遗赠,美国有非常丰富的Planned Giving工具,香港、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各有不同的遗嘱、信托、公益组织和税制安排。但是把这些技术细节拿掉,可以看到一个共同方向:慈善正在从死亡时的一次性财产处分,走向长期规划。

真正专业的规划不会只问:“你准备捐多少钱?”还会问:你现在多大年龄?需要留多少养老资产?家庭责任还有哪些?资产结构是什么?企业股权怎么办?未来慈善希望持续多久?谁适合做受托人?谁监督?慈善目的变化以后怎么办?死亡以后谁执行遗嘱?怎样把遗产最终交付给慈善组织?这些问题连在一起,才叫真正的:慈善传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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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看这五个中国内地案例,再看看龚如心留给我们的那面香港镜子,我越来越觉得:遗产慈善真正进步的标志,不是创造更多“首单”,而是不断缩短一个人的意愿与未来制度现实之间的距离。遗嘱信托第一案告诉我们:财产可以持续管理。柯倩老人告诉我们:慈善愿望可以穿越死亡,并最终装进慈善信托。“三馀”开始尝试:把生前和身后放进一个生命周期。宏英和苏州何女士的案例则进一步探索:把本来死亡以后才开始做的制度建设,提前到委托人生前。而龚如心案从另外一个方向提醒我们:一个人留下再庞大的财富、再宏伟的慈善理想,如果没有同时留下足够清楚的治理制度,后来的人仍然可能花十几年去回答一个问题——她当年究竟想让我们怎么做?

明月律师认为:真正成熟的遗产慈善,不应该从死亡才开始。死亡可以是财产大规模进入慈善事业的那一天,但它不应该是第一次选择受托人的那一天;不应该是第一次讨论治理规则的那一天;也不应该是第一次思考怎样监督这笔钱的那一天。这些事情,本来就可以在人仍然清醒、有判断能力、有选择能力的时候完成。

明月律师认同如下规划理念:小额生前设立,大额身后注入。如果对自己人生尚存诸多不确定,做“先自益后公益”的慈善托底安排也是很好的选择。总之,建议生前把制度建起来、生前把受托人选出来、生前把规则跑一遍。生前发现问题,生前修改问题,而身故以后,只完成最后一次托付。因为一个人真正希望留下来的,也许从来不只是一笔钱,更重要的是:让这笔钱在自己已经离开世界以后,仍然按照自己相信的方式继续发挥价值。如果做到了这一点,我们留下的就不仅仅是一笔遗产,而是一个可以穿越死亡、继续运行的制度。这也许才是遗嘱、信托与慈善真正结合以后,最值得期待的未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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