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二条规定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身份行为具有不可逆性,法律上不存在所谓“假离婚”。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双方仍有感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即可;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强行判决恢复夫妻关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离婚行为虽属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种,但关于身份关系的解除,不适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6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行为无效,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四、【案例库案例】
俞某诉杨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方以"假离婚"为由,请求分割离婚后另一方自行购买的房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