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利军等:直播打赏,配偶能追回吗?——一起婚内赠与合同纠纷的代理复盘

2026-10-29




一、引言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网络直播大额打赏主播,继而发展婚外交往关系,再通过私下转账、代付消费、购置贵重财物等方式向第三方无偿赠予夫妻共同财产……该类案件普遍存在“资金流向隐蔽、证据获取难度大、行为定性边界模糊、返还范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现实痛点。2025年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从夫妻内部财产惩戒、对外赠与行为效力两个层面为此类案件的代理工作提供了请求权基础与裁判指引。

本文立足于笔者团队近期代理的赠与合同纠纷案的全流程办案经验,从案件代理视角,复盘案件办理当中的程序布局思路、证据组织难点、实体法律要件拆解、司法裁判尺度取舍,剖析新规第六条、第七条在个案中的衔接适用逻辑,梳理该类案件的代理风险点、举证要点与诉讼策略,为同类家事财产维权案件提供可落地的实务参考。



二、案情概要


本案原告朱某与第三人李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跨国贸易业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结识女主播王某,初期以直播间打赏的形式开展互动,后续双方逐步开始线下交往,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4年起,李某在未取得配偶朱某同意的前提下,一方面持续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平台向王某进行大额直播打赏;另一方面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直接转账,利用王某实际控制的个体工商户收款账户收款,代为支付机票、话费等各类消费,购置苹果手机、爱马仕奢侈品包,并且出资百万元为王某购置豪车,财产流转形式混合线上打赏、私下转账、代付消费、大额实物赠与多重形态,涉案标的总额超千万元人民币。

配偶朱某在发现上述财产处置行为之后,以赠与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受赠方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李某对王某的全部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某返还全部受领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多重抗辩:第一,主张双方仅为主播与粉丝之间正常直播服务关系,直播间打赏属于接受网络服务的消费行为,并非无偿赠与;第二,否认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认可案涉款项系基于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给付;第三,针对部分转账提交还款记录,主张存在部分资金属于往来款,应当予以抵扣;第四,针对购车款提出款项来源为案外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纳入返还范围。



三、案件办理中的程序与实体关键要点


在配偶单方对外赠与第三方的案件中,无过错配偶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全部资金流转、聊天记录、交易凭证大多掌握在配偶以及第三方受赠人手中,原告自行能够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本案代理过程中,笔者团队坚持将已知的财产线索予以全面保全,加之反复、多轮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扩充合法有效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范围,再围绕司法解释要件搭建证据链,实现程序手段与实体主张相互支撑。


(一)财产保全+多维度调查令组合:破解信息不对称,筑牢执行基础

1. 财产保全,防范诉讼阶段财产转移风险

婚内赠与纠纷案件与离婚诉讼内部财产分割案件存在本质差异:案件被告是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受赠人,不存在夫妻财产共有基础。一旦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将房产、车辆、存款等受赠取得财产进行变卖、过户、转移,即便后续拿到胜诉判决,也极有可能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胜诉权益将落空。

接受委托之后,笔者团队第一时间梳理原告能够初步举证的涉案财产规模,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审查后作出保全裁定。保全程序的价值不止限于冻结财产,在实务层面还能够形成诉讼压力,促使对方更为审慎对待调解与案件抗辩,同时从根源上避免胜诉之后执行不能的现实风险。

2. 申请调查令,完整还原资金与交往事实

本案中笔者团队分阶段、多轮次向法院提交调查令申请:一是调取主播王某个人名下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近五年的收款记录;二是调取主播王某控制的关联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近五年的收款记录;三是向抖音、腾讯公司调取平台李某的后台充值、打赏的原始数据,区分不同账号的打赏主体、打赏时间、虚拟币数量。

通过调查令调取的平台回函、完整流水,一方面完整还原全部资金流向,把碎片化的当事人手持凭证补全为完整证据链条;另一方面调取到的交易时间线成为后续证明双方不正当关系起始时间、给付行为目的的核心证据。在类案代理当中,调查令不能仅聚焦金钱流水,同样需要关注能够证明给付目的的交往证据,实现“资金事实+主观目的事实”双重查明。


(二)《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打赏行为认定“挥霍”的内部规制逻辑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专门针对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网络直播大额打赏作出规定。该条规范调整的是“夫妻内部关系”,解决的是配偶打赏行为在婚姻内部如何评价的问题,法律效果指向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离婚时对过错方少分、不分财产,该条文本身并不直接产生向第三方主播追回财产的法律后果。

结合笔者团队的办案经验,适用该第六条认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下述三项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第一,处分行为“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此处的同意应当是针对该笔打赏行为以及对应金额的明确许可,不能将配偶知晓对方观看直播,直接推定概括同意大额财产处分。本案当中,李某全部大额打赏、转账行为均未告知朱某,更没有取得朱某明确许可,满足该要件。

第二,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该标准属于动态化综合判断标准,需要结合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家庭日常开支、当地经济水平综合判断,不存在统一固定金额阈值。对于高收入家庭,小额娱乐性打赏属于正常消费;但是持续、高频、百万级别的打赏,显然已经超出家庭正常娱乐消费范畴。

第三,客观上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该要件看重财产价值实质减损结果,并不要求财产完全消耗灭失。本案当中数百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被单方对外处置,已经造成夫妻共同财产重大减损,满足损害结果要件。


(三)《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对外赠与第三人无效的外部维权路径

第七条是无过错配偶起诉第三方受赠人,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财产的核心实体规范。依据第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民事法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效之后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进行财产返还。结合本案代理实践,该条文适用有两个核心实务要点:

1. 给付行为的目的是否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非严格证明同居、重婚事实

第七条当中列明“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这说明,原告不需要举证证明双方构成同居、重婚,只需要证明财产给付建立在婚外不正当交往的基础之上,给付目的是维系婚外关系,即可满足要件。

这里也体现类案办案关键提示:不正当关系成立的时间节点,直接划定应当返还财产的起算边界。关系建立之前的普通娱乐打赏,属于正常服务消费,司法实践普遍不予支持返还;只有双方形成不正当交往关系之后,基于维系婚外关系的给付,才落入第七条规制范围。代理案件过程当中,证据收集的核心任务之一就是锁定关系性质转变的时间点,这直接决定最终可以追回财产的总额。

2. 行为自始无效,受赠人在实际取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赠与法律行为一旦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民法典》第157条,受赠人应当返还取得财产;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司法实践中,返还的边界限于受赠人实际获得的财产,没有进入受赠人控制之下的财产,不能要求受赠人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直播打赏部分就充分体现该裁判规则:打赏总金额会被平台按规则抽成50%,主播只取得剩余一半收益;平台抽取的服务费并未由主播王某占有获益,故一审、二审法院仅判令主播王某就自己实际分得的打赏收益承担返还责任,而不是要求返还全部打赏充值金额。



四、财产返还范围的司法裁判规则梳理


在赠与被认定无效之后,返还范围是该类案件争议最大的部分,结合本案一、二审裁判变化以及公开类案裁判,可以区分不同财产类型梳理裁判尺度:


(一)私下转账、个体工商户账户收款、代为购置实物(车辆、奢侈品)

该部分脱离直播平台服务框架,属于法律关系明确的无偿赠与。在被认定系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给付的前提下,原则上全额返还。实物已经由受赠人取得的,能够返还原物则返还原物;原物无法返还,按照赠与当时的价值折价补偿。本案当中购置豪车的款项、购买爱马仕皮包的款项、购买苹果手机的款项、向主播王某个体工商户账户的转账,法院均支持全额返还。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向赠与人返还部分款项,该部分还款会在返还总额当中予以扣减。


(二)直播平台打赏部分

平台打赏要区分两个阶段:不正当关系建立之前,属于正常网络消费,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不予返还;不正当关系建立之后的打赏,行为性质转化为维系婚外关系的赠与,但返还上限为主播实际到手结算收益,平台抽走的服务费,一般不判令主播返还。本案以主播实际分得50%收益计算打赏返还金额,而不是按照用户充值的全部金额返还。实务中,一般由被告围绕“实际取得的收益”进行举证,证据内容可能包含:平台后台收益、官方规则等。


(三)代付类零散消费(机票、话费、房租、日常小额消费)

该部分是案件代理当中的难点,法院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原告不仅需要提交消费凭证,还需要证明该笔消费确系为被告专属支出,被告是实际受益人。仅有支付凭证,缺少受益指向证据,难以获得全部支持。本案当中机票、高铁票、话费仅有部分被酌定返还;男方代为支付的房租,因为被告提交居住证明的反证,法院没有支持返还。实务中对于该类零散代付,应当尽量结合聊天记录、收货地址、录音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存在诉求不被采信的风险。


(四)资金来源于对外借款情形的特殊裁判规则

本案当中,部分购置豪车的资金来源于男方对外借款,被告据此主张该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返还。一、二审法院均明确:赠与行为是否无效,评判标准在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不在于资金是自有存款还是对外借入。款项一旦进入配偶个人账户,成为其可支配资金,无偿赠与第三方,就会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受赠人依然负有返还义务。至于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内部债务认定问题,不在对第三方的赠与纠纷当中处理。该裁判观点对于同类案件具备重要参考意义。



五、结语


数字时代网络社交、直播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不断重塑家事领域财产处分的行为样态。夫妻一方经由直播场景向外输送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引发的婚内赠与纠纷,早已不再是简单的钱款返还之争,背后交织着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保护、公序良俗的司法守护、网络消费行为的边界界定多重价值命题。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与第七条的制度设计,构建起“对内规制挥霍行为、对外否定不法赠与”的二元保护框架,为司法裁判划定了清晰规范坐标。但纸面上的法律条文,无法自动转化为当事人实实在在的权利实现。此类案件的维权困境根源,往往不在于法律依据缺失,而在于客观存在的信息壁垒:资金轨迹隐匿于平台后台,交往事实留存于私人通讯,无过错配偶天然处于证据弱势地位。这也恰恰凸显家事律师程序思维与证据思维的核心价值——财产保全守住权利实现的现实底盘,调查令打通事实查明的通道,对每一笔款项性质、每一段交往事实的抽丝剥茧,才能够把抽象的法条权利转化为具象的胜诉结果。

更进一步看,该类诉讼的功能也不应局限于财产追回本身。一场完整的婚内赠与诉讼,既是对被不当外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修复归位,同时也是对配偶违背忠实义务、挥霍共同财产过错事实的固定留存。在很多案件中,本案诉讼取得的证据成果,还将向后辐射至后续离婚诉讼,实现“追回财产、固定过错、分割追责”的多维度维权效果。

家事司法承载着保护婚姻家庭、弘扬公序良俗的重要使命。面对不断迭代的新型财产处分模式,律师既要精准把握实体裁判规则,也要善用程序工具破解举证难题,在个案中平衡各方证据、厘清行为边界,在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助力司法实现对婚姻家庭伦理秩序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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