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人,配偶方去世后,其子女能否向第三人主张返还?

2026-10-30

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人,配偶方去世后,其子女能否向第三人主张返还?(问题编号:C2025080700366)

【最高院回复意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仅是针对实践中最常见的配偶起诉“第三者”情况所作规定,并不能当然推出其他主体无权起诉的相反结论。一方违反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范畴,子女对于该夫妻共同财产中死亡配偶一方的份额享有继承权,故其对合同效力具有利害关系,不宜简单否定其主体资格。

回复人: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6-07-14 11:24:21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的精神补偿费能否继承?诉讼中一方死亡的如何处理?(问题编号:C2026051500018)

【最高院回复意见】第一个问题: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已经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

给付精神补偿费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将法定债权转化为约定债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中止可在受理起诉后至裁判之前的任何阶段发生。故一方依据已经

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主张精神补偿费的,即使其系在二审开庭后(下判决前)死亡的,也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回复人: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6-07-14 11: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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