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人,配偶方去世后,其子女能否向第三人主张返还?(问题编号:C2025080700366)
【最高院回复意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7条仅是针对实践中最常见的配偶起诉“第三者”情况所作规定,并不能当然推出其他主体无权起诉的相反结论。一方违反公序良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范畴,子女对于该夫妻共同财产中死亡配偶一方的份额享有继承权,故其对合同效力具有利害关系,不宜简单否定其主体资格。
回复人: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回复时间:2026-07-14 11:24:21
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的精神补偿费能否继承?诉讼中一方死亡的如何处理?(问题编号:C2026051500018)
给付精神补偿费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将法定债权转化为约定债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
签订的书面《离婚协议》主张精神补偿费的,即使其系在二审开庭后(下判决前)死亡的,也应当中止诉讼,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