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与律师及律所之间就律师服务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2026-11-01

律师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律师服务费分配产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问题编号:C2025121700121)

【最高院回复意见】山东高院宣传处:

你处在“法答网”上就律师与律所、律师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问题,报请我庭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据此,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律师与同一律所的律师、律师与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律师费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应根据起诉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是否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断。如果属于劳动关系或其他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予仲裁等情形,则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同时,注意发挥多元化解、实质解纷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解、律所协调、律师协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

回复人:刘崇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回复时间:2026-06-16 09:04:19

◆◆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与特殊案件专门管辖规定冲突时的处理方式?(问题编号:A2024121000017)

【最高院回复意见】北京一中院:

你单位在法答网上就“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与特殊案件专门管辖规定冲突时的处理方式”的提问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如何理解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7条第3款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鉴于企业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已经排除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以及专门管辖规定对破产衍生诉讼的适用,故第3款涉及的“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原则上应属于破产受理法院集中管辖范围。

其次,第3款系援引现行民诉法第38条(原民诉法第37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能行使管辖权以法院有管辖权为前提,具体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因集体回避等法律原因或者法院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等事实原因客观上无法行使管辖权。就破产衍生诉讼而言,不能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破产受理法院客观上确实不具备审理相关案件的能力,故不应将第3款中的“不能行使管辖权”理解为破产受理法院对此类案件本身不具有管辖权,或者因其他法院具有专门管辖权故而破产受理法院无法直接行使管辖权。

最后,同样根据现行民诉法第38条规定,“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是指破产受理法院已经受理此类案件后,出现前述不能行使管辖权情形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无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并非是在破产受理法院已受理的情况下,还需再次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破产受理法院管辖。

综上,对于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7条第3款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新发生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纠纷均属于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范围,有且仅有破产受理法院具有管辖权。破产受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认为本院因集体回避,法院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战争以及本院客观上确实不具备审理相关案件能力等原因不适宜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特别说明的是,此类案件并非一律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除民诉法38条所指的相关情况外,破产受理法院有能力审理此类案件的,仍然应由破产受理法院自行审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人:郁琳(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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