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放弃继承,就能免于“替父还债”?

2026-11-04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图片

2020年,齐先生因生意经营困难,向吴先生借款500万元,并约定一年内归还。然而借款到期后,齐先生突发疾病离世,这笔500万的欠款未能全部还清,且他生前也未留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齐先生去世后,配偶娄女士、女儿小齐以及母亲毛奶奶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债主吴先生迟迟无法收回剩余欠款,无奈之下,将三位继承人告上法庭。


原告吴先生认为:

其与齐先生的借贷真实、合法、有效,三位被告作为齐先生的妻子、女儿和母亲,均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齐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被告小齐、毛奶奶辩称:

二人均在房屋售卖前进行公证,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并向人民法院补交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因此不应对齐先生生前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娄女士辩称:

齐先生死后仅有一套夫妻共有房产作为遗产,自己已将房产变卖偿还齐先生的其他债务,不应继续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案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人民法院在审查娄女士提交的齐先生银行账户流水时发现,齐先生逝世后,他的银行账户仍有多笔资金往来。在夫妻关联账户中,娄女士曾以自己的个人账户接受其他人转账,转账备注清楚写明“代齐先生收款”,并在收到钱款后将部分款项转至小齐账户。此外,齐先生去世后,小齐自己也曾直接使用齐先生名下的银行卡副卡支取现金。


图片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判断继承人是否真正放弃继承,不能仅凭书面声明或者放弃继承公证书,还应结合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实际行为综合判断。

娄女士作为齐先生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没有放弃继承齐先生相应的遗产,且在齐先生去世后,仍以齐先生名义接收案外人款项,该款项亦为齐先生的部分遗产,因此,娄女士应在实际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小齐虽持有放弃继承的公证书,诉讼中也表示放弃继承齐先生遗产,但在齐先生去世后,小齐仍在支取、接收或使用齐先生名下遗留财产,其实际行为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相互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对小齐放弃继承的声明不予采纳。

最终,杨浦区人民法院判令娄女士和小齐在实际继承齐先生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齐先生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清偿责任。对于毛奶奶,因无相反证据,人民法院确认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效力,因此驳回吴先生关于毛奶奶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阅读4
分享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