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一定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配偶仍可追回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2026-11-06



作者:贾明军 袁芳 吴天坛

导语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配偶起诉追回财产的案件,往往伴随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很多人由此形成一个固化认知:只有证明赠与人与受赠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配偶才有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转账款项。


这个认知其实存在重大误区。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只是认定赠与无效的其中一条路径,但并非唯一前提。即便法院最终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只要夫妻一方未经配偶许可,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第三人,又无法举证证明存在真实、合法、对等的交易对价,该处分行为依然构成无权处分,配偶有权诉请确认赠与无效、全额追回案涉款项。某省某基层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对该裁判规则作出清晰示范,兼具普法价值与学术借鉴意义。



一

案情简介


原告李梅(化名,女)与被告周建国(化名,男)于2002年登记结婚,二人未签署夫妻分别财产制协议,婚姻关系至今仍然存续。


近期,李梅偶然梳理家庭账户流水时发现,丈夫周建国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持续向女性第三人王佳(化名)进行大额银行转账。自2016年2月至2021年8月,周建国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王佳累计银行转账988万元,同时还在情人节、520、七夕、王佳生日等特殊节点,通过微信向王佳多笔转账,微信转账合计119万余元。


李梅遂向某省该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周建国向王佳合计988万元的转账赠与行为无效;2、判令王佳向李梅全额返还98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


庭审之中,周建国与王佳共同抗辩:案涉全部转账款项并非赠与,而是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的报酬分成。王佳的丈夫赵伟自称具有多年期货实盘交易经验,2017年起,赵伟口头与周建国达成合作:由赵伟向周建国提供期货品种的入场、离场点位、行情研判等投资信息,周建国据此自行操作本人期货账户;双方口头约定按照期货投资盈利部分二八比例进行分成,周建国取得八成收益,赵伟一方取得两成报酬。因赵伟本人性格内向,便由妻子王佳作为收款主体接收报酬款项,案涉近千余万元,均是周建国应当支付的期货咨询合作分成,并非无偿赠与。


针对李梅主张二人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周建国、王佳全部予以否认。李梅提交了特殊日期转账记录等证据,意图证明双方存在婚外亲密关系。但周建国辩称,特殊日期微信转账,周建国同时向多名亲友、业务合作对象均有类似金额转账,包含多名男性。


经法庭完整核查全部在案证据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最终没有认定周建国、王佳二人之间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


与此同时,被告方主张的“期货咨询分成”的抗辩,也没有完整、充分证据予以支撑。双方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没有书面确认合作起止时间、分成计算方式、结算周期;没有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结算对账单据。但法院调取周建国对应周期全部期货交易流水后发现:账户整体盈亏情况和被告单方统计完全不符,被告只挑选盈利的期货合约进行统计,大量亏损交易全部排除在外;赵伟自称提供期货交易建议,但赵伟本人同期期货账户交易品种、开平仓时间,与周建国账户几乎没有重合,与正常期货咨询合作的商业习惯明显相悖。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经过庭审归纳,核心争议焦点有2项:


1. 在法院无法认定周建国、王佳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前提下,周建国向王佳的988万元转账,到底是期货咨询服务的对价报酬,还是无偿赠与;


2. 如果属于无偿赠与,该处分行为效力如何认定,作为配偶的李梅是否有权要求王佳返还全部款项。


焦点一:案涉转账是期货咨询报酬还是无偿赠与


原告提交银行转账流水,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证明周建国向王佳发生合计988万元资金转移,且被告对此也没有异议。被告抗辩该款项属于期货咨询服务的报酬,属于积极抗辩事实,依据举证规则,应当由被告承担完整举证证明责任,需要证明真实成立的期货咨询服务合同关系、服务实际提供、报酬计算的客观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主张的期货咨询合作关系不能成立,理由有五:


第一,案涉标的金额高达一千余万元,属于重大商事交易,但自始至终没有书面服务协议,没有对合作期限、服务内容、分成计算标准、结算节点作出书面确认。


第二,期货账户客观交易记录与被告方的陈述相互矛盾。被告只截取盈利合约统计收益,对同期大量亏损交易全部剔除,无法证明对应盈利系基于赵伟提供的期货建议所取得。


第三,无任何沟通留痕。被告主张依靠口头电话传递期货交易点位,但是无法提交通话记录、短信、微信、邮件等任何沟通凭证;也没有单笔、季度、年度的结算单据,仅凭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巨额报酬债权真实存在。


第四,付款时间与所称合作周期严重脱节。被告自述期货咨询合作2018年即终止,但绝大多数转账发生于2020‑2023年,付款节奏和期货平仓结算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无法解释合作结束之后持续大额付款的合理性。

第五,证人赵伟是被告王佳的配偶,与本案裁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单方证言,在缺少客观书证、电子记录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一千余万元报酬债权成立的依据。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无法举证证明案涉转账存在合法、对等的服务对价。在对价抗辩不成立的情况下,周建国将资金转移至王佳账户,行为具备无偿性,应当认定构成赠与法律关系。


焦点二:无婚外不正当关系前提下,单方大额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效力


本案最核心法律问题就此浮出水面:既然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否就意味着该赠与行为有效,配偶无权追回?


法院给出否定答案。


我国采取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在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家事代理权仅仅适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近千万的巨额资产,显然远远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对于该类重大财产处置,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未经财产共同权利人追认,对共同权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案涉988万元属于周建国与李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建国在没有与李梅协商、没有取得李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巨额财产无偿转移至王佳名下,被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该笔款项存在真实合法的期货咨询服务对价。王佳取得近千万元巨额款项,缺乏法律上的合法依据。


该赠与行为效力评价,并不以“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作为必备构成要件。即便不存在婚外情,单方无偿处置巨额夫妻共同财产,依然构成无权处分,配偶有权主张行为无效,第三人负有返还财产义务。



三

法院裁判结果


某省该基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以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1. 确认被告周建国向王佳转账合计988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2. 被告王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李梅返还988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88万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立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为止;



四

律师分析与案件启迪



(一)普法层面的现实启迪



1. 追回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必须拿到婚外情实锤证据


很多当事人遭遇配偶大额向外转账时,把全部精力放在搜集“出轨实锤”,认为拿不到亲密关系证据就无法维权。本案明确破除该误区。


法律上存在两条路径可以实现财产追回:


路径一:证明赠与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依据公序良俗规则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路径二:即便无法证明婚外不正当关系,只要证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单方转出、第三人无法举证存在真实对价,就可以从无权处分、侵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权角度,主张赠与对配偶不发生效力,要求返还财产。两条路径相互独立,不是非此即彼。


当然,若有婚外不正当关系证据,可以进一步强化说理;但它不是起诉、胜诉的必备门槛。


2. 第三人收取大额转账,不能仅依靠口头说法免责,对价举证义务非常重要


现实中不少第三人收到大额转账,口头抗辩是服务费、合作分红、借款还款,但拿不出合同、沟通记录、结算凭证、交付服务的证据。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有偿交易的一方,必须把交易事实完整证明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口头陈述的证明效力非常有限。


如果接受大额资金,应当留存完整书面合同、服务交付记录、对账结算材料,否则一旦配偶发起诉讼,第三人将面临巨额返还风险。


3. 区分“日常家事”与重大财产处分


家事代理仅限于衣食住行、小额医疗、家庭日常消费。几百万、上千万的对外转账,不属于家事代理范畴,不能以“我有权处置我自己账户钱”为由,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体,不是各占50%的可以各自随意处置的按份财产。


4. 维权应当及时调取完整银行流水,重视诉讼时效规则


此类案件核心基础证据就是完整银行、微信、支付宝流水;如果转账行为被配偶刻意隐瞒,诉讼时效从配偶实际知情之日起起算,但是当事人依然应当尽早发现、尽早起诉,避免证据灭失。




(二)学术与司法裁判借鉴意义



1. 厘清两类请求权基础的边界:公序良俗路径与无权处分路径的分离适用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将“婚外不正当关系”作为案件核心要件,导致部分案件陷入道德事实证明困局。本案例的裁判思路,把财产权保护与婚姻道德评价适度分离,即便道德层面的婚外关系无法证实,依然优先保护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专门规定“基于违反忠实义务赠与财产无效”,这一条属于公序良俗的特殊适用,但该条不能排斥无权处分规则的独立适用。也就是说,第七条是“锦上添花”,不是唯一的裁判依据。在婚外关系证据不足时,依然可以回归物权、共有制度、无权处分的一般民法规则予以裁判,避免出现“证明不了出轨,就任由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流失”的制度漏洞。


2. 对“口头商事合作、高额分成”类抗辩确立统一的司法审查尺度


在大量配偶追回财产诉讼中,第三人与转账配偶经常提出“投资咨询、期货/股票信息分成、居间服务费”等口头抗辩。本案裁判逻辑,为该类抗辩建立审查框架: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书面合同、服务交付留痕、结算依据、付款节奏与合作周期匹配度、利害关系证人证明力等要素。对于千万级别的商事报酬,仅仅口头约定,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补强的情形下,法院不应轻易采信,防止当事人虚构服务关系掩盖无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真实目的。


3. 厘清共同共有之下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行为全部无效,而非仅处分一半份额


在学术讨论中,曾有一种观点认为,丈夫账户中存款,至少有一半属于他个人份额,其有权处置自己的50%,只需要返还另外50%。但本案裁判坚持了通说观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尚未离婚分割财产之前,不存在明确的一半份额,单方大额无偿处分全部无效,第三人应当全额返还案涉款项,而不是仅返还一半。返还后财产恢复至夫妻共同共有状态,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再行分割。



(三)风险提示



当然,该裁判规则也有边界,并非配偶可以无条件撤销夫妻一方对外所有转账。


1. 如果第三人举证证明属于真实借款、真实买卖、真实服务合同,对价公允,交易真实发生,则配偶无权要求撤销该交易;


2. 小额的人情往来,符合日常生活社交习惯的转账,不适用本规则;


3. 如果夫妻双方已经签署合法有效的分别财产制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则一方处置自己名下财产,配偶无权干涉。




结语


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划清了道德评价与财产权利保护的边界。婚外不正当关系会触发公序良俗无效规则,但它不是配偶追回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钥匙。


婚姻当中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保护的是夫妻双方对婚内财富共同支配的财产权利。无论转账背后动机是感情纠葛,还是虚构出来的期货投资合作,只要是未经配偶同意,将巨额共同财产无偿转移给第三人,又不能证实真实对等交易,法律就应当赋予受损害配偶完整的救济路径,确认赠与无效,由第三人全额返还财产。这一裁判思路,既恪守民法典物权编、婚姻家庭编的法理逻辑,也对社会现实当中虚构商事交易转移婚内财产的行为,形成有力的司法约束。


❥❥❥  END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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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芳律师,中伦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执业领域为税务和财富规划、诉讼仲裁。

袁律师有多年向私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并且能够用中、英双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服务,袁律师尤其擅长处理有涉外因素和涉及股权/股份分割的婚姻与继承案件。袁律师同时还为私人客户提供财富安全、财富传承的规划建议。


联系邮箱:janeyu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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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坛,就职于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律师团队成员,本硕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获法律硕士学位。


联系邮箱:wutiantan@zhonglun.com

联系电话:137618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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