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回复来了!丈夫将巨款赠与小三,妻子去世后,子女有权起诉小三全部返还吗?

2026-11-07

2026年9月13日,民事审判微信公众号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问(问题编号:C2025080700366),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王丹通过“法答网”回复夫妻一方违反公序良俗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配偶去世后子女能否主张返还的问题中认为,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子女对于该夫妻共同财产中死亡配偶一方的份额享有继承权,故其对合同效力具有利害关系,不宜简单否定其主体资格。

实务解析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施行)第7条第1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二、法院应依职权认定赠与行为整体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赠与行为属于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且因“无效”系基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故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此情形下无效的法理基础在于赠与合同整体“违背公序良俗”,这与“无权处分”的逻辑并无关联。

夫妻对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未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均对共有财产全部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不能分解为“处分自己一半份额”和“处分配偶一半份额”。返还一半的做法,既误用了无权处分逻辑,也有鼓励婚外情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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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女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

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整体无效,第三人应当返还财产。子女对案涉夫妻共同财产中死亡配偶一方的份额享有继承权,对该赠与合同的效力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1. 合同无效的绝对性决定利害关系人均有权主张

基于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情形下赠与合同无效具有绝对无效的特性,任何赠与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均可起诉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之所以仅明示夫妻另一方可以主张,是因为赠与人主动提起无效返还之诉的情形十分罕见,故该条只规定了配偶一方的诉请情形,但这并不能推出其他主体无权起诉的相反结论。

2. 子女通过继承权取得“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配偶一方去世后,案涉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死亡配偶的份额转化为遗产,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该部分财产享有继承权。赠与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影响该遗产的范围,子女对合同效力因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四、诉讼主体与案由

妻子在世时,由妻子作为原告起诉。妻子已去世的,子女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列受赠的第三人(“小三”)为被告,赠与人(丈夫即子女的父亲)为第三人。

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无效返还。

注意:有些法院认为,此情形下赠与人作为过错方无权起诉返还。(↓)

法院观点:丈夫赠与小三10万,妻子没起诉返还,丈夫却起诉了!法院:不法目的赠与,男方作为过错方无权起诉小三返还!

五、全部返还与份额继承的衔接

由于赠与行为整体无效,故受赠人原则上应向无过错配偶一方全部返还。

但在赠与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实务中存在争议,两种裁判思路:一种认为受赠人仅需返还一半,另一半由继承人另案主张;另一种认为共有关系终止前不存在份额分割,故应当全部返还。

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本文支持后一种思路。

权威观点:2025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56批指导性案例,其中 “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225号)“要旨” 部分记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认定无效。无过错一方有权向受赠人追回全部赠与财产。在无过错方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财产案件中,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受赠人返还部分赠与财产的,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鉴于此,子女起诉时应注意:

(1)将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与返还财产合并主张,避免诉累;

(2)考虑到该遗产可能面临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等复杂情形,宜请求全部返还。

六、案件的核心证据

案件的核心证据大致包括:

(1)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证明转账时处于婚姻关系、父母子女关存续期间;

(2)银行转账流水,证明赠与时间、金额、收款人;

(3)妻子(子女的母亲)死亡证明,证明继承开始时间;

(4)赠与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明转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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