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36计: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

2017-01-09

十六 欲擒故纵

现在离婚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婚外情,像这样因为家庭暴力的案例在都市并不多见……

原文

逼则反兵,走则减势。

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

——《老子本义·上篇》

释义

追击对方过紧,就可能遭到他的反扑;让他松懈下来,就可以削减他的声势。所以要紧紧地跟随其后,但不要逼迫他。借以消耗他的身体力量,瓦解他的斗志,等他溃散了,再加以围歼。这样的好处,在于避免流血,要耐心等待,就会有好的结果和局面。

人生百味

贪心张欲的施暴者

——男方贪心再三赖账 女方欲擒故纵得房

还没有结婚,刘钰(化名)就不相信赵力(化名)了。

赵力一再地痛哭流泣、又一再地下跪保证、又一再地醉酒打人,最终让刘钰伤心失望,直到最后绝望。最重要的是,父母的支持,最终让还没有生育子女的刘钰痛下决心,和赵力离婚,不再忍受赵力酗酒及酒后被打的非人生活。

2004年,刚刚大学毕业的刘钰在朋友的聚会上认识了赵力。赵力阳光的形象、豪爽的性格给刘钰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好感;而同样亭亭玉立、清纯拂面的刘钰,也让赵力转角遇到爱。来往3个月,双方陷入爱河,一切仿佛都在幸福中。

然而,不幸往往掩盖在美好的背后。当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双方开始为买房、宴请、购物等婚嫁琐事争吵的时候,刘钰发现了赵力的恶习——酗酒后打人!

赵力醉酒后,也许其他事情已迷糊或是模糊,但是与刘钰的争执却记得清清楚楚,尽管刘钰小心翼翼地伺候,但仍然不能避免赵力恶毒地谩骂甚至殴打。刘刘钰虽然不是娇贵千金,但也是独生子女的“80,从小被父母千万宠爱,从来没有受过这样的委屈。虽然屡次被打,甚至还要到医院医治,但她顾及到父母的担心,并且马上就要结婚,宴请请柬都已经发下去了,如果再提分手,似乎已不可能。抱着即将走入围城的无奈以及对赵力痛改前非的幻想,刘钰还是强忍欢笑地和赵力走入了婚姻的殿堂,只到婚后被打回娘家。

刘钰的父母得知自己的姑娘竟然屡遭毒打后,简直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真可谓是又心疼、又气愤。心疼,是因为自己宝贝女儿受到了委屈、受到了伤害;气愤,气自己的孩子不早告诉父母,早告诉早了断。另外,刘钰的父母也非常痛恨赵力酒后打人的行为,按刘钰母亲的说法,那简直不是人干的事儿

出于惧怕赵力,刘钰不敢直接向赵力提出分手,犹豫再三,还是来到了沪家律师所,求助于我们的帮助。当我们看到刘钰被殴打后拍的照片和医院就诊证明,也很为她的处境表示同情。现在离婚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婚外情,像这样因为家庭暴力的案例在上海这样的都市并不多见了,看到刘钰还未褪去的紫青淤肿,我们当即决定接受她的委托,帮助她早日摆脱整日担心受怕的生活。

我和赵力接触了几次,赵力的平静与温文尔雅并没有让我意外和惊讶。就像曾经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北风那个吹》刘青的老公黄建波,平日里对待他人都似乎是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样,但一在家对老婆就是拳打脚踢了。《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男主角也是如此,平时文质彬彬,背地里却暴虐成性。

显然赵力背后也有律师的指点,几次面谈,都只关心刘钰的态度和方案,对于是否同意离婚避而不谈。虽然表现如此,但我知道,现在离婚的最大障碍,就是财产的处理。

······

刘钰毕业于上海华师大,而赵力是在内地某省的专科学校毕业后到上海来经商的。说是经商,其实是做医药销售代表,拿底薪和提成。做销售,酒场饭局必不可少,并且卖东西给人家,人家喝不好,东西就销不好,这也是为什么赵力总是醉酒的原因。现在医药行业竞争激烈,公司药品不好销,赵力的经济实力并不强。二人结婚前,按照一般老上海的想法,男方买房,女方陪家具家电,但赵力拮据的经济水平基本不可能实现这样的惯例。于是刘钰父母出资了15万元,刘钰拿出了10万元的积蓄,赵力也凑了15万元,在虹口区东宝兴路附近买了一套小高层,首付40万元,贷款50万元,产权登记在双方的名下。由于刘钰是上海户口,工作也相对稳定,因此,主贷人写了刘钰的名字,赵力只是作为共同抵押权人负责连带还款。

从第一个月开始还贷到双方面临分手,赵力基本上就没有出过一分钱交给刘钰还贷,赵力一个月的收入还不够他的花销。而每当刘钰责备时,赵力总是借口没有资金、或年终分红用于归还当初买房的借款为由搪塞,刘钰也是无奈。而刘钰在一家小学任教,工资加奖金每个月大体在七八千元左右,除去每个月3千多的还贷,小女生总要买化妆品和购物,也是基本没有节余,如果不是面临离婚,可能日子还是要这样过。

依我的直觉,赵力也有自己的打算。房子买了两年多也升值了,从当初的90万元,已经升值到了150万元左右。这两年是上海房市上涨最快的一段时间,而他们买的这个楼盘号称是2007年上海上涨最快的四个楼盘之一。当初买的时候每平方米九千元左右,现在二期、三期已经涨到接近2万元了。就算是他们一期的房子,附近中介挂牌也要一万五六千元。按110平方米的房子建筑面积计算,现在也要值160万元左右了。离婚后,财产一般平均分割,这样的道理,大家都懂。问题是,不论是赵力、还是刘钰,都没有实力一下子付出几十万给对方。显然,离婚房产如何现实地分割,是摆在双方心里心照不宣的难题。

虽然我试图和刘钰及她的父母一起探讨过拿房给赵力折价款的方案,但却终没有能实现。房子现价按160万元计算,贷款本金基本上还是50万元左右,房子净值110万元。如果刘钰拿房,要给赵力55万元。方案一出,刘钰的父母就极力反对。他们认为,他们在购房时一共出了25万元,赵力才出了15万元,现在反而要给赵力55万元,凭什么?更何况当初父母出资15万元,如果考虑房子增值,这15万元也要增值,也要变成30万元。如果房子一定要分,除去银行贷款的50万元,也要扣除他们出资的15万元,这算是分割的底线吧!刘钰父母的态度很激动也很坚定,当初赵力出资15万元,就算房子升值翻了一倍,最多也就给他30万元。这也是赔了姑娘又搭财的地步了。说话间,二老眼泪下来了,我也就不好再劝了,老人有老人的委屈和不易。

而刘钰呢,就像一个做错了事的孩子,看父母整天为她愁眉苦脸、饭茶不思、唉声叹气,她也很郁闷,恨自己当初了杏眼,也恨赵力没有人性。最让刘钰生气的是,刘力居然跟朋友说,刘钰提出离婚,是因为她有了外遇,看不上自己了,上了一个大款,真是倒打一耙、颠倒黑白,让人无法忍受!

经过一个多月的谈判,赵力虽然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的条件还是不能和刘钰协商一致,而刘钰还要每月按时还贷,不然银行就让她上信用的黑名单了。刘钰的父母担心拖下去对女儿不利,再三和我们商议着要早点儿提起离婚诉讼。

接下来,取证、起诉、开庭、调解……

······

又过了两个多月,双方都感觉到了打官司的磨人和精神疲惫。

赵力的态度表面很明确: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我们案件的法官是某区法院民庭的一位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着熟练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女法官特有的细腻。在法庭调解时,这位女法官和我一起做刘钰的思想工作,讲解刘钰父母出资的法律性质以及目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处理意见,法官还耐心做赵力的思想工作。出于早日使女儿摆脱不幸的婚姻,刘钰也为了早日重新开始生活,有些无奈地和男方达成了房产分割的基本协议:

房产归男方,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50万元,分三次付清。离婚当天,男方付款15万元,年底付15万元,余款20万元,第二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女方需在离婚后15天内搬出房子,并配合男方办理过户手续。

虽然刘钰作出了一定让步才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我仍然担心协议将来的执行情况。刘钰也有共同的担心,像赵力这样的人,不可能按时付款给我的,如果他不付,我岂不是房、财两空了么!

虽然赵力一再信誓旦旦地表示,他会想尽一切办法按时付款,但如果再相信这样一个为多分财产连自己妻子有婚外情的故事都编出来的人,我们就太傻太天真了。我再三坚持在协议中加上如果男方逾期付款,未能在最后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额款项,房产归女方所有的违约条款,但法官显得很为难。

按法官的说法,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违约责任的写法。如果调解书中不写入赵力违约付款的责任,对刘钰的权益保障就会大打折扣。

在我的协调下,最后法官同意了我的方案:在离婚调解书中只就双方离婚的合意进行表述;双方的房产等财产分割,由双方另订协议约定和解决。与此同时,我与对方律师又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在房产分割中,明确如果男方逾期付款,未能在最后付款期限内支付全额款项,房产归女方所有。这份补充协议作为离婚调解书的补充协议,由双方当庭签字。

······

拿到离婚调解书后,就意味着双方婚姻关系的结束。不出所料,男方并未在离婚当天如约付款15万元。而是变卦说刘钰什么时候搬走,男方就什么时候付款。15天后,赵力的律师发函给我,声称由于女方未按期配合男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约在先,因此,其他离婚财产补偿款,男方会拒绝支付。

2007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15万元

2008年年底男方未按期付款20万元。

从赵力第一次逾期付款开始,刘钰和父母就很着急,找我想办法催要补偿款,特别在赵力明确不再付款后,刘钰和父母开始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条款感到后悔。并且,我能感觉得出,他们有埋怨我的意味,只是不好意思张口说出而已。

其实,从我坚持在离婚协议中加上违约条款的那一刻开始,我就计划好了对付赵力的办法。2009年初,我代表刘钰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按补充离婚协议的约定,确认房产归刘钰一人所有。

赵力抗辩说,因为刘钰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先,所以赵力才不支付后面的补偿款的。既然女方违约在先,男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并且,赵力已委托律师出了通知女方拒付补偿款的函件,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刘钰的诉讼请求。

对于赵力一方的理由,我们认为是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是,离婚协议书不是合同,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因此,不存在任何一方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合同法》第2条规定第2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对于符合先履行抗辩权条件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基于合同享有的权利。离婚协议不是合同,即使存在协议先后履行的事项,但除非协议明确约定,不存在哪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本案中,即使存在刘钰不配合赵力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也不应成为赵力后违约、拒绝支付补偿款的理由,不能以刘钰先违约作为赵力拒绝履行的抗辩条件。即使刘钰存在违约行为,赵力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权益,而不是擅自违约支付补偿款。

根据离婚补充协议的规定,如果赵力不及时、不完全履行支付50万元补偿款的法律后果,是房产归刘钰所有;而离婚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如果刘钰不及时配合赵力办理过户手续,赵力就有权利拒绝履行其他义务,并且赵力也没有按离婚补充协议的约定支付一分钱给刘钰。

最终,此案经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赵力违反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房产判归刘钰所有,贷款由刘钰继续偿还。

沪家品读

本案中,刘钰由于不堪忍受赵力的家庭暴力,无奈提出离婚。而又由于伤势后果达不到轻伤以及没有报警、不能直接证实伤势是赵力加害而来等证据方面的原因,不能在离婚案件中,证实赵力实施的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而赵力又坚决表面不同意离婚,以达到迫使刘钰让步的目的。无奈之下,想早日离婚的刘钰,最终按受了不平等条约,同意房产离婚后归赵力,自己分两年拿50万元的补偿。

但即使是这样一份让刘钰感到对自己很不公平的协议,赵力也是再三挑刺儿,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首先是以刘钰没有搬走为由拒绝支付应该在离婚当天支付的15万元;又以刘钰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由,以律师函的形式,通知刘钰他不再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然而,刘钰的律师却一再地纵容,没有大张旗鼓地要求赵力履约,或是诉至法院要求赵力履行义务。一般说来,一时纵敌,百日之患。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放纵赵力违约不仅无害,而且有益。在离婚补充协议履行、赵力开始违约的初步阶段,刘钰不急于去控告追责,而是放纵赵力继续违约,麻痹赵力的警惕性,以为刘钰会担心自己继续放风说她有婚外情而毫无办法。但事实上,物极必反,将欲夺之,必固予之。欲擒故纵,是手段,才是目的,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

本案中,刘钰不是放虎归山、养虎为患,而是有目的地放松一步,网开一面,让赵力自觉乘胜追击,纵容他继续违约,以达到离婚补充协议约定的最严厉的惩罚责任——“房产归女方所有

在本案中,由于刘钰急于离婚,而又苦于没有法定判离的理由。在赵力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刘钰第一次起诉离婚基本达不到目的。为早日离婚,刘钰在财产分割上做了让步。但赵力却贪心张欲,毫无识趣,企图以《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寻机赖账、鱼目混珠,最终还是功亏一篑,自讨苦果!

(撰文/贾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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