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36计:第二十五计 偷梁换柱

2017-01-09

二十五 偷梁换柱

我千万遍地问自己同样的问题——我为什么而活,人活着的意义何在……

原文

频更其阵,抽其劲旅,待其自败,而后乘之。曳其轮也。

——《孙子·势篇》

释义

离婚对峙中,就像打仗,男女两方都要摆开阵式,这是从军事部署的角度讲的。古代作战,列阵都要按东、西、南、北方位部署。阵中有天横,首尾相对,是阵的大梁;地轴在阵中央,是阵的支枕。梁和柱的位置都是部署主力部队的地方。因此,观察敌阵,就能发现敌军的主力位置。如果与友军联合作战,应设法多次变动友军的阵容,暗中更换它的主力,派自己的部队去代替它的梁柱,这样一定使它的阵地无法由它自己控制,这时,立即吞并友军的部队。在离婚案件中,就是要暗中更换事物的真实内容,以达到蒙混欺骗的目的。

人生百味

传真离婚补充协议书

——传真件与原件真假难辩   孰是孰非法院规则断案

和李莉(化名)见面,约在一家星巴克的咖啡馆。李莉给人第一印象,完全是职业白领形象,只是待她坐下后,才注意到她眼里的血丝很多,不是没有休息好,就是哭得太多。果然,走完自我介绍及寒暄的程序后,一提旧事,她的眼泪就不禁涌了出来。

我和朱建(化名)是大学同学,还没有毕业就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后,他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我经过几番波折,到了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朱建为人很细心,对我照顾很周到,应该说,他是一个很优秀的男人。

讲到这里,李莉声音有些哽咽了,掏出纸巾,呡了一口咖啡,继续说:朱建在工作方面并不是特别上进,也许这是他的性格决定,他不是特别在乎事业上是没有成就;而我不同,自从到了这家外资公司,我在工作方面非常投入、业务成绩也提高很快。两年前,我就被提升为部门经理,薪水也比朱建高好几倍。可是,由于大部分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了工作上,朱建就开始埋怨我太过于强势,平时雷厉风行的风格也带到了家里,对此,我并没有在意。

讲到这里,李莉咬咬嘴唇,若有所思地说,如果时间能够倒转,我真的可以做得更好,结局也一定不是这样!

后来,你们的感情怎么样了呢?我问。

他虽然对我有所埋怨,但他是一个不公开发脾气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他还是一如既往地关心照顾我,我以为他就是发发脾气而已,没有过多的重视,日子还是这样一天天的继续,我还是依旧忙碌。

李莉喝了口咖啡,继续说道:两个月以后,朱建对我说,他们单位想派他到广州去工作几个月,朱建想听听我对这事的意见,我心里一想,我现在工作那么忙,也没有时间太多的时间来陪伴他,他走以后我可以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公司的事情上,因此我就毫不犹豫就答应了。

以后半年多的时间里,他大概一两个月回来一次,我也没有时间去广州看他,就这样一直持续到2004年春节。

春节期间他到上海来陪我,他还是和以前一样沉默寡语,我没有太在意,还是和以前一样,花了太多时间去给公司客户拜年,慰问下属,还有和左右邻居、亲属家人拜年问候。春节假期很快就过去了,他也要离开上海回广州了。

在离开前的晚上,朱建突然约我去我们家楼下的咖啡馆,说有重要的事情要谈,我说有什么事情家里不能谈,还要到外面去浪费时间,但在他的再三坚持下,我还是去了。

说到这,李莉看了我一眼,对我说:当时和朱建进了这家咖啡馆,我突然意识到我已经和朱建两年多没来这了,上次来,我们俩还在热恋中。

她顿了顿,我发现朱建的脸色并不像咖啡馆的气氛那样温馨和蔼,神色恍惚,表情凝重,欲言又止。在支吾了半天之后,看样子他下了很大的决心,向我提出了分手。我当时毫无思想准备,手激动地一抖,咖啡都溅到了桌上,看他的神色又不像在开玩笑,我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朱建说我们分手吧,我们不合适。我就问为什么要离婚,朱建只是说我们是不同性格的人,他帮不上我,也许分手是对双方都有利的选择,他是这样说的。自然这些话不能说服我,在我再三的逼问下,朱建终于承认他这次在广州遇到了以前的高中同学,和她在一起才发现找到了真实的自我,而以前的他都不是生活在真实之中。他知道了自己要什么。仿佛一股凉气直逼我而来,我的心和我的手都在颤抖。朱建看见我的失态,小声地说了一句,让我先考虑一下。

当晚朱建就搬走了。此后的几天,我都是在极度的空虚失落与愤慨中渡过的。我感觉自己对生活、对工作都是非常努力的,我的条件从各方面来说都是非常不错的。朱建居然要和我分手,他一定会后悔的。既然朱建这么绝情,我当时也觉得自己没有必要做再多的挽留,我相信他始终会回到我的身边,我也要让他感觉没有我的痛苦和代价。就这样,我向朱建提出了离婚协议方案,我要求我们在上海购置的两套房产以及朱建名下的10万元银行存款也归我所有,我以为朱建不会答应,会要求我从财产方面重新考虑。但出乎意料的是,朱建居然答应了,并和我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虽然日子还在继续,虽然朱建依旧不在我身边,但是我感觉我已不再是原来的我,这个世界也不再是原来的世界。虽然我每天依然为处理公司繁杂的事务忙碌,虽然我还是那个精明、干练、雷厉风行的我,但是,每到深夜,我都夜不能寐。我都在千万遍的问自己同样的问题——我为什么而活,人活着的意义何在。而我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处处都有朱建的影子。

······

我问:那你最终找到问题答案了吗?

她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继续说道:每当我回家看到我们晚饭的餐桌以及我们共同设计的装修布局,哪怕是一双拖鞋,因为是我生日那天他送给我的,我都会无比伤心气愤。我开始变得焦躁,扔掉了家里所有的东西,也砸碎了两人美好的回忆。我在离婚的痛苦中苦苦挣扎,每天的生活都有如炼狱。但一想到朱建此时很有可能正和他的高中同学甜蜜地依偎在一起,我心里难以平衡,怨气油然而生。我开始对这个女人好奇,对这个把朱建从我身边抢走的女人好奇,我决定一探究竟。同时,为了迅速摆脱离婚后的漩涡,我别无选择,只能把房子卖掉。我认为只有把房子卖掉,才能让我从过去走出来。于是,我联系了中介,和他们签订了房屋销售居间合同。按照我和朱建的离婚协议书,朱建有义务配合我变更产权变更手续,使产权变更到我一人名下。

接着,李莉又回忆道:我委托了调查公司对朱建进行了调查,调查公司反馈说,朱建已经和那个女人住在了一起,每天一起进出。根据调查公司的进一步调查,他们两人居住的这套房子早在离婚前就已经在朱建名下,虽然有贷款。于是,我发邮件给朱建,指责他隐瞒共同财产是对我的欺骗和蒙蔽。朱建回信解释说,因为这套房子有8成贷款,只有2成首付,价格比较低,而我又在上海居住,因此,认为我不会在意,所以就没有提及。我虽然有心把这事追究到底,但很快就被上海这套房子的买卖纠缠。按照买卖合同约定,我要在30日之内,配合买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虽然按照离婚协议,房子归我所有,但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地产中心规定,如果买卖,朱建必须到场。而我再三联系朱建,他要么是让我明确态度,让我放弃广州的房产,要么就是闪烁其词,找各种理由,不到上海。无奈之下,我起草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协议规定,朱建婚前购买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乐嘉路17201室的房产归朱建一人所有。但如果朱建不能在10天内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此条款失效。为了抓紧时间,我连夜在家将此传真发给朱建。很快,朱建打电话来说传真已收到。我满以为朱建会在10天内配合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两星期过去了,朱建那边没有任何动静,无奈之下,我来求助于律师。现在买家见我没有卖房的诚意,已经表示不愿意再和我履行合同。现在我要求律师去广州,要回朱建在广州购买的房子中属于我的份额。

······

在办理完委托手续后,我仔细分析了案情,感觉这件事情处理起来并不复杂。

因此,我决定和朱建联系,尝试以协商方式解决这个争议。但是,当朱建得知我是律师后,几次打电话给他,他都表示不愿意多谈,匆匆挂掉了电话。无奈之下,我准备好了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材料,将案件立到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朱建在广州市购买的房产依法予以分割。本以为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广州房产购买在离婚前,虽然只登记在朱建一人名下,但肯定是共同财产。现在虽然只过了1年,但广州房价大幅上涨,李莉应该能分到不少的财产份额。

但开庭时,正当我满怀信心地看朱建如何答辩的时候,他却拿出来了一份和我截然不同的离婚补充协议的传真件。

原来,在李莉转交给我的离婚协议中,对广州房产的约定是这样写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乐嘉路17201室住房归朱建一人所有。但朱建必须在10日内配合李莉办理上海房产的过户登记,否则此条作废。而朱建向法院提交的补充协议的传真件却只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乐嘉路17201室住房归朱建一人所有。没有后面的几句描述。

虽然两份都是离婚补充协议,内容虽然只有几句话的差异,但描述的法律后果却大相径庭。按照李莉提供的离婚补充协议,朱建取得广州房产的前提条件是在一定期限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而根据朱建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补充协议书,广州房产归朱建所有,没有任何的附加条件。于是,在法庭上,我和朱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都声称自己的协议内容是真实的,这让法院左右为难。离婚补充协议只有一份是原件,虽然朱建拿的只是传真件,但却是根据我们手里的原件传真过去的。到底是谁偷梁换柱,更改了协议的内容呢?

根据法院的提议,我们原被告双方都要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书。

作为原告方李莉的代理律师,我指出,朱建的接收传真用纸是卷筒式热敏传真纸。在接收到传真后,可以使用涂改液进行修改,再用该传真机的复印功能将修改后的文件复制,可以制造出看似真实的传真文件。故此案中,被告所出示的离婚协议的传真件很容易地被修改、复制,我们认为朱建的离婚补充协议书是经过修改的,它的真实性有待商榷。因此,要求对其持有的该份离婚补充协议书是否经过修改进行鉴定。

被告朱建一方指出,我们向法院提交的离婚补充协议,有些文字是事后添加的,特别是后半段字根本没有,是李莉事后添加的,于是要求对后半段文字的实际形成时间与协议落款时间是否一致以及后半段文字墨水的化学成分与其他协议文字墨水构成的化学成分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我们双方都将相关材料递交给了相关机构,并处在焦急的等待之中。我原本以为高度发达的科学技术能解决双方所申请的鉴定问题,但是一个月后,鉴定机关给出的结论除认可后段文字中的化学成分和前半段文字的化学成分吻合外,对原被告双方要求的其他鉴定事项,均作出无法鉴定的鉴定结论。

2005622日,此案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和辩论。我方认为,我方手持的离婚补充协议书的原件,而对方所持的是传真件,传真件从法律效力上低于原件,因此两份协议,应以我方提供的离婚补充协议书为准。此外,从我方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据来看,我方之所以愿意放弃广州财产份额,主要原因是基于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上海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从整个案情分析,若非我方出于这个目的,是不会愿意放弃广州房产份额归被告一方所有。朱建一方指出,其在接收李莉发来的传真时,可以确定协议书上没有后半段文字内容,而我方持有的协议书的后半段文字是李莉在发完传真后又添加的,是对离婚补充协议书的再修改,对他并没有约束力,他只认可没有修改的离婚补充协议书的内容。

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调解未果,于1个月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房地产局的档案记载,广州市白云区乐嘉路17201室的房产系朱建在婚前购买,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现被告主张原告已经放弃,但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所以不予采纳。现原告要求分割于法有据,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的财产补偿折价款。

沪家品读

此案虽然已经过去了好几年,但给我的印象十分深刻。很多案件情节记忆犹新,通过反思此案,我有3点体会与读者交流——

第一点,离婚大事决定慎重,本案中李莉对朱建的感情异常深厚,即使最后放弃也并非其真实本意,只是过分自信朱建会回到她身边。只是一时意气,过分的清高和自信,草率地做了离婚决定。在矛盾发生时,并没有做太多的挽回和修补工作,却在离婚后追悔莫及,心里难以平衡,成为人生当中永远抹不去的一片阴霾。

第二点,本案中律师站在客观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肯定有一方使用了偷梁换柱之策,要么是原告将离婚协议进行了条件增加,要么是被告对某些条款进行了删减,由于采用传真签订离婚补充协议书,所以原件只有一份。当原件和传真件不一致时,很难分辨真伪,而目前的科学技术又没有达到甄别明确的程度,致使偷梁换柱一计在本案中运用得不露痕迹。传真件有两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人手中的文件。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收件的文件两份文件。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如果传真件的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定出是否经过修改。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第三点,由于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见面协商,导致使用传真确定协议内容并不罕见,那么建议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补充协议的协商过程中,当事人要有较高的证据意识,最好通过书面文本签订协议(电子证据从法律角度分析,也是书证,证明力比传真件强)。

如果事情紧急,通过传真件形式缔结协议,在双方之间初步确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最好采用证据补强的措施,再通过书面文本确认。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发传真方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同样的,收件人收到传真件后,也应及时要求对方递交传真件的原件文本,否则,一旦收件人按照传真件要求履行了协议内容,而对方翻脸不认账的情形下,收件人将会是非常尴尬,必须另外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如上所述,由于传真件内容的可伪造性强,作为孤立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换言之,就可能败诉。毕竟,打官司从某种角度上说,就是打证据!谁的证据强,其胜诉的可能性就更大。

(撰文/贾明军   陆珊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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