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情况:
1.如果没有取得使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
2.如果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当向没有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那么,“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呢?对此,司法解释是个空白。在实践中,公房若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取得拆迁费80%补偿款。因此,笔者认为,根据该公房是否可售,参照房屋所在区县的不同地段,由法院根据使用权价值的一半补偿给未得房方,再参考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综合而定较为适宜。